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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讲解,提交PCT国际申请文件方式调整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6:14:18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讲解,提交PCT国际申请文件方式调整。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讲解
永康市华浩日用品厂、王鹏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18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市华浩日用品厂。
法定代表人:应浩,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珒。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晓翔。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丽云。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珊珊。
上诉人永康市华浩日用品厂(以下简称华浩日用品厂)因与被上诉人王鹏及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法院于2022年8月6日作出的(2022)浙01民初2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浩日用品厂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王鹏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王鹏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以及涉案专利申请公布时请求保护的范围。
1。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涉案专利限定的技术特征“拖把头连续进行旋转式清洗”;2。被诉侵权产品的驱动机构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3限定的“螺旋杆件”“转动套中设有与螺旋杆件相配合的螺牙”不等同;3。被诉侵权产品传动齿的设置位置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7限定的“设于转动套底部周边的传动齿和设于转动套内侧底部周边的传动齿”不等同;综上,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二)王鹏没有要求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权利。
涉案专利的其他诉讼中,如(2022)浙02知民初192号、(2022)浙01民初2283号中,永康市雄亚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亚公司)提交的证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王鹏将追溯本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授权前有关使用费的权利转移给雄亚公司行使。
追索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诉讼开支和诉讼结果由雄亚公司承受。
因此,王鹏已将要求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权利转让他人,其本人已无权行使。
(三)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已被抵触申请公开,不构成侵害涉案专利权。
(四)原审判决的临时保护使用费和赔偿额没有事实依据。
王鹏公证购买产品的生产时间为2022年4月20日,且在涉案专利授权公告之后未再生产被诉侵权产品。
华浩日用品厂经营拖把业务,涉及众多类型的拖把,被诉侵权产品只是其中很少一部分。
此外,被诉侵权产品为劳动密集型产品,售价低,利润微薄,远低于王鹏主张的专利使用费标准。
王鹏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事实和理由:(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华浩日用品厂所提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具有涉案专利“拖把头连续进行旋转式清洗”“螺旋杆件”“转动套中设有与螺旋杆件相配合的螺牙”“设于转动套底部周边的传动齿和设于传动套内侧底部周边的传动齿”等技术特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华浩日用品厂二审提交的证据不能支持其现有技术抗辩主张,不能否定专利有效性。
1。二审证据提交的时机不符合法律规定,超出《举证通知书》要求的期限;2。涉案专利为发明专利,历经实质审查和4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考验,具有可靠的稳定性。
天猫公司答辩意见与王鹏一致。
王鹏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受理,王鹏起诉请求:1。判令华浩日用品厂立即停止对王鹏拥有的名称为“清洁工具”、专利号为ZL202210384778.1发明专利(即涉案专利)的侵权行为,包括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2。判令华浩日用品厂销毁现有的侵权产品,销毁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3。判令天猫公司立即停止对涉案专利的侵权行为,包括删除阿里巴巴平台上侵权产品的相关链接;4。判令华浩日用品厂赔偿王鹏经济损失和临时保护期使用费300万元;5。判令华浩日用品厂支付王鹏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10万元;6。判令华浩日用品厂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审庭审中,王鹏明确诉请4中请求法院判令华浩日用品厂赔偿经济损失为50万,支付使用费250万。
事实与理由:王鹏系涉案专利权人,涉案专利申请于2022年9月30日公布,2022年5月17日被授予发明专利权。
华浩日用品厂未经王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
王鹏委托代理人于2022年6月4日通过华浩日用品厂在天猫平台(××)开设的网店购买了“拖把杆旋转通用免手洗自动甩水家用拖地神器懒人拖布自动墩布托桶”,并对购买及收货过程进行了公证。
天猫公司为华浩日用品厂提供了销售平台,对华浩日用品厂的侵权行为起到帮助的作用。
华浩日用品厂原审辩称: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产品系在专利授权公告日之前售出,且产品结构系实施现有技术,不构成侵权。
网络交易平台链接有多款产品且上架时间不明,所显示的销量并非实际销量。
涉案专利申请公开文本与授权公告文本不同,王鹏主张支付专利使用费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王鹏的诉讼请求。
涉案专利系2010年5月31日申请案的多项分案之一,涉嫌非正常申请,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华浩日用品厂已就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中止本案的审理。
天猫公司原审辩称:天猫公司为网络交易平台,并非被诉侵权产品经营者,华浩日用品厂作为被诉侵权产品实际经营者,发布商品或信息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天猫公司在《服务协议》中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
天猫公司在王鹏起诉前并未收到权利人关于涉案专利和被诉侵权产品的侵权通知,诉前无从知晓并采取相应措施。
天猫公司收到本案起诉材料后及时通知了被诉销售方,但由于缺乏实物进行比对,天猫公司不能确认侵权行为是否存在。
为此,天猫公司主动委托浙江省知识产权研究与服务中心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
该机构出具了“从现有资料中无法获知被诉侵权商品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以及与涉案专利的比对,因而无法将涉案专利中的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商品中的技术特征进行一一比对,因此,无法判断被诉侵权商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专业意见。
天猫公司不存在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存在的事实,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王鹏对天猫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王鹏对天猫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赵一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清洁工具”的发明专利分案申请,该发明专利申请于2022年9月30日公布。
