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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一饭店店主两次“胜诉”王守义十三香,怎么回事?|商标资讯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0-08-11 23:09:21

 
 
咸阳有家饭店,注册商标为“十三香”,这家店的商标“十三香”两次被驻马店的“王守义十三香”向商标局申请撤销。
 
经过两次答辩,该店主两次“胜诉”。
 
69岁的赵师傅自1989年起,在咸阳开了家“富民饭店”,主要经营凉皮、肉夹馍 等小吃。
 
赵师傅称,由于对餐饮文化进行长期探索,对各种中草药及调料有深刻了解。他将各种中草药和调料特点运用到饮食中,创造了十三香凉皮等美食。
 
1999年,他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商标,并于2001年取得第1615909号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取得“十三香”注册商标权后,一直连续使用该商标。
 
2008年,他将店名变更为“富民十三香饭店”。
 
2014年10月,赵师傅收到商标局寄来的材料,“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
 
这份材料上看到,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一家知识产权机构于2014年5月,申请撤销咸阳富民十三香饭店第1615909号“十三香”商标在第42类“饭店”等服务上的注册。
 
赵师傅找到当地工商部门收集材料,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富民十三香饭店“十三香”注册商标,一直连续从事经营。
 
形成答辩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寄回。
 
谁知隔了一年半又收到通知,2015年2月,赵师傅又接到商标局“关于第1615909号‘十三香’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富民十三香饭店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王守义十三香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
 
赵师傅称,2016年8月,他又收到商标评审委员会寄来的“商标评审案件答辩通知书”。
 
王守义十三香对富民十三香饭店的“十三香”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记者在赵师傅提供的申请人为王守义十三香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上看到,引证商标(第1546438号“十三香”商标)于2010年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完全一样,构成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争议商标是通过摹仿、复制驰名商标而来,根据《商标法》相关条款,应对“十三香”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
 
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赵师傅出示“十三香”注册商标对比图显示,商品服务范围、申请时间、注册号等多项不同外,商标图案也不尽相同。
 
2月,赵师傅收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书。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富民十三香饭店于2000年4月7日向商标局提起注册申请,于2001年8月7日获准注册,后经商标局核准变更至被申请人名下,指定使用在第42类饭店、餐馆等服务上。
 
而引证商标由申请人在1999年9月29日向商标局提起注册申请,于2001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糕点、调味品等商品上。
 
商标局商标驰字(2010)204号《关于认定“十三香”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中载明王守义十三香注册的“十三香”商标为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已经注册商标、违反该法相关条款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申请人在2016年4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时,争议商标注册已逾五年,不予支持。
 
此外,“王守义十三香”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恶意注册。
 
最终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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