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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商标品牌工作讲解,如何提起商标行政复议?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6:57:04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石家庄商标品牌工作讲解,如何提起商标行政复议?。



石家庄商标品牌工作讲解


石家庄市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重构,商标品牌事业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

“新形势新任务对知识产权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们将继续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依托当地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着力打造‘商标兴市、商标兴企、商标富农’战略平台,大力培育地方特色产业品牌,推动商标品牌事业再上新台阶。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处处长肖士明表示,该局将通过“政策引力、服务助力、执法给力”,全力发挥服务职能,着力优化商标品牌发展环境。

营造全社会重视使用商标、培育保护商标的良好氛围,是我们的 一项重要职责。

肖士明介绍,为优化商标发展的政策环境,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关于加强我市地理标志商标工作的意见》,明晰了各部门责任,明确了政策奖励;牵头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知名品牌培育工程的实施意见》,明确了知名品牌培育工作目标、工作重点、保障措施及奖励政策。

通过政策扶持,进一步营造全市尊重商标权利、重视保护商标的良好环境。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增加有效注册商标总量是重要的一环。

在石家庄市场监督管理局书记宋国宏看来,商标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不容忽视。

为此,他主持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调度会并牵头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起草和谋划工作,内引外联,请各方专家“会诊”石家庄发展大计,在深入分析石家庄市产业基础、资源状况、区位特点等诸多因素的基础上,提出了知识产权强企、富企、活企等一系列工作思路,变“坐等”为主动作为,把增加注册商标总量、做强地理标志商标、扩大国际商标注册作为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四驾马车”,并驾齐驱,聚力前行,进一步丰富了商标服务企业发展的内涵。

目前,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建立了100所商标服务工作站,全面布局企业、市场监管所、服务代理机构,推动服务工作下沉。

肖士明介绍,石家庄市还建立起了市场监管、专业代理机构、企业多格局互联工作网络,定期上门了解培育对象商标发展情况,做到“无标创标、有标创牌、精品创名牌、名牌创金牌”,推动商标服务面向基层、面向群众,有效提升商标服务的工作效能。

通过将重点扶持与分类指导有机结合,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逐步总结出了“抓亮点、扶重点、攻难点”的“三点共进”思路,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健康、先进装备制造、现代商贸物流四大产业以及旅游业、金融业、科技服务与文化创意、节能环保四大潜力产业作为重点,着力推进商标事业发展;把农副产品作为全市的扶持产业,注重培育发展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

近年来,以装备制造闻名的石家庄市栾城区,紧紧围绕实施商标品牌战略这一核心抓手,充分发挥品牌培育基地在装备制造产业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努力构建“知名商品支撑品牌企业,品牌企业引领产业集群,产业集群助推品牌经济”的良性发展氛围,广大企业从中认识到了商标的价值,增强了运用商标的能力。

鸭梨是石家庄晋州市特产,有2000多年的栽培历史,晋州市素有“中国鸭梨第一乡”之称。

但由于早期在增加产量的同时没有注意开发品牌,一度出现了滞销和“梨贱伤农”的局面。

“晋州鸭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获准注册后,成为了拓展市场的“金字招牌”。

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帮助地标注册的基础上,指导成立了晋州市梨果协会,专门负责“晋州鸭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推广、管理和使用工作,实行统一生产标准、统一包装标识、统一许可使用、统一品牌宣传的“四统一”管理模式,确保“晋州鸭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规范使用。

目前,晋州鸭梨出口量达4.4万吨,出口额1.9亿元,直接增加农民收益5000多万元。

“灵山秀水,常来长寿”作为全国贫困县,为打造现代旅游产业,灵寿县依托当地优势资源,瞄准特色产业,培育龙头企业,在发展地域品牌、改善旅游生态环境上不断探索,培育出灵寿丹参、灵寿腌肉和改善生态环境、旅行购物密切相关的地域品牌。

“灵寿丹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获准注册以来,已在慈河两岸83公里区域大力推广丹参种植2.6万余亩,辐射灵寿县10个乡镇、68个贫困村,有6800余户、2.8万余人参与种植中药材,年产值达1.1亿元。

近年来,石家庄市场监督管理局突出重点领域进行专项整治,对商标印制、高新技术产业、食品、药品、服装、小家电等行业定期抽查、检查;突出重点区域进行专项整治,以产品制造集中地和商品集散地等地区为重点组织专项整顿;突出重点行为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侵犯涉外商标、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突出重点问题组织专项打击行动,开展了中国制造海外形象维护“清风”行动、整治农村市场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互联网网络侵权及售假整治行动等。


如何提起商标行政复议?


