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1095-8705
最新公告:NOTICE
8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详情参阅资讯中心公告

知产战略

当前位置:商标申请 > 知产战略 >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没履行,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计算还能以此为依据吗?案例

发明专利申请 商标申请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1-03-31 18:12:10


在计算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时,可以参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使用费金额来确定。

专利许可使用费是指侵权行为发生时或相近时期,权利人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获得的报酬。在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为依据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侵权赔偿数额通常为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3倍。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未实际履行的,不宜将其中约定的许可使用费直接作为专利许可使用费用于计算侵权赔偿数额。

案例:

A公司和B公司涉嫌侵犯叶某某的“食物绞碎机”外观设计专利权。

经查明,叶某某提交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虽然约定了专利许可费用,但是没有证据证明该合同约定的费用合理并已实际履行,故不能据此确定赔偿数额。







关键词: 专利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