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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版权保护如何走出“黑洞”讲解,网购商标傍名牌“崂山”啤酒案介绍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6:59:28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网络版权保护如何走出“黑洞”讲解,网购商标傍名牌“崂山”啤酒案介绍。



网络版权保护如何走出“黑洞”讲解


人类首张黑洞照片被“视觉中国”高额定价的事件,也一石激起千层浪。

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联合启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专项行动。

这是针对媒体融合发展、院线电影、流媒体、图片市场等重点领域开展版权专项整治,也是全国持续开展的第15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

版权管理局于慈珂表示,“剑网”专项行动的重点是网络版权保护,严格保护网络版权的基本原则是依法保护。

对所有版权主体、客体和版权活动都要依法实施保护,不能厚此薄彼、顾此失彼。

既要保护版权的创作也要保护版权的使用和传播,既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也要保护网络平台依法运用、合理发展。

我们将高度关注权利人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侵权问题,不断加大版权执法监管力度,着力规范相关行业版权秩序,积极应对5G、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带来的挑战,不断提升版权管网治网能力,为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随着移动互联网和自媒体兴起,新闻作品的生产和传播日益广泛、多元,但由于生产的门槛大大降低、版权意识还未深入人心,导致侵犯新闻作品版权的行为层出不穷。

过去的一年里,虽然我们国家的网络版权保护在行政、社会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效,但是也存在诸多问题和挑战。

比如:现行著作权法律制度不能适应产业发展新需求,侵权盗版方式‘去中心化’增加版权保护难度,版权的国际应对领域也面临更多挑战。

网络侵权盗版形式演变速度不断加快,这导致在法律定性方面的争议也不断增加,处理起来难度更大。

受限于传统版权维权取证困难、维权诉讼程序复杂、周期长、成本高的制约,内容生产商一直处于弱势地位。

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急剧增长,案件审理难度增大。

互联网的出现本身极大加快了信息的交换速度和沟通的便捷程度,但同时带来了新的问题。

对于网络版权的‘双重标准’现象是普遍存在的,即互联网用户一边在有利于自己的层面有意无意地侵权,而在涉及自己的版权被侵害时却大加指责,声讨侵权者。

版权保护不仅需要建立合理的渠道,而且需要技术层面的支持。

如今已经有一些技术手段可以用于快速搜索到互联网上的侵权现象。

今年电影票房最高的《流浪地球》上映后,腾讯集团响应国家版权局的要求,运用腾讯安全大数据平台和网络技术能力,成功对《流浪地球》数量非常巨大的盗版、盗链进行技术拦截,取得非常好的效果。

与文学作品相比,新闻作品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让有些侵权行为误以为有机可乘。

新闻事实若与公共利益相关,则并不能完全看作新闻媒体私有。

但是这种情况下,《著作法》也有所规定,就算可以不经过许可、不支付报酬直接转载,但是必须要标注刊登或引用的出处,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其他相关权利。

不能打着新闻共享的旗号直接盗取其他媒体的版权作品。


网购商标傍名牌“崂山”啤酒案介绍


东营的父女俩将想法付诸现实:注册公司生产销售啤酒。

为了挣大钱,这爷俩竟然委托企业加工生产假冒名牌啤酒。

经过几番找寻和朋友介绍,父女俩联系上兖州区一家企业。

这家企业本身就生产啤酒,有现成的灌装、包装车间,对父女俩来说“正合适”。

企业找到了,酷爱网购的女儿纳纳发挥了自己的特长,这次快递到货后,包裹里满是“崂山”、“山水”牌啤酒的贴标、瓶盖、包装膜等。

在这家企业,灌装好啤酒后,生产线机械化张贴标签,每天生产线上都生产不同品牌、不同商标的啤酒,轮到“崂山啤酒”时,就换上买来的商标。

很快,一包包“名牌啤酒”顺利走下生产线,父女俩心里乐开了花。

两人早就想好,批发价格低一些,完全不愁销路。

济宁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兖州区公安局食药环大队会同原济宁市食药监局,到该企业现场检查,发现了其生产假冒名牌啤酒的事实,并当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为“崂山”牌的啤酒7200包和“山水”牌的啤酒1532包,非法经营额为90384元。

随后,在纳纳租住的房子里,公安民警还发现了崂山啤酒瓶体正标13个、背标29个、账本2本、委托加工合同、现金11万元等物品。

青岛啤酒有限公司得知后,经证实,公司从未授权兖州区的这家企业使用“崂山”、“山水”商标,而且这家企业出售的塑包啤酒价格比该公司市场价格低。

同时,在对这家公司生产的啤酒取样理化检验后,与正宗的崂山啤酒在色度、苦味值、净含量等都不符,鉴定为假冒其公司产品。

经审判,兖州区法院以被告人纳纳父女二人及兖州企业负责人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作出一审判决。

纳纳父女二人及兖州企业负责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币三万元。

纳纳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济宁市中级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裁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中,发现有大量假冒他人商标的案件,产品涉及白酒、啤酒及其他食品等。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商标权人的正当利益,还扰乱了市场秩序,存在质量隐患的这类食品、酒水,给消费者的身心健康也带来危害。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情节严重”:(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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