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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调研介绍,《专利法》修改条款的介绍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7:01:38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著作权法修改调研介绍,《专利法》修改条款的介绍。
著作权法修改调研介绍
为做好著作权法修改工作,刘俊臣一行到北京开展立法调研,听取各方意见与建议。
听取了市版权局、市文化和旅游局、首都版权协会、爱奇艺、磨铁文化、北京科技大学、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就“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运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合理使用制度”“广播组织权”等内容进行了深入交流。
期间,调研组走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听取了对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专利法》修改条款的介绍
会议决定对《专利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二、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三、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九条。
四、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反垄断法》处理。
六、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
将第二款修改为: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提供专利基础数据,定期出版专利公报,促进专利信息传播与利用。
七、在第二十四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八、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九、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知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十、将第三十条修改为: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申请人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十一、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
国知局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国知局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十二、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知局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知局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
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十三、将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修改为“国知局。
十四、将第六章的章名修改为 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专利行政部门、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知局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知局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
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国知局予以公告。
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
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但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国知局进行调解,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十九、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六条,将第二款修改为: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知局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二十、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八条,修改为: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 (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措施。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两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条:国知局可以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
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合并处理;对跨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二十三、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七十一条,修改为:“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二十四、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七十二条,修改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措施。
二十五、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七十三条,修改为: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介绍
近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方案》,部署各地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
《方案》提出,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强化反不正当竞争的重要任务,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对于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推动我国经济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方案》旨在通过选择一批地区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用3年时间,不断提高治理水平和保护效能,推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
此次发布的方案共6项主要任务: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创新;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机制;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监管执法;健全商业秘密保护服务保障体系;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营造商业秘密保护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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