审查过程中,该专利申请人由赵一美变更为案外人王鹏。
2022年4月18日,赵一美与王鹏签订《转让专利申请权补充协议》,双方约定涉案专利申请在申请公布至专利授权公告期间,赵一美依法有权要求未经许可实施涉案专利申请的使用者支付有关使用费,为了便于协调行使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益,在王鹏成为专利权人后,赵一美授权王鹏追溯使用专利申请的企业支付使用费,王鹏承受行使上述权利的开支和结果,赵一美放弃行使上述权利。
2022年5月17日,涉案专利获得授权公告,王鹏作为专利权人,取得涉案专利权,该专利申请享有原申请的申请日2010年5月31日。
该专利仍在有效期内。
2022年8月14日,委托人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就涉案专利及网络交易平台链接商品委托浙江省知识产权研究与服务中心出具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意见,结论为“基于目前的证据不足与做成判定咨询结论,需要补充材料”。
原审庭审中,王鹏、永康华浩日用品厂、天猫公司均确认涉案网络交易平台链接未断开。
又查明,涉案专利申请为申请号为ZL201010202257.4“拖把清洗装置”的分案申请。
原申请于2022年7月8日获得授权。
原申请文本记载清洗支撑装置这一技术特征,原申请授权文本包含“清洗容器底部向上隆起成支撑座”的技术特征。
2022年5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ZL201010202257.4“拖把清洗装置”专利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该无效决定书中载明:“所述支撑装置为点支撑结构,以减少拖把头下表面与支撑座上的点支撑结构上表面间的摩擦力,给拖把头的旋转尽量降低阻力”。
2022年3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涉案专利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该无效决定书中载明:“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的拖把杆还包括与内外杆其中之一的上端相固定的延长杆’”。
华浩日用品厂于2022年11月7日就涉案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准予受理,目前涉案专利正处于无效审查程序中。
原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在有效期内,法律状态稳定,权利人并已履行了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该专利合法有效,应受国家法律保护,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
涉案专利系发明专利,该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此段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授权公告前对专利申请的保护,称之为“临时保护”,申请人有权向实施其发明的单位和个人要求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
涉案专利申请过程中,申请人由赵一美变更为王鹏,同时双方约定王鹏成为专利权人后由王鹏行使涉案专利“临时保护期”的权利,赵一美不再行使该权利。
因而王鹏依法享有本案诉权。
涉案专利为发明专利,涉案专利处于无效审查程序并非本案必须中止审理的事由,故对华浩日用品厂提出中止本案审理的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申请公布文本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三)王鹏指控华浩日用品厂、天猫公司侵权是否成立,若侵权成立,其民事责任如何认定。
3?15共护商标品牌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主题为“提振消费信心”,该主题下第一项目标是“统筹凝聚各方力量,促进消费维权共建共治更加有力有效”。
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社会组织、电商平台、品牌权利人等立足线上平台和线下市场,共同发力、多措并举,携手打击侵权假冒行为,助力营商环境持续向好,消费信心不断提振。
线下市场强保护 各类购物中心、购物广场、商城、农贸市场、零售商店等线下市场,是消费者日常购物的重要场所。
这些场所销售的商品真不真、商标品牌保护工作做得好不好,直接关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消费信心。
国家知识产权局高度重视商贸流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全国共有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115家,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满意度评估为88.8分,整体步入优良区间。
通过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示范带动效应,我国商贸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显著改善,这些举措和成效有力提振了消费信心。
加强线下市场商标行政执法,是打击侵权假冒行为的重要方式之一,多年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注重强化日常监管和在重要节点、领域开展执法行动,不断助力营商环境优化。
同去年相比,我县今年查处的侵权假冒案件数量大幅下降,执法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针对“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等重要活动节点,各地通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集中销毁侵权假冒商品、曝光典型案例等措施,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群众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让侵权假冒商品无处藏身,努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优质安全的消费环境。
线上平台严治理 近年来,短视频平台类电商十分火热,这类平台发展速度快,入驻商类型广泛,涉及品牌和产品类别纷繁复杂,如何维护企业商标品牌权利,有效抵制侵权假冒商品,保障消费者权益,成为摆在电商平台面前的重要课题,而这些主体也从平台治理角度不断采取行动。
《快手电商信任建设报告》显示,快手电商与200多个品牌合作共建了假货识别特征库,并结合平台算法能力,实现超过20万次假货拦截,管控超2.3万家涉嫌售假、侵权商家。
“我们在事前、事中、事后布控假货识别的同时,也联合品牌方及警方开创了‘职业打假模式’,共同推动线上线下的联合打击,积极协助各地司法机关线下打击制售假团伙30个,涉案金额达5000万元。
”快手法务团队有关负责人介绍,快手通过上线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打假联盟、品牌维权、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等多项举措,切实保护品牌及自身的知识产权;持续通过打假联盟将品牌权利人、执法机关、平台紧密结合,并在原有主动防控基础上,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平台的被动防控手段,积极拓宽维权渠道,实现假货的全社会共治。
抖音电商于3月13日发布的《抖音电商消费者权益保护年度报告》显示,过去一年,抖音电商多措并举改善消费者购物体验,加强消费者权益保障,用户对平台商品价值满意度提升了16%,推动从源头打假,协助有关部门线下打击侵权案件12起,涉案金额超1.1亿元。
此外,抖音电商知产保护公众教育栏目“防伪dou知道”联合北京反侵权假冒联盟及多家知名品牌,推出了多支风格迥异、趣味横生的短视频,让公众学习掌握防伪鉴真知识,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为以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为核心的非营利性全球化社会团体组织,北京反侵权假冒联盟多年来以多元调解、快速维权、质量品控、诚信投诉、协调行政执法保护、支持司法维权等为手段,形成了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立体保护模式,助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维护消费者权益。
提交PCT国际申请文件方式调整
关于不再接受传真方式提交PCT国际申请文件的通知 自2023年3月1日起,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不再接受传真方式提交的PCT国际申请文件以及在申请之后提交的与其有关的任何文件或者信函。
PCT国际申请人可以使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客户端和网页版 (https://cponline。cnipa。gov。cn)以电子方式或以纸件方式向中国局提交PCT国际申请文件和办理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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