对商标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除依商标法应当提起复审的情形之外,当事人认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直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标行政复议就是上述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议的情形。

商标行政复议案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注册、变更、转让、续展、补发注册证、注销、撤销、异议、复审、无效等程序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的行政复议,即商标授权确权类行政行为中的商标注册程序性争议行政复议案件。

商标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申请期限是申请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关于复议的机构,商标局应诉复议处承担商标案件的行政复议具体工作。

行政复议法规定了书面申请、口头申请两种方式,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了书面申请可以采取直接递交、邮寄、传真等方式,实践中,商标行政复议一般采取直接递交或邮寄的书面申请方式。

邮寄递交的,应寄商标局,并在信封上载明“转应诉复议处”。

对于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发《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通知书中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制发《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商标局予以受理,否则决定不予受理,并制发《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关于商标行政复议的答复,商标局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被申请人答复,并附送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复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商标行政复议的审理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商标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或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商标行政复议审理的对象通常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

审理期限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

对于情况复杂、需要延长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限的,应当制发《延期审理通知书》,期限最多延长30日。


如何保护“虚拟数字人”版权?


近年来,人工智能不断兴起,各类AI产品不断增多,网络上也涌现出了大量的虚拟偶像、虚拟主播,但是对于如何认定虚拟数字技术的版权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如何能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问题也引起了业界的注意和讨论。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就首例涉“虚拟数字人”侵权案作出了判决,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根据中国传媒大学媒体融合与传播国家重点实验室媒体大数据研究中心联合优格元宇宙实验室、中传数字人研究院发布的《中国虚拟数字人影响力指数报告》,“虚拟数字人”可以理解为通过计算机图形学、图形渲染、动作捕捉、深度学习、语音合成等技术手段创设,并具有“人”的外观、行为、甚至思想的可交互的虚拟形象。

目前,“虚拟数字人”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按照建模风格,分为高仿真型、CG建模型、AI生成型,视频型;按应用类型,分为身份型、服务型和表演型;按呈现风格,分为卡通、二次元、高仿真和超写实。

“虚拟数字人”的版权保护问题,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1、“虚拟数字人”自身形象设计的版权保护。

每一个“虚拟数字人”都有一个对应的虚拟形象,而虚拟形象生成的关键步骤是建模。

通过建模等方式设计形成的虚拟形象,如果其具有独创性且符合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时,这种“虚拟数字人”自身的形象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法院认为,米哈游公司主张保护的权利作品以线条、色彩及其组合呈现出富有美感的形象和艺术效果,体现了个性化的表达,作品具备独创性,同时也体现了一定的艺术美感,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2、“虚拟数字人”使用有关作品的版权保护。

随着“虚拟数字人”运作技术的不断成熟,以“虚拟数字人”演唱、跳舞等为内容的作品不断涌现,还有以“虚拟数字人”为基础拍摄相关的视频,甚至还出现了“虚拟数字人”开演唱会的盛大场面。

在“虚拟数字人”演唱、跳舞、拍摄视频的过程中,会涉及到相关音乐、舞蹈等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

“虚拟数字人”演唱的歌曲,跳的舞蹈,如果构成作品,那么该作品的版权应当归属词曲作者或舞蹈的创作者享有。

当然,“虚拟数字人”使用他人创作的音乐、舞蹈作品,也应获得相关授权。

对于“虚拟数字人”在唱歌、跳舞时,是否构成对作品的表演,并享有表演者权这一问题,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有明确规定:

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而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将“表演者”后括号内的演员、演出单位删除,缩小至演员,不再包括演出单位。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和《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中都将表演者定义为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以及对文学或艺术作品或民间文学艺术进行表演、歌唱、演说、朗诵、演奏、表现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表演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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