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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 虚假营业执照的商标确权困局 |商标资讯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0-06-19 17:47:21

 
自然人、企业法人在商标申请中,提交申请材料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是基本要求。
 
某些自然人提供虚假的个体户营业执照,在不同的商品类别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时有出现。
 
现在,工商系统已全国联网,审查虚假营业执照已无技术障碍。
 
商标案件中,对虚假营业执照的处理有三种情形:
 
(一)商标局对以营业执照虚假为由提起异议的案件,不予支持。
 
(二)商标局对以营业执照虚假为由提起异议的案件,不予受理。
 
(三)商评委对以营业执照虚假为由提起无效宣告的案件,认为争议商标在商标注册阶段已经过商标局的审查,无法确认虚假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不予支持。
 
需要说明的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仅对有具体名称和注册号的受查询对象出具查询报告,类似此种无法查实的情况,其不会出具任何予以证明的官方文件。
 
受制于此种情形,申请人的代理人只能以律师见证的形式对查询的过程和结果予以真实记录并提供书面证明。
 
商评委对案件予以受理,经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时提交的用于证明其主体资格的材料已由商标局在受理商标注册申请时进行了审查,且申请人提交的被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字迹模糊无法辨认,律师见证书及调查报告属证人证言,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其真实性等无法确认”,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对此,乐知网小编认为:
 
(一)我国法律已经赋予商标局、商评委审查虚假营业执照的法定职责。
 
《商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
 
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与所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当一致。
 
也就是说,商标确权程序中,商标局和商评委具有审查营业执照真实性的法定职责。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异议提起的理由,商标局认为以虚假营业执照提起商标异议的理由于法无据,不予受理。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可以向商评委提起无效宣告。
 
(二)在商标异议和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针对虚假营业执照的情形,可以参照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予以受理和规制。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三)商标局和商评委在商标确权中,需利用工商系统,查证营业执照真实性。
 
商标局和商评委作为商标主管机关,在各自的管理范围内,需利用工商查询系统,切实查证涉案营业执照的真实性,以维护法律法规的公正和守法经营者的权益。
 
考虑到工商管理工作的复杂性,有初步证据证明涉案主体营业执照虚假的情形下,应当积极查证。
 
要求涉案主体提交补充材料予以证明,在不提交或者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真实性的情形下,对涉案商标不予注册或者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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