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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中被诉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科创板IPO上市失败最大阻碍竟是专利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1-20 22:28:08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给大家分享对非新产品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中涉及被诉侵权产品制造方法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科创板IPO上市失败最大阻碍竟是专利问题?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2、对非新产品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中涉及被诉侵权产品制造方法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老大爷研发爬楼机等5项发明专利的技术原理
陕西宝鸡,76岁的辛世武大爷喜欢琢磨机器,21年来他完成的专利申请,包括 电动乐器、爬楼机、自动开窗机等,其中5项获得发明专利。老人说,希望这些发明能方便老年人的生活。
看到这里不得不让很多年轻人感觉到自己真是无能,很多人比这位老大爷年轻知识丰富,不是怨天尤人,感觉工作不好 颓废就是感觉自己走不出困境,基本上90%的年轻人都没有自己的专利,难道年轻人的思维没有老人活跃吗?这是不可能的,只能说很多年轻人都把时间浪费在一些不必要的琐事上面,白白浪费了自己的大好年华,在这里不得不说这位老大爷的心态和思维能力值得大家学习。
“高手在民间,活到老,学到老”其实每一个人都可以开拓自己的思维,去做一些有用的发明,只有你的发明有用申请了专利,那对你个人而言不仅仅是一份自豪,并且这些专利还会给你带来意想不到收益,而这些收益绝对也能改善你的生活。
就像“易拉罐发明者一样”虽然说当时身边的人可能感觉这种发明就是一件可有可无的事情,但是自从被众所周知申请专利以后,被众多人认可,这不仅仅给别人带来了方便,自己也获得了吃不完的酬劳。
很多人之所以没有去做一些微小发明,可能是觉得这种事情应该是科学家该去做的,而不是自己中平常人能做到的,其实不然,可能一点点小的创意就能发变或者说改变很多人的生活,对自己也有好处,所以大家生活中不放将自己的想法运用到实际生活之中,这样不仅仅能改善自己的生活,也能方便别人。
对非新产品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中涉及被诉侵权产品制造方法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对非新产品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中涉及被诉侵权产品制造方法的举证责任,不应机械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凯赛(金乡)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与莱阳市恒基生物制品经营有限公司、山东归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判决要点:
1.专利法意义上的新产品,是指在专利申请日以前不为国内外公众所知的产品。作为化学产品,如果通过加工方法仅是去除了原料中的杂质,并未改变该物质的分子式或结构式,如官能集团、分子立体构型等,在该化合物的化学名称、分子式或结构式、理化参数等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经过提纯加工方法得到的纯度更高的产品,并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新产品。
2.涉案专利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新产品,因此,关于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事实,应当首先由专利权人举证,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凯赛公司以及凯赛金乡公司应该对如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①.被告制造的产品与涉案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属于相同产品;
②.被告制造的产品经由涉案专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较大;
③.被告为证明恒基公司、归源公司使用了涉案专利方法尽到合理努力。
3.《最高法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引发举证责任转移的各项事实之间存在相互联系、相互印证的关系,并非彼此独立,适用上述规定确定被告是否实施了原告专利方法的事实属于法律推定事实,这就要求适用上述规定时,应当充分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就各自所需证明事实的举证充分程度和举证难度,在综合全案事实的基础上,整体判断是否已经满足证明责任转移的条件。
案例:
一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知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最高法(2021)知民终1305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莱阳市恒基生物制品经营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东归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凯赛(金乡)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凯赛公司系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法律状态为有效。凯赛金乡公司经凯赛公司许可,为涉案专利的普通被许可人。原告发现,被告瀚霖公司的长碳链二元酸项目使用了与涉案专利相同的工艺。凯赛公司认为,被告瀚霖公司明知其生产线实际使用的工艺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同,但仍然将该生产线以畸低价格租赁给恒基公司,恒基公司接手经营瀚霖公司的侵权生产线后,相关生产工艺并未发生改变,仍然使用与瀚霖公司完全相同的工艺,并对外许诺销售、销售使用涉案专利技术方案获得的长碳链二元酸产品,侵害了其涉案专利。
在实施了上述侵权行为的基础上,恒基公司目前将瀚霖公司的侵权生产线的租赁权、管理权转移给了归源公司,由归源公司负责使用涉案专利生产、销售侵权的长碳链二元酸产品,恒基公司、归源公司、瀚霖公司的行为共同构成对凯赛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侵害。原告认为,上述侵权行为抢占了凯赛公司、凯赛金乡公司的市场份额,给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制止上述侵权行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一)瀚霖公司在本案中未实施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瀚霖公司仅向恒基公司、归源公司出租厂房及设备,其并没有生产、销售长碳链二元酸产品,凯赛公司、凯赛金乡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瀚霖公司存在实施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故凯赛公司、凯赛金乡公司关于判令瀚霖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专利,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恒基公司生产、销售十二碳二元酸产品的行为构成侵害涉案专利权首先,原审法院于2019年1月10日作出(2017)鲁02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认定瀚霖公司长碳链二元酸生产线中的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其行为侵害了凯赛公司的专利权。
(三)对非新产品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中涉及被诉侵权产品制造方法的举证责任,不应机械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产品制造方法体现在产品的制造过程中,权利人难以证明被诉侵权人使用了专利方法,如果机械的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可能导致举证责任分配缺乏公正,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凯赛公司和凯赛金乡公司已经提供证据证明恒基公司生产、销售十二碳二元酸精品与涉案专利直接获得的产品相同、对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制造方法与专利方法相同已尽最大合理努力的情况下,应当适当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因此,恒基公司抗辩称凯赛公司和凯赛金乡公司没有完成初步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不应转移给恒基公司的主张不成立,不予支持。
(四)归源公司生产、销售十二碳二元酸产品的行为构成侵害涉案专利权。
首先,根据原审法院判决,瀚霖公司长碳链二元酸生产线中的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其行为侵害了凯赛公司的专利权。
其次,如上文所述,归源公司自起租之日起并未提交有关报告、报批有关文件的行为,可知显然归源公司采用的生产工艺与瀚霖公司相比未发生重大变化。归源公司使用了瀚霖公司长碳链二元酸生产线中的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具有高度可能性。
最后,虽然原审法院组织双方对归源公司生产十二碳二元酸精品的精制工艺进行了勘验,但是,在归源公司没有向原审法院提交其研发生产十二碳二元酸精品的精制工艺的资料、以及车间控制室电子存储数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归源公司生产、销售十二碳二元酸精品的行为侵害了涉案专利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恒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专利,停止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二、归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专利,停止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三、恒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凯赛公司、凯赛金乡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
四、归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凯赛公司、凯赛金乡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
五、驳回凯赛公司、凯赛金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科创板IPO上市失败最大阻碍竟是专利问题?
