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1095-8705
最新公告:NOTICE
8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详情参阅资讯中心公告

商标

当前位置:专利申请 > 政策法规 > 商标 >

商标的重要性:红牛商标一审判决细数案件背后的细节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1-04-06 15:20:50


商标的重要性:红牛商标一审判决细数案件背后的细节

北京高院民事判决书((2018) 京民初166)显示,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简称:红牛饮料公司)与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丝医药公司)的红牛商标案 一审判决,红牛饮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均被驳回。
 
案件要点问题
 
红牛饮料方诉讼请求明确为:确认上述“红牛系列商标”由红牛饮料公司单独享有所有权,若不能对此予以确认,则确认上述“红牛系列商标”由红牛饮料公司和天丝医药公司共同所有。
 
商标所有权,能靠红牛饮料公司的“投入”和“贡献”来决定吗?
 
商标权应归属于红牛饮料公司吗?
 
我国,商标所有权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本案所涉17个红牛系列商标均在泰国天丝名下,且均处于有效状态。
 
商标的重要性:红牛商标一审判决细数案件背后的细节
 
中国商标网搜索,第一个含中文红牛的商标,“红牛 REDBULL”商标申请于1994年11月21日,并于1996年10月7日注册公告,仍在商标权期限内。
 
红牛饮料通过与天丝医药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获得商标的使用权无争议。合同2016年10月6日到期,红牛饮料公司已无权继续使用红牛系列商标。
 
红牛饮料公司另辟蹊径,认为其在“红牛系列商标”的设计、策划、申请、注册、商业价值的形成、品牌维护中做出了巨大的、实质性的、决定性的 贡献,应享有“红牛系列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法院表明,作为无形资产的客体并不适用添附取得商标所有权,商誉是承载于商标之上,不能脱离商标而独立存在。因涉案“红牛系列商标”的权属状态明确,均归属于天丝医药公司所有,红牛饮料公司广告宣传的投入而认为取得了商标所有权缺乏法律依据。
 
被许可人并不因在履行许可合同中,对商标进行了广告宣传就取得商标所有权。
 
究竟是许可还是转让?
 
红牛饮料公司根据“95年合资合同”及“98年合资合同”的约定,“红牛系列商标”属于红牛饮料公司资产的组成部分,对其应享有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天丝医药表示,上述合同有关条款的含义是指天丝医药公司作为商标所有权人向红牛饮料公司提供商标使用许可,绝非转让红牛商标所有权。双方的争议点主要在于合同中关于“提供商标”的表述。
 
北京高院认为,天丝医药公司“提供”商标并不能直接解释为转让或者转移商标的专用权,通过许可方式亦是“提供”的形式之一。
 
目前搜索红牛饮料公司名下的红牛相关商标,均处于未注册成功的状态。
 
2017年8月,天丝医药发布公开声明宣布2016年10月,天丝医药对合资公司的红牛商标许可协议到期,且未予续期。
 
据不完全统计,华彬集团方面围绕红牛商标起诉但又主动撤诉的案子也已不下4起,这难免会有拖延时间的嫌疑。因为红牛商标权属之争迟迟没有定论,等待裁判生效更需要时间,这就导致了天丝医药在先提出的一系列相关的商标侵权案件难以单独裁决,多起诉讼相互拖延,故而拉长了诉讼周期。
 
为依法及时公正审理国际商事案件,最高法院设立了国际商事法庭,而“红牛”公司股权争议案也成为了国际商事法庭的第一锤,红牛系列商标案也会很快有结果。
 
(乐知网- 领先的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聚焦 发明专利申请, 商标申请 业务)


关键词: 商标代理 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