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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受理窗口工作要点,《专利代理行业违规行为协同治理办法》的介绍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6:53:52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工作要点的介绍,《专利、商标代理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协同治理办法》的介绍 。



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工作要点的介绍


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工作要点 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地方专利商标业务窗口名称 稳步推进知识产权业务“一窗通办”的通知》印发以来,各地认真落实,积极推动专利、商标受理业务集中受理,实现专利、商标受理业务“一窗通办”在省级层面全覆盖。

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工作要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2~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聚焦完善机制、提升效能、优化服务,在新的起点上全面推进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高质量发展。

一、完善窗口管理机制,提高规范化运行水平 (一)强化窗口运行规范管理。

建立健全涵盖窗口建设管理、业务培训指导和日常监督检查等环节的窗口工作机制,适时开展综合业务窗口的联合检查,深入了解业务融合和运行情况,检查窗口制度建设、名称规范、标识悬挂、对外宣传和人员配备等情况,推动窗口运行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各综合业务受理窗口特别是新整合的窗口,要切实理顺工作机制,加快业务整合,实现专利商标业务深度融合、互补互促。

要适应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的新变化,严格落实有关业务管理规定,保障好工作队伍、服务环境和服务质量。

(二)切实防范各类业务风险。

各有关窗口要加强专利审查前端的意识形态风险管控,进一步落实商标合法性审查关口前移的要求,有效管控审查业务中的各类风险。

要积极配合开展针对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和不以使用为目的商标恶意注册申请的排查工作,进一步筑牢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基础。

按要求做好业务系统和数据管理工作,保障数据和网络安全。

(三)优化地方业务窗口布局。

重点围绕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地方,结合地方商标业务实际需求,稳步推进增设商标业务受理窗口。

建立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动态调整机制,对业务量明显偏少、服务质量明显不足的窗口开展自查整改,必要时进行窗口整合。

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统筹规范专利代办处相关业务咨询、材料受理等延伸窗口设置,做好工作指导与监督管理。

有关专利代办处以工作站、服务点等方式设置的延伸窗口,可根据实际情况,与本地商标业务受理窗口统筹设置,更好实现综合服务效能。

二、拓展窗口业务职能,提升综合性服务效能 (四)积极拓展窗口业务范围。

各窗口要将扩展业务的宽度和挖掘业务的深度相结合,充分发挥人才队伍优势和基础硬件优势,积极争取承接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国防专利、专利优先审查受理服务等相关业务,不断拓展业务职能,延伸服务链条,更好发挥综合服务效能。

支持各窗口发挥贴近市场主体的优势,开展知识产权普法教育、信息服务、政策宣传等各类服务,培育良好知识产权文化氛围,打造文化宣传和普法阵地。

(五)不断深化运用促进业务。

鼓励有条件的窗口积极参与地方专利转化专项计划、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等活动,充分利用窗口服务空间和宣传渠道等资源,参与组织公益性对接、政策解读等各类活动,加大专利转化需求挖掘和对接力度,配合开展相关数据统计分析工作。

指导各窗口做好专利开放许可业务办理、法律咨询和政策宣传等工作,对于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提交的声明,做好受理相关工作;对于通过各地开放许可试点达成的许可,支持许可双方按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进行备案;在开放许可制度全面落地后,按照国家局有关要求做好业务支撑工作。

鼓励综合业务受理窗口和商标业务受理窗口承担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任务,参与实施商标品牌价值提升有关行动,提升对区域和基层商标品牌工作的服务效能。

三、增强窗口服务能力,推动窗口服务便利化 (六)加快适应新法规新业务。

各有关窗口要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的修订进度,结合人员变动情况和相关业务要求,及时组织相关专项培训,做好审查规则和业务的有序衔接。

各有关窗口要配合中国专利智能审查和检索系统上线,按要求扎实做好系统功能、数据、用户反馈等问题核验工作,引导申请人在线办理业务,共同推动系统平稳运行。

在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地方试点启动后,有关地方窗口要积极参与试点工作,做好操作指导、宣传引导、咨询服务等相关工作。


《专利、商标代理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协同治理办法》的介绍


专利、商标代理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协同治理办法 第一条 为打击专利、商标代理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代理行业发展环境,依据《商标法》《专利代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商标代理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协同治理,是指将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情形的专利、商标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列入专利、商标代理行业违法违规行为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实施协同约束措施的统称。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作为黑名单管理部门,负责黑名单的日常动态管理,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商标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列入黑名单:

(一)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辞去公职、退休人员到专利或者商标代理机构任职的规定,构成违规聘用国家知识产权局辞去公职、退休人员,并存在拖延、拒绝纠正其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形的专利、商标代理机构; (二)存在审代勾连行为,以行贿等严重影响专利、商标审查工作公平公正的方式,获取不当利益的专利、商标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 (三)采取违规转递涉案材料、干预影响审查结论、不正当获取审查信息等方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专利、商标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 (四)应当列入黑名单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对有关部门提出的列入黑名单建议,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各级纪检机构在监督执纪问责过程中,专利、商标审查部门在专利、商标审查等过程中,确认专利、商标代理机构或者代理人员存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审代勾连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提出将其列入黑名单的建议。

第六条 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通过局网站等向社会公布黑名单信息,并定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和专利、商标代理行业协会提供黑名单信息。

第七条 对于列入黑名单的专利、商标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专利局、商标局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下列协同约束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限制其适用告知承诺等便利措施; (二)限制其参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的各类项目、专家人才推荐、评优评先等; (三)对于同时存在行贿等严重情节的,按照《商标法》第六十八条、《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依法给予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或者永久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等行政处罚。

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专利、商标代理机构或者代理人员在2年内三次以上被列入黑名单的,从严从重处理。

第八条 专利、商标代理行业协会应当对列入黑名单的会员进行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同时采取限制其参与行业协会组织的评优评先、诉讼代理人推荐、服务机构推介,限制其参与行业协会内部管理工作等自律性协同约束措施。

第九条 专利、商标代理机构或者代理人员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列入黑名单的,列入时间一般为12个月。

列入时间超过6个月,并采取切实措施纠正其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守法经营的,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可将其移出黑名单。

对于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黑名单中移出的专利、商标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相关部门应及时停止实施协同约束措施。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试点验收标准》的介绍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试点验收标准 为扎实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试点验收工作,全面、客观、准确评价反映各示范建设试点工作成效,特制定此验收标准。

验收标准分基础项指标和加分项指标两部分。

基础项指标。

主要考察综合保障和基本任务完成情况,满分100分。

综合保障包括组织保障和条件保障2个方面;基本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夯实制度基础、畅通受理渠道、创新工作方式、做好衔接协调、健全工作体制、加强能力建设等6个方面。

加分项指标。

主要考察基本任务以外的特色工作,上限15分。

有则加分,无则不加分。

基础项指标和加分项指标均对应不同的评价要点,主要依据试点地方提供的相应印证材料判断是否得分。

最终得分由基础项指标得分和加分项指标得分两部分组成。

基础项指标得分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基础项指标得分60分(含)以上的为合格,通过示范建设试点验收。

基础项指标得分80以上且最终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列入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单位名录。

未达到优秀的,继续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进一步积累向全国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经验做法。

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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