科创板申请上市企业越来越多,科创板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同时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
为了能筛选出货真价实的科创企业,上交所对发行人的研发投入、技术团队、自主知识产权审核尤其严格,唯有满足科创属性的企业才有登陆科创板的资格。
科创属性评价体系:
证监会、上交所分别发布修订后的《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增加限制类和禁止类名单,进一步明确了科创板支持方向、行业领域、科创属性指标等要求,并新增一项研发人员占比超过10%的常规指标,由此科创属性指标体系完善为“4+5”,认定维度进一步丰富,科创板定位更清晰。
4项常规指标(侧重反映企业的研发投入、成果产出以及对企业经营的实际影响,旨在全面衡量企业研发投入产出及科技含量):
(一)最近3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3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者最近3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其中,软件企业最近3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3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10%以上;
(二)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三)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5项以上,软件企业除外;
(四)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者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选择境内同股同权第五套上市标准的除外。
5项例外条款(主要包括国际领先、国家进步科技奖、国家重大科技专项、进口替代、发明专利50项,保留了前沿科创成果认定的弹性空间):
(一)拥有的核心技术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际领先、引领作用或者对于国家战略具有重大意义;
(二)作为主要参与单位或者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并将相关技术运用于主营业务;
(三)独立或者牵头承担与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相关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
(四)依靠核心技术形成的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动的关键设备、关键产品、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等,并实现了进口替代;
(五)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企业主营业务的知识产权布局是否完善直接关系企业能否满足科创属性,可以说知识产权是企业在科创上市的“基石”,但是依然有许多企业因不重视知识产权难以如愿登陆科创板。
以下关于专利的5个问题,是上交所问询的高频区,容易造成企业冲刺科创板失利。
企业科创板IPO过程中常见的专利问题
1、核心技术专利来源
企业高度依赖的核心技术,不是自主研发的。发行人现有核心业务的相关专利主要来源于购买、第三方授权或共享专利,那么研发的实力很容易被怀疑。
2020年11月被上交所终止的拥有53项发明专利公司,其中有38项专利是通过转让获得的。这种情况需要在问询回复中重点关注公司的核心业务独立性以及独立研发实力。
2、专利权的归属问题
研发人员的发明创造归属其前东家。企业需说明专利的取得方式和形成过程,确保来源合法合规,没有侵犯他人权利。这类技术成果归属不清晰的情况,通常由技术人员离职另起炉灶,或跳槽竞品公司所导致。
3、核心专利对应产品,并非企业主营业务
科创板上市对企业专利的要求不只在数量和类型上,还提出了“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要求。顾名思义,即要求企业发明专利申请的保护内容与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产品相对应。在这里关键是要披露专利技术在产品中的应用、与主营业务的相关性,严防“专利凑数”。
4、陷入知识产权纠纷
超出70%的企业会选择在对手IPO审核前的关键节点,发起专利诉讼阻击上市。只要企业卷入知识产权纠纷,不仅科创的能力会受到怀疑,过长的诉讼时间也会拖垮上市的计划。就算最后达成和解也可能面临高额成本,这些重大不利就会严重影响企业上市融资。
2019年安翰科技冲刺科创板时,被竞争者重庆金山起诉8件专利侵权,索赔5000万。尽管法院最终判决安翰科技胜诉,但在结果出来前,安翰科技早已主动撤回上市申请。
5、专利管理制度不完善
在科创板上市审核阶段企业会收到关于知识产权管理内控体系是否建立并有效运行的问询,如核心专利即将到期、专利申请授权明显过时、专利年费忘记缴纳、专利许可协议存在问题、专利办理变更登记不及时等,将导致上交所对企业持续创新、持续经营能力产生怀疑。
企业想要在科创板上市并持续发展,应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完善自身知识产权布局,善用知识产权,让企业在科创板走的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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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专利申请 专利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