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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专利年会暨知识产权供需对接会介绍,《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介绍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7:06:17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高校专利年会暨成都知识产权供需对接会介绍,《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介绍。



高校专利年会暨成都知识产权供需对接会介绍


高校专利年会暨成都知识产权供需对接会在成都举行。

西部十省会城市在成都签订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协议,旨在加强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提升西部知识产权保护能力,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会议建立了“六联”工作机制和保护模式,加强信息交流、资源共享、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合作,挖掘西部优势,面向国际,发挥西部价值,服务西部。

西部省会城市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协议的签订,是贯彻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精神和,也是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打造区域知识产权保护高地的重点任务。

西部十省会城市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认真落实西部大开发、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打造区域创新发展新格局,加强西部城市间知识产权保护合作互动,引领西部经济建设大协同、大保护格局,全面提升西部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积极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座谈会围绕西部省会城市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协议推进的具体思路、内容、方法和途径等进行了深入交流研讨,并就建立协作机制、信息交流、资源共享、人才培训等进行了商议。


《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介绍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该《办法》是对《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进一步完善。

《办法》明确界定了什么是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即任何单位或个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单独或者勾联提交各类专利申请、代理专利申请、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等行为。

《办法》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行了列举,并对这些行为如何规范和处理做了规定。

从相关规定看,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专利申请秩序,与专利立法宗旨背道而驰。

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后果严重。

众所周知,专利制度是一种立足于专利保护的激励创新、提升创新能力的法律制度。

专利制度本身可谓人类促进技术进步与创新的有效管理科学技术的重大“发明”。

仅以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专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例,我国专利制度的有效运行对于提高我国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国专利法通过不断修改和完善,特别是明确发明创造专利授权的条件,优化审查程序,为提高我国专利审查质量,更好激励发明创造,提高我国创新能力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

例如,2008年修改的专利法将相对新颖性拓展为绝对新颖性就是重要体现;第四次修改以后的专利法则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专利制度。

我国“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高质量发展是国家规划未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选择。

高质量发展是我国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方式改变,全面提高我国创新能力的战略方针。

专利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之所以事关高质量发展,是因为内含创新价值的专利权能够有效地提升我国创新能力,而创新能力的提升则能够直接促进我国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并为生活带来福祉。

通过法治化手段有效遏制非正常申请专利,规制专利申请中的不当行为,就显得异常紧迫和必要。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介绍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实现了统一,为我国建立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下的保护模式打下重要基础,必将进一步提升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水平。

制定《办法》是推进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的重要举措。

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了实现地理标志的统一受理渠道、统一审查标准、统一发布公告、统一专用标志、统一监管保护的工作思路。

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步启动了专用标志设计与使用管理规范的起草工作。

确定了统一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印发了《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公告》和《关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登记备案的公告》,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纳入官方标志保护。

制定《办法》是加强统一监管保护、提高地理标志保护水平的重要举措。

多年以来,我国多种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存使用,不仅不利于消费者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识别,也增加了部分生产者的运营成本,加大了地理标志监管执法的工作难度。

确定统一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制定《办法》,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有利于提高公众对地理标志的认知度,对统一地理标志监管保护具有积极作用,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保护地理标志的良好氛围。

《办法》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了专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一是明确了专用标志的官方标志属性。

《办法》明确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为官方标志,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统一制定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要求,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

二是明确了使用人义务。

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包括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经公告地理标志已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注册人的集体成员,经公告备案的已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被许可人以及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

统一专用标志不仅适用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也适用于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以及其他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使用人。

三是明确了使用要求。

使用人应按要求规范标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依托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数据管理系统,为每个合法使用人生成带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专用标志,由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当地使用人专用标志的下载和发放工作。

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或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致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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