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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重复赔偿与恶意诉讼介绍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1-12-17 12:14:58

 
乐知网小编为专利申请的人介绍一下知识产权领域中,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重复赔偿与恶意诉讼介绍
 
权利人针对侵权人的同一行为先后向法院提起多次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如:某公司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的批量诉讼,起诉对象均为个体工商户。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曾基于同一公证证据对同一侵权人的同一行为提起过商标侵权诉讼,前诉均已基于侵权人的侵权获利获赔,且侵权人已经停止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该种情形是否可能导致重复赔偿,及是否构成恶意诉讼。
 
一、重复赔偿问题。 
 
侵权法的基本功能之一,在于填补损失,完全赔偿和禁止得利是两项基本原则。
 
当同一侵权行为侵害多项权利时,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及基于权利的诉权,与权利人就每一项权利分别获得损害赔偿是两个维度的问题,因此尽管权利人可以并行主张不同的请求权,但并不一定意味着可以基于同一行为获得重复赔偿。
 
前诉中该权利人已经基于侵权人的全部侵权获利获赔,权利人在后诉中没有主动披露前诉的相关商标诉讼和获赔情况,其亦未对专利和商标侵权同时提起诉讼以便于法院综合考量案件具体情形分别确定赔偿,存在故意隐瞒以获得双重赔偿的嫌疑。
 
二、恶意诉讼的认定。  
 
现行知识产权法律中没有关于恶意诉讼的直接规定,其法理基础在于民法上的诚信原则与禁止滥用权利原则。
 
恶意诉讼的实质是滥用诉权,是一种侵权行为,亦应当满足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  
 
第一,侵害行为要件,即权利人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无正当性依据。
 
前述案例中该公司先后提起两次知识产权诉讼的行为,虽存在形式合法的权利外观,但在全部损失已经得到填平的情况下,再次请求赔偿没有实质正当性;
 
第二,损害后果要件,主要在于侵权人为诉讼有无实际支出和其他损失等。
 
前述案例中侵权人因同一行为两次被动进入诉讼程序,负担诉讼支出同时可能面临商誉减损等,存在损害后果;
 
第三,因果关系要件,损害后果由权利人的不当诉讼行为引起。
 
主观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就恶意诉讼而言,应当限定为明知的故意,即具有侵害对方合法权益或意图使自己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权利人不追溯源头,而仅起诉终端销售者特别是个体工商户的维权现象。对于故意隐瞒前诉、先后提起多次诉讼的行为,应当审查是否符合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打击以诉讼谋取不当利益的恶意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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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专利侵权 知识产权侵权 知识产权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