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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判定中对混淆可能性的介绍,商标侵权和假冒伪劣有什么区别?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6:23:18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商标侵权判定中对混淆可能性的介绍,商标侵权和假冒伪劣有什么区别?
商标侵权判定中对混淆可能性的介绍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同时,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中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产生混淆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产生混淆的服务;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由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上述规定可见,只有存在导致容易导致混淆的可能性,才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商标侵权。
而认定商标是否近似和容易导致混淆,应当视商标或构成要素的显著程度、市场知名度等具体情况,在考虑和对比文字的字形、读音和含义、图形构图和颜色或者各构成要素的组合结构等基础上,对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这是商标法为注册商标提供保护的出发点。
混淆可能性的存在割裂了商标与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导致相关公众在购买商品或选择服务时产生了来源误认或关系误认,使商标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被破坏。
因此,相关公众能否正确地将商品或服务与其提供者联系起来而不产生混淆,是认定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商标侵权的必备要件。
如在广州洛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洛旗公司)诉人湖南茶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长沙市岳麓区法院认为,茶悦公司使用其“茶颜悦色”商标附着的商业模式属于茶饮料销售,虽然该商业模式存在一定服务内容,但该服务内容附随于商品,商标使用目的仍在于识别商品来源,而非识别服务来源,并未超出其核定使用的范围,而且其使用的“茶颜悦色”商标与洛旗公司受让取得“茶颜观色”和“茶颜”商标在字形、含义及构图组合后的整体结构上均存在较大差异,在茶悦公司的“茶颜悦色”商标已经在相关领域逐步积累了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相关公众看到“茶颜悦色”标识并不会与洛旗公司的“茶颜观色”或“茶颜”商标产生混淆、误认,并未侵犯洛旗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商标的核心功能是识别功能,即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只要普通消费者能够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即商标的识别功能得到了发挥,便不应认定构成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商标侵权。
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必须符合市场实践,有利于市场主体各方利益的平衡,既要保护注册商标专用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正当的商标注册,又要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尊重消费者长期、稳定的商品或服务识别习惯。
在判定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商标侵权时,要注意制止商标侵权的目的是避免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只有存在导致混淆的可能性,才构成上述规定所指的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和假冒伪劣有什么区别?
1、商标侵权 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2、假冒伪劣 以假充真,伪造劣质。
指产品或商品冒用其它牌名进行伪造,或质量低劣。
假冒产品是指使用不真实的厂名、厂址、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识等从而使客户、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就是正版的产品。
伪劣产品是指质量低劣或者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
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严重危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严厉打击。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侵权案介绍:商标保护让土特产更走俏
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地理标志利害关系人依据我国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主张他人商标不应予以注册或者应予无效,如果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地理标志产品并非相同商品,而地理标志利害关系人能够证明诉争商标使用在该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品来源于该地区并因此具有特定的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的,法院予以支持。
如果该地理标志已经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商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选择依据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或者另行依据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等规定主张权利。
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依照商标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在认为商标专用权受到侵犯时,可以以争议商标易使消费者对来源、品质产生误认为由提出异议或诉讼等制止侵权继续发生。
当根据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无法进行有效保护时,权利人可以选择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但应当符合驰名商标认定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九江市茶叶产业协会因“庐山云雾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侵权一案,通过江西省知识产权局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予以驰名商标保护。
起因系九江市茶叶产业协会发现市场上有当地生物制药企业在自身销售的商品上突出使用“庐山云雾茶”字样,而商品不属于“庐山云雾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核定使用类别但属于相关类别商品,而且在淘宝、京东等平台上较大批量销售。
江西知识产权局将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批复,对“庐山云雾茶”在核定使用类别上予以驰名商标保护,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后启动案件调查和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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