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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介绍:创新发展的引擎 ,奥运冠军遭遇商标抢注怎么办?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6:06:02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介绍:创新发展的引擎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介绍,奥运冠军遭遇商标抢注怎么办?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介绍:创新发展的引擎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通过,这是1985年专利法实施以来的第四次重大修改。

此次修改切实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效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创新主体对专利保护的信心,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为新时代专利工作提供了法律遵循。

可以说,这是一次适应时代发展、充满活力和力量的修改,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35年前专利法的颁布实施,承担起了通过知识产权制度释放创新活力、推动经济发展的历史使命,开启了中国专利事业从无到有再到良法善治的进程,推动着我国专利事业伴随改革开放从蓬勃发展到取得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

专利法的修改完善也始终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频共振,汇聚起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强大法治力量。

35年来,我们逐步建立起了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门类较为齐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专利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全面加强,营商环境持续改善,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不断提升。

把这些宝贵经验以法律修改的形式固定下来、对制约创新发展存在的问题查漏补缺,是改革开放的题中之义,也是专利法治建设的不变初心。

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加大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力度,对故意侵权行为规定惩罚性赔偿;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完善职务发明制度,新增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进一步完善外观设计保护相关制度,增加新颖性宽限期的适用情形……此次专利法修改切实解决专利权保护效果与专利权人的期待有差距、专利维权难、专利技术转化率不高、专利审查授权制度有待完善等现实问题,有效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创新者合法权益,具有很强的实践性,让发展更有质量,让治理更有水平,让更有获得感。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企业、科研院所、社会公众,都应当认真领会专利法修改的核心要义,并为即将到来的法律实施做好准备。

相关部门要配合立法机关做好专利法配套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好专利法权威;拥有知识产权的自然人和法人要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产权意识,学好用好专利法,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权。

当今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竞争更加激烈,各种新技术新业态层出不穷,这给专利事业带来许多新的问题,也倒逼我们不断优化制度,勇闯知识产权“无人区”,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专利法的第四次修改是一座“里程碑”而非“终点站”,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行进到哪里,专利制度就应当跟进到哪里,以更坚定的信心、更有力的措施,破除瓶颈、化解矛盾、凝聚力量。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介绍,奥运冠军遭遇商标抢注怎么办?


《纲要》提出,到2025年的专利密集型产业和版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知识产权使用费年进出口总额,以及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等四个预期性指标。

这四个指标的提出,集中体现了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主题。

第一,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到2025年达到13%。

这个指标,体现的是专利密集型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

国家统计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了专门的核算和发布机制。

根据统计,全国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为11.46万亿元,占GDP比重为11.6%,具备了一定的规模。

第二,版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7.5%。

这个指标,是指当年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体现了版权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

据有关统计,我国版权产业增加值为7.32万亿元,占GDP比重为7.39%。

第三,知识产权使用费年进出口总额达到3500亿元。

这个指标,表征了我国对国外知识产权的利用程度和我国知识产权的出口竞争力。

根据统计,我国知识产权使用费进出口额为3194.4亿元,呈现出“出口进口同步增长、出口增速更胜一筹”的局面。

第四,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12件。

我们所说的“高价值发明专利”包括: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明专利, 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 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发明专利, 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发明专利, 还有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中国专利奖的发明专利。

前一段时间,“全红婵”等奥运冠军姓名遭遇商标抢注的现象受到社会公众高度关注。

请问,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这些问题持什么样的态度?采取了哪些措施?目前在冬奥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我们已经发布通告,对“杨倩”“陈梦”“全红婵”等109件恶意抢注商标,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予以快速驳回,并曝光了申请人和代理机构名单,在全社会营造了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抢注的高压态势,受到公众的广泛认可。

目前,有关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已经约谈了相关代理机构,并作出了行政处罚。

未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继续保持对商标恶意抢注和囤积行为的高压态势。


高仿包装要承担哪些责任?


北京一家糖果企业因在其生产销售的牛轧糖、话梅糖上使用了与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的“大白兔-百花牌”花生牛轧糖、“大白兔-天山牌”奶油话梅糖近似的包装、装潢,被法院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关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这一法律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中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其中包括擅自使用,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在第六条第一项均规定了,“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其中包括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从法律修改的字面改动来看,新法把“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改成了“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在市场经营活动中,进入市场流通渠道的商品通常都具有名称、包装和装潢,这些要素对商品的成功销售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需要注意的是,普通意义上的商品包装、装潢并不能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殊保护,只有具有竞争意义或识别意义的包装、装潢才有可能进入竞争法的保护视野。

也就是说,当经营者对其商品用心进行了市场营销,例如精心设计名称、包装样式、图案花色、广告宣传等,使之成为深入人心的知名商品,也即通过使用获得了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以作为一种商业标志,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需担责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或者与之近似的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产生误认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经营主体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诚实不欺。

仿冒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扰乱了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无视合法经营者的辛勤付出和汗水擅自“搭便车”,同时也混淆商品来源,损害消费者正当权益,破坏良好的营商环境,因此必为法律所禁止。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四章法律责任中规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害者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造成混淆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并可处以罚款,严重者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法律规定,构成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被仿冒的商品必须是知名商品;被仿冒的商品包装、装潢必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和装潢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的使用;造成与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以为是该知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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