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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最高法院针对Lee v. Tam案中《联邦商标法》条款是否违宪 发出复审令?|商标资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0-08-05 22:36:59

 
美国《联邦商标法》第二节(a)条款(Lanham Act, 15 U.S.C.1052(a))规定,请求注册之标志如包含或涉及不道德、欺诈或诽谤性的内容;涉及诋毁性(disparage)或产生与他人联系的错误建议;对机构、信仰或国家符号带来蔑视或名誉损害的申请,不予以注册。
 
Lee v. Tam案件涉及因应用该条款所带来的对《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关于言论自由基本权利使用的限制,该案获得美国最高法院发出的复审令,调查该条款是否违宪。
 
案情:
 
自2006年起,美国摇滚乐队开始使用“The Slants”(含有对亚洲人容貌嘲讽之意)作为乐队名称。
 
2011年,乐队成员Tam作为代表向美国专利商标局递交“The Slants”的商标申请,但遭到审查律师的拒绝,理由为该文字有诋毁亚裔美国人的含义。
 
Tam将该决定上诉至商标复审委员会,仍然遭到驳回。
 
Tam不服,继续上诉至联邦法院。
 
联邦法院的审判小组维持了专利商标局和复审委员会的判决。
 
但法院之后依职权下令(sua sponte)联席审判(en bance)重审该案。
 
联邦法院随后废除了审判小组之前的判决并认为:第二节(a)条款禁止对带有诋毁性含义的标志进行注册,不能合理的认为这不是基于内容的限制,或它是一个内容中立的语言规定。
 
联席审判的判决认为第二节(a)条款带有歧视,这样的歧视基于标志中所表达出的信息。
 
法庭解释《联邦商标法》的目的在防止消费者产生混淆和确保标志持有人可以保护所投资的标志。
 
因此商标法对欺诈及会造成混淆的商标进行登记限制。
 
与这一目的相反,第二节(a)的规定在判断标志性质、内涵的表达,这并非商标法的目的。
 
近期最高法院对PTO、联邦法院和本案当事人的争辩听取了口头辩论并发出复审令。
 
 
PTOPTO认为第二节(a)规定限制含诋毁性含义标志进入登记系统的做法是合理的,并且没有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而违反第一修正案。
 
PTO解释拒绝为某一标记登记,但这并未限制被告在商业中使用该标记的权利,或就他希望的任何主题进行表达或争辩。
 
法官法官集中的问题在于商标的意义和如何实现这一意义。
 
PTO认为商标拥有确认来源的功能,也未否认商标具有言论表达意义。
 
法官认为语言传统上不被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权保护,比如有关诽谤或中伤的结论会被拒绝登记为商标。
 
但当讨论到第二节(a)条款如何实现确认来源的功能时,PTO回答该条款可以对干扰消费者确认产品来源的文字进行阻止。
 
法官认为如果允许含有“赞美”意思的标志登记为商标,却拒绝登记含有诋毁性的标志则可视为区别对待的歧视,是被登记制度所禁止的。
 
法官还询问PTO是否认为第二节(a)条款含义不清,因为商标审查律师对诋毁性语言的构成界定没有客观标准,但《联邦宪法》要求法律必须明确而非含糊不清。
 
Tam的代理律师对标志即使被拒绝在商标局登记但仍可受《普通法》中对商标权进行保护作出回应,代理律师认为商标登记制度为商标持有人提供诸多显著的法律优势保护,因标志所表达的意义而拒绝对标志持有人提供法律优势保护,为言论自由带来巨大的负担。
 
代理律师同时认为含有诋毁性含义的标志并不会影响对标志来源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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