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1095-8705
最新公告:NOTICE
8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详情参阅资讯中心公告

资讯中心

当前位置:专利申请 > 资讯中心 >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发展介绍,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处罚介绍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6:10:01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发展介绍,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处罚介绍。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发展介绍


时间的指针拨回到1985年4月1日,这是新中国实施专利法的第一天,北京、上海、沈阳、济南和长沙共5个受理处开始受理来自四面八方的专利申请。

当天,中国专利局共收到国内外专利申请3455件,刷新了当时世界专利史上的日申请记录。

然而,当时可能很少有人意识到,这3455件专利申请只不过是我国专利事业发展的一个起点。

32年后的2022年,我国专利已相继实现了两个100万件的重大突破:一是年发明专利申请量突破了100万件,二是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突破100万件,我国已成为了一个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大国。

专利创造领域的这一飞跃性发展只不过是我国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等层面成绩斐然的一个典型案例。

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当创新已成为经济发展的第一动力,作为创新发展的的基本保障和重要支持,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也随之水涨船高。

自1985年专利法实施以来,我国专利申请总量第一个100万件花了15年,第二个100万件历时4年2个月,第三个100万件用了2年3个月,第四个100万件仅用1年6个月,第五个100万件只用了1年4个月时间。

截至2022年6月底,我国国内发明专利拥有量为174.0万件,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2.5件;有效商标注册量为2274.3万件,平均每5.2个市场主体拥有一件有效商标。

现如今,我国每年通过《专利合作条约》途径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量和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提交的国家商标注册申请量,已经分别位居全球第二位和第三位。

得益于持续优化的营商环境,外商在华创新创业也结出了知识产权的“硕果”。

据统计,截至2022年,中国累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超过96万家,实际使用外资2.1万亿美元。

2013年至2022年,国外申请人在华申请发明专利累计超过79.8万件,年均增长3.9%;申请商标累计超过108.8万件,年均增长10.5%,充分体现了外商对中国市场的信心。

在陆续制定出台并多次修订完善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我国还进一步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力度。

在此过程中,我国不断完善行政和司法保护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相关部门连续多年开展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侵权行为。

我国还探索成立了多家知识产权法院和一批知识产权法庭,今年初又成立了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负责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持续加强。


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处罚介绍


恶意抢注公众人物姓名等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此一直高度重视,在商标注册审查和审理阶段采取有效措施,将打击恶意注册工作关口前移,严厉打击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以及易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开展创新和自觉抵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营造良好环境。

第四次修改的商标法正式施行,明确在商标审查审理的各个流程、各个环节中依法打击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为规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提供了直接、明确的上位法依据,从源头上制止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并将规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贯穿于整个商标申请注册程序。

为了落实好商标法有关规定,有效规制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同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细化了对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和违法代理行为的惩治措施,对恶意商标申请人设置了处以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帮助从事恶意申请的商标代理机构处以最高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受理业务。

为进一步加大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打击力度,国家知识产权局今年3月集中开展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综合运用法律惩戒、行政指导和信用约束等措施,加强案件线索排查,围绕商标注册全流程实施精准打击,出重拳和组合拳对恶意蹭热点跟风抢注等行为进行遏制,引导全社会进一步树立正确的商标注册意识,促进商标申请数量平稳、质量提升,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开展创新和自觉抵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

我国《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明确规定,使用姓名申请注册商标,误导公众、妨害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可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进行审查。

如果标志中含有与公众人物的姓名相同或近似文字,未经本人许可,易导致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足以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相关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抢注公众人物的姓名,借助公众人物本身的知名度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不但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公众人物的姓名权,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序良俗。

如果允许这种商标抢注行为发生,会严重冲击我国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助长不劳而获、坐享他人之利的不良风气,必须从严从快予以打击和遏制。


转售数字藏品侵权吗?


近日,四川省高级法院就王某诉海南链盒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控侵权数字藏品的转售行为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侵权行为,数字藏品的转售收益并不归链盒公司所有,故购买人转售被控侵权数字藏品获得的收入不能认为构成链盒公司违法所得。

据此,四川高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了成都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据了解,该案是法院首次在判决中回应数字藏品转售行为的法律性质,并具体释明了数字藏品的转售收入是否属于侵权人违法所得的问题,受到了业界的广泛关注。

2022年12月17日,王某就《囍动态视频版》进行了作品著作权登记,并取得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记载作品类型为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创作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22年7月9日。

链盒公司注册并运营数字藏品交易平台iBox网站。

2022年6月,iBox网站通过账号“鱼鱼”铸造并发售了30个《囍》数字藏品,发售价格为每个599元,发售页面左上角有作品展示视频。

展示视频时长为15秒,视频中人物的造型、动作、神情及动态效果与《囍》均相同,区别在于展示视频配乐不同、时长较短并穿插了若干人物脸部特写画面。

30个被控侵权数字藏品页面均标注“该作品拥有鱼鱼官方认证”,创作者显示为该网站账号“鱼鱼”,同时还标注有数字藏品编号、合约地址、链上标识、交易记录等信息。

另外,iBox网站对于在该网站内发生交易的数字藏品均会按照成交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综合服务费。

因认为链盒公司铸造、发售并转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涉嫌侵犯了其对作品享有的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王某将链盒公司诉至成都中院,要求链盒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主张经济损失等共计58万余元。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数字藏品的发售、转售,既不属于发行权所辖范围,也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发售、转售的交易金额,可以成为损害赔偿数额认定的依据。

链盒公司未经王某许可,将涉案作品铸造为数字藏品并通过iBox网站向公众提供,侵犯了王某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判决链盒公司向王某赔偿共计6.3万余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王某不服,上诉至四川高院。

四川高院经审理认为,对被控侵权数字藏品的转售行为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没有证据证明链盒公司在被控侵权数字藏品转售中与涉案网络用户存在共同侵权的合意,或实施了帮助侵权行为,故不应就网络用户的转售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王某未举证证明其因链盒公司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也没有证据证明链盒公司因侵权行为获利的具体金额。

因此,四川高院作出前述终审判决。

该判决明确了数字藏品交易过程中的著作权法律关系,对于数字藏品市场的发展发挥着积极作用。

明确网络用户不会因为购买和转售数字藏品而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减少了著作权侵权风险对数字藏品市场的负面影响。

同时,数字藏品购买者的权益也能得到保障,若数字藏品属于侵权作品,著作权人要求交易平台将数字藏品下架,那么购买者可能遭受藏品灭失的风险。

此时,藏品购买者可以要求交易平台承担违约责任,弥补其购买数字藏品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更多关于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发展介绍,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处罚介绍 的资讯,可咨询 乐知网。

(乐知网- 领先的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聚焦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业务)。


关键词: 如何申请专利 专利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