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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 如何保护图形用户界面GUI
在所有与计算机程序有关的智力成果中,有一种类型受到诸多关注,即:包含了图形用户界面的计算机程序。当一件计算机软件或者可以承载多种计算机软件的产品面市后,普通用户首先感知到的就是用户界面。
图形用户界面(简称GUI)的侵权可视度很高,是重要的企业战略资源,如今智能设备市场巨大,图形用户界面向来是兵家必争之地。
本文探讨GUI的保护方式,常见的用于保护计算机程序的方式有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发明专利,还包括申请GUI外观设计专利,这些能够保护GUI吗?
1、是否能以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方式保护图形用户界面?
据我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都属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
其中,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这些内容说明计算机软件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表现形式为计算机程序语句及其相关说明文档,并未包括软件运行过程的数据计算方式以及功能性使用后所生成的界面内容。
从作品的表现形式来看,功能界面属于计算机程序运行后所生成的功能界面显示内容,供人机交流时选择使用,界面中的文字和图标按钮是软件程序运行的结果之一,属于计算机操作方法的体现,并非计算机软件程序语句的再现,并不属于计算机软件应当受法律保护的表现形式,故软件运行后生成的功能界面及其文字、图标不能作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功能界面并非计算机软件程序语句的再现,所以图形用户界面通常并不属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
那么,鉴于图形用户界面本身一般表现为经过设计的图像化的界面,似乎与美术作品类似,是否可以将其作为作品而给予其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呢?
2、图形用户界面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独创性是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条件,只有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我国著作权立法对独创性的概念和判断标准并未给出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作品的独创性可以理解为作品完全是由作者独自完成的;作者在创作作品的过程中投入了某种智力性的劳动。这就意味着,图形用户界面需要具备独创性才能够被视为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如果图形用户界面的页面布局并非是一种具有审美意义,体现了作者独特构思的设计,而仅仅是为了达到软件功能所进行的一些通用的基本设置,没有达到一定的创作性高度,那么该图形用户界面就很可能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对于图形用户界面的创作者来说,预先可能无法准确判断自己的设计是否是受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不管界面设计的创作性高度如何,均可以在创作之后进行作品著作权登记确权或者证据留存,以防范后期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
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各有特点,专利权可以实现“绝对”垄断性的保护,同样的外观设计只会给予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权,他人即使是独立设计了碰巧相同的作品,也不能实施该外观设计;而著作权保护任何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一旦外观设计得到稳定的授权,可直接进入侵权比对过程。鉴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这些优势,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似乎也是很有必要的,那么,基于GUI而获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能够保护图形用户界面呢?
3、是否能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方式保护图形用户界面?
中国《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在2014年正式将GUI纳入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其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可以理解为是与该外观设计专利中所公开的带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的产品,例如电脑、手机等产品。也就是说,当一件GUI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被授权之后,得到保护的是带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
目前针对GUI外观设计专利并无专门的侵权认定规则,仍基本适用现有的外观设计侵权判定规则,在确定保护范围时要同时考虑产品要素和设计要素两个方面。结合计算机软件行业的特殊性,通过外观设计专利的方式保护图形用户界面在目前看来较为受限。图形用户界面的本质可以说是计算机软件的一部分,软件本身不属于外观设计产品的范畴,如果有任何人或者单位,例如单独提供软件的公司,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了销售用户界面与该外观设计中的图形用户界面相同或相近的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则不属于侵犯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因为该公司并没有销售带该软件的电子产品。这样看来,对拥有该GUI外观设计专利的主体来说就欠缺公平。
放眼全球,美国的外观设计专利在申请过程中也依赖硬件产品作为图形用户界面的载体,但书式上会用虚线进行标明使工业产品并不构成对外观设计的限定;而欧盟的制度是外观设计在申请时就无需以硬件产品为载体。
对于广大科技创新者来说,申请GUI外观设计专利还是非常有必要的,最保险的策略是任何智力成果在诞生之初都尽量在当前制度下进行保护。
4、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重叠保护?
如果设计人设计了一份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的图形用户界面作品,则该作品可以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假如带有该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也得到了外观设计专利权,那么该外观设计也可以得到专利法的保护,如何看待这种双重保护呢?
被较多人认可的观点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图案如果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构成要件,可以获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法律并不禁止权利人在同一客体上享有多种民事权利。作品形成之后,作者对其就享有著作权。某一作品在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同时,由于其在工商业领域的使用而同时获得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符合民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对于在作品基础上获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利人同时拥有专利权和著作权,两种权利可以并行不悖。鉴于通过作品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两种方式保护创作成果各有优势,建议对图形用户界面进行作品著作权确权和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较为稳妥,以便获得双重保护。
5、是否能以申请发明专利的方式保护图形用户界面?
图形用户界面的展示通常依赖于计算机程序的运行,既然是计算机程序,还可以考虑通过发明专利的方式保护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计算机程序。
发明专利保护的通常是实现或者操作用户界面的方法或产品,可以保护用户界面的生成、控制方法或装置,不限定用户界面的形式,也并不限定特定的产品,保护范围更宽;但发明专利无法保护界面视图本身,例如用户界面中的色彩和图案;但这似乎并不是一条严重的缺陷,比起用户界面中的色彩和图案,其实现方法得到授权足以要求到更宽泛的权利。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可见通过申请发明专利的方式还能够延伸到专利方法层面的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发明专利申请得到授权仍要求该申请满足专利的基本条件,即需要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如果GUI发明的本质仅在于用户界面显示内容方面的改进;或者专利申请中所提供的方法是已知的常用技术手段,与现有技术的区别仅在于页面布局,则该技术方案通常会被认定为不具备创造性,从而不能被授予发明专利权。所以,只有具备专利法意义上的创造性的GUI技术方案,才可能会被授予专利权。
如果一件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并不单纯是富有美感的外观设计,而是能与智能设备结合实现特定功能的用户界面,则都可以挖掘用户界面的生成或提供方式、控制方式,考虑是否能够通过申请发明专利来得到更宽的保护。
小结
上述几种方式是否已经穷尽了保护GUI的所有方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不包括软件交互运行的界面;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构成要件的图形用户界面作品可以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当前制度下,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带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可以并行不悖;符合发明专利授权条件的GUI发明专利可以得到专利法的保护。也就是说,对于GUI来说,通常无法通过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方式得到保护,可通过作品著作权确权、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发明专利的方式寻求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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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专利申请 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