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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 商标审核中“认读习惯”对商标近似的判断 |商标资讯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0-08-09 23:18:48

 
在商标近似性判断中,除了要比对 商标之间的近似与否,还要考虑既有的商业环境中公众的认读习惯不同,进而比对商标是否构成混淆性近似。
 
一、“银國窖”与“国银”商标比对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银國窖”商标(简称申请商标),由泸州老窖公司于2007年7月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申请的商标类别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烧酒等商品上。
 
“国银”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商标权人为四川省泸州原窖酒厂,申请日为2000年6月,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葡萄酒等商品上。
 
泸州老窖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商标近似的决定,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申请商标“银國窖”与引证商标“国银”相比,虽然均含有“银国”二字,但由于泸州老窖公司在先注册的“国窖”商标在酒类商品上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国窖”曾被认定过驰名商标,相关公众易将申请商标认读为“银”“國窖”,与泸州老窖公司相联系。
 
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至于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申请注册前“近似”商标就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很大程度上会影响相关公众的识读习惯。
 
基于申请商标在实际商业环境中的使用情况,即由于泸州老窖公司之前的商标使用情况,相关公众会对本案申请商标产生较为固定的印象,导致识读习惯不同,不够成混淆性近似。
 
 
二、“尼康”与“康尼kangni”商标对比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株式会社 尼康商标申请驳回 复审行政纠纷。
 
诉争商标为“尼康”商标,该商标申请日期为2008年5月,商标类别为第18类的书包、钱包、公文包、衣箱等,申请人为 尼康株式会社。
 
引证商标为“康尼kangni”商标,申请日期为1998年7月,后被核准注册,核定商标类别为第18类的手提包、公文包、钱包等。商标权人为 东莞市康尼皮具有限公司。
 
尼康株式会社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商标近似的决定,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1,诉争商标为中文“尼康”,引证商标由中文“康尼kangni”组成,两者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不相同。
 
2,尼康株式会社,在上世纪80年代开始对“Nikon尼康”商标进行宣传,商标评审委员会曾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在摄影机等商品上的“Nikon尼康”商标早已为中国公众熟知,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且“Nikon”与“尼康”已形成较为稳定的对应关系。而“尼康”二字作为臆造词,公众容易认为该商品来源于尼康株式会社,并从左往右认读。
 
3,被告在实践中也并非均以从左往右方式识别中文文字商标。
 
综上,本院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在“手提包、公文包、钱包”等商品上,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案特殊性在于组合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在指定商品就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使用在摄影机等商品上的“Nikon尼康”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形成稳定对应关系,最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性混淆。
 
 
此类案件中,往往因为引证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情况缺少,所以在行政阶段对于申请商标的标志近似更加倾向于对比商标标志本身近似判断,而在诉讼阶段多从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方面,还原商业环境中的具体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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