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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中商标的正确使用及证据收集介绍 |商标资讯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0-08-08 00:26:39

 
 
为什么商标的正确使用及证据的收集十分重要?
 
实施商标正确的使用方式和商标使用证据的收集,可以帮助企业注册、维持和保护商标品牌,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一、商标使用的意义
 
商标的使用对于商标权人来说非常重要。
 
在商标行政和司法程序中,无论是在商标的注册、异议、驳回复审程序中、商标侵权案件中或是驰名商标认定程序中,商标的使用情况是相关案件的裁判人员审查的重要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结果。
 
商标使用在法律层面上的意义:
 
1,通过商标使用可以使商标获得显著特征。
 
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各国商标法律均承认通过长期使用可以使不具备显著性的商标获得显著性,从而获准注册。
 
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就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等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是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2,商标的使用是商标受到保护的前提。
 
据《商标法》第十五条、三十二条规定,未注册商标获得保护的前提之一就是在先使用,而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即使是已经注册的商标,也会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
 
3,商标使用是商标驰名的基础。
 
驰名商标之所以为社会公众广为知晓与商标的宣传使用密不可分,各国在对驰名商标提供保护时,均将商标持续使用的时间长短、程度、地理范围等作为重要的考察因素。
 
 
二、商标使用的方式
 
从4个方面判定商标是否被正确使用:
 
(一)商标标识本身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自行改变商标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否则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而不以实际使用的商标为准。但如果文字或图形改动较大,使之形成了不同的外观形象,就属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不构成商标的正确使用。
 
(二)商标的使用主体
 
当商标的使用人与商标注册、备案事项不同时,不构成商标的正确使用。
 
1、商标注册人变更名称、地址等商标注册事项时,或转让注册商标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
 
2、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商标时常会记得备案,但是常见的错误是:商标a的注册人是母公司A,A的某商品由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B生产,使用商标a的商品上标示的生产厂家是B,商标a的使用人与在商标局注册或备案的事项不符,不构成商标的正确使用。
 
(三)商标的使用范围
 
注册商标必须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
 
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按不同的类别分别提出,经核准后即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准。
 
注册商标需要在不同类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必须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四)商标的注册标记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商标注册人在新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带有注册标记的商标时,需要谨慎注意新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三、商标使用的证据收集
 
在司法实践中,商标的使用必须通过证据体现,商标使用的证据是使用商标的事实的表现形式,没有商标使用的证据,当事人就不能证明商标使用事实的存在。
 
经常出现有些商标权人虽然存在使用行为,但由于不重视保存原始资料而提交不出有效的使用证据,结果导致商标权丧失的情况。
 
(一)商标使用证据的认定
 
商标使用的证据应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商标标志。
 
2、能够显示出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3、能够显示出商标的使用主体,既包括商标权利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权利人许可的他人。
 
4、能够显示商标使用的时间。
 
5、能够证明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
 
(二)常见的商标使用证据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
 
几种形式被认为是有效的使用证据:
 
1、使用商标的商品、商品包装、标签、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
 
2、有商标使用的、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
 
3、对商标进行广告宣传的资料,如能确认时间的报纸、杂志、电视广告实样;与广告公司或电视台等签订的标明商标的广告合同等。
 
4、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可以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经商标局备案的使用许可合同,其证据效力要远远优于未备案的合同。
 
5、服务商标的使用证据。
 
在下列情形中使用服务商标,视为服务商标的使用:
 
服务场所、服务招牌;
 
带有服务商标的名片、明信片、赠品等;
 
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菜单、奖券 等。
 
6、为涉外注册提供的、用来证明商标已在申请国使用的证据。
 
能确认时间、商标、目的地及产品的订单、合同、发票等。
 
(三)商标使用证据的保存
 
商标使用证据并非唾手可得,管理不规范的商标权人甚至无法提供使用证据。
 
包括:
 
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与申请商标不同;
 
在保存媒体宣传使用证据时,只搜集报道内容,不保留该报道刊登的媒体、发表时间,或过于依赖网络信息,不保留媒体报道原件只保留网络链接;
 
在保存广告中的使用证据时,有广告合同无广告发票和付款凭证,也没有保留广告实样,使广告合同成为孤证;
在保存市场活动证据时,所保留的市场活动证据均无法体现申请商标;
 
在保存展会使用证据时,但没有保留展会的参展商名录,发票等证据,仅保留展会的照片等。
 
商标使用证据形成时应当注意:
 
1、证据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比如对于票据、单据的内容应注意填写完整、无瑕疵。
 
2、注意使用证据链的完整收集。
 
孤证的效力往往不被认可,比如,单独的商品买卖合同,如果没有相应的能够证明合同已履行的其它证据,即便是合同内容极其完备,也被认为是效力很差。
 
商标的使用情况是相关案件的裁判人员审查的重要因素,而商标的使用必须通过证据体现,在商业活动中注意保存商标使用的证据,做到有备无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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