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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明欧盟法院和知识产权局对于功能性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不同观点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1-03-29 17:23:36
《欧盟外观设计设计指令(Regulation 6/2002)》第8条第1款规定,“只是由技术功能决定的外表特征”不受外观设计保护。
针对该条款,有两种不同的解释:
1、如果不存在其它可供选择的设计可以实现同样技术功能,那么足以说明所涉及的外观设计完全由它的技术功能所决定,因而不可受《外观设计指令》保护。
2、如果技术功能是决定产品外表特征的唯一因素,则不可受《外观设计指令》保护。
案例一 欧盟知识产权局R 690/2007-3外观设计无效宣告案
该案外观设计涉及切割机的一切割部件。(如下图所示)
而权利人辩称,其它不同设计也可以达到相同技术效果,并举例说明,如用一个曲折结构代替此外观设计C特征中的V型结构。据此权利人认为外观设计不属于第8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权利人的抗辩实际上使用了指令第8条第1款第一种解释。
于是,第8条第1款两种解释之争将最终决定此案外观设计是否有效。事实上,此案是欧盟知识产权局第一次将第二种解释作为判决标准,无效宣告请求得以支持。
案例二 欧盟法院C-395/16外观设计专利案
欧盟法院在该案中被问及,在审查产品外表特征是否完全由其技术功能所决定这一问题中,存在其它可供选择的外观设计(以达到相同技术功能)是否构成一个决定性标准。
欧盟法院明确指出,“《外观设计指令》第8条第1款应如此解释:判断产品外表特征是否完全由其技术功能所决定,应当审查技术功能是否是决定产品外表特征的唯一因素。存在其它可供选择的外观设计并不能成为审查的决定性标准。”
法院指出,“技术功能排除”原则旨在防止技术创新被妨碍。授予外观设计保护给完全由产品技术功能所决定的外表特征将妨碍技术创新。
法院就此总结了《外观设计指令》第8条第1款“技术功能排除”原则的适用范围:达到某技术功能的需要是设计人设计产品外表特征考虑的唯一因素;其他因素,尤其是视觉方面的因素,并没有纳入考虑范畴;即使存在其它可供选择的设计(达到同一技术效果),也不影响该原则的适用。
法院事实上了结了围绕指令第8条第1款两种不同的解释方法之间的争论。至此,第1种解释被明确弃用。诚然,法院重申,欧盟外观设计保护不以产品外观审美特征为前提。但正如欧洲法院佐审官所指出的那样,如果“存在其它可选择的设计”这一事实,仅以此就排除适用指令第8条第1款,那么单个市场经营者能够将许多不同的包含“完全由技术功能决定的外形特征”的产品外形都注册为欧盟外观设计。其后果是,这个经营者将享有等同于专利权的排他性权利,而并不需要满足专利权授权条件,这将妨碍其他竞争者向市场提供包含某些功能性外表特征的产品,或将限制可能的技术方案。
为了防止技术创新被妨碍,欧盟法院选择弃用第1种解释,事实上在限制保护功能性外观设计。
小结:
欧盟知识产权局的判决并不代表欧盟法院的立场,也不代表欧盟成员国的立场,过去,法院倾向采纳第1种解释方法,近期判决(2018年3月8日C-395/16案)弃用了长期沿用的第1种解释,转而支持第2种解释。
所以提醒申请人注意的是,当产品外形设计并非由功能唯一决定时,仍然受《外观设计指令》保护。
关键词: 专利申请 专利侵权 专利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