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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专利申请及应用资助管理办法,全国各省市申请专利补贴政策大全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3-31 11:37:4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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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知识产权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专利的保护和运用,鼓励发明创造成果取得专利权,提升我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促进自主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湖南省专利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以本省辖区地址申请专利、工商注册、固定居住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资助原则

(一)专利资助遵循政府引导、市场需求、促进创新的原则。

(二)专利资助遵循公开公正、自愿申报、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专利资助遵循分类支持、突出重点、事后资助的原则。

第四条 资助的种类
(一)国内专利授权资助:

申请国内专利已获得授权的。

(二)国外专利申请资助:

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提出,并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向国外专利申请,在外国国家(地区)完成国家公布或正式获得授权但未获得国家财政资助的。

重点资助有助于提升高技术产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技术,有助于构建专利池、获取核心专利技术等向国外专利申请。

(三)发明专利维持年费资助:

对经专家评定并纳入湖南省重点发明专利库的择优给予资助。

重点资助涉及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符合“两型社会”发展、促进民生改善和国家安全的单位发明专利,优先支持省内中小企业、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

(四)专利工作绩效资助:

对专利综合管理工作绩效考评优秀单位予以资助。

第五条 资助标准及使用范围
(一)国内专利授权资助:

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000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400元;非职务专利资助标准按职务专利资助标准的50%给予资助。

资助费主要用于单位或个人专利的申请费、代理费、年费等。

(二)国外专利申请资助:

在外国国家(地区)完成国家公布或授权的,每件资助10000元,最多支持向5个国家(地区)申请,两个阶段的资助总额不超过50000元。

非职务国外专利申请资助按上述额度的50%给予资助。

资助费主要用于国际阶段缴纳的申请费、检索费、传送费、初步审查费、手续费等。

(三)发明专利维持年费资助:

被评定为湖南省重大发明专利的,其中:

对已在本省范围实施转化,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的发明专利维持年费按其上年实际缴费额的50%予以资助;对市场需求潜力大、发展前景好,未实施有效转化且缴纳维持费有困难的,按其上年实际缴费额全额资助;对维持时间超过5年以上的湖南省重点发明专利维持年费按其上年实际缴费额的60%予以资助。

对同一单位或个人上年实际缴纳发明专利维持年费超过50万以上的部分给予30%资助。

该费用主要用于单位或个人发明专利维持年费补助。

(四)专利工作绩效资助:

按照有关文件对上年度全省专利综合管理工作绩效考评优秀的予以资助。

该费用主要用于专利综合管理工作绩效考评优秀单位工作经费补助。

(五)对同一单位或个人每年获得的国内专利授权资助、国外专利申请资助和发明专利维持年费资助,其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程序

(一)申请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统一在湖南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专利资助专项管理系统”进行电子申请;

(二)电子申请除按照“专利资助专项管理系统”引导进行操作,准确填报有关信息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申请国内专利资助的非职务发明委托他人领取资助的,需提供委托书和专利证书及领取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查验。

2、申请国外专利申请资助的,应提供《湖南省PCT专利资助申请表》、申请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职务发明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科研机构法人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非职务发明须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查验)、项目证明材料(包括与国内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在外国国家或地区完成国家公布阶段的,应提交专利申请授权前景证明材料、法律状态证明材料;正式获得授权的,应提交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授权专利公告首页和授权证书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并出示原件查验。

3、申请发明专利维持年费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政府部门认可的重大、重点发明专利的相关证明材料和上年度实际缴纳发明专利维持年费的相关票据。

4、专利权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应提供所有共同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办理资助申请事宜的委托书。

5、资助管理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资助申请的受理、确定及资金的拨付

(一)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或个人于每年2月底前在湖南省知识产权局网站完成专利资助项目的申请;各市州知识产权局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每年3月底前将受理的专利资助项目进行初审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上报到省知识产权局。

中央在长和省直单位的专利资助项目在每年3月底前直接报到省知识产权局。

经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共同审核,在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确认为资助对象。

如当年度国家财政国外专利申请资助资金未在我省专利资助项目受理截止日前下达,则省级国外专利申请资助项目的初审、审核及公示延至国家专项资金下达之后。

(二)省级专利资助资金由省财政在知识产权事务经费中统筹安排。

省知识产权局每年4月底前向省财政提出资金报告,省财政根据审定的专利资助项目予以安排。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等工作,并采取授权支付方式拨付资金,具体按照《湖南省专利资助资金发放工作细则》执行。

省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资助资金台账,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八条 监督与管理
(一)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建立专利资助工作机制,积极推进专利资助工作。

(二)获得专利资助专项资金20万元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出具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报告。

(三)各级知识产权部门要认真做好本地专利资助项目的申报工作,严格把关。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骗取专利资助资金,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切实加强对专利资助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督查,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责任追究 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如实填报有关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

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资助经费全额追回,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资助申请。



开县专利申请及应用资助管理办法,全国各省市申请专利补贴政策大全



北京---形成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发挥突出作用的,特别奖每届1项,奖励人民币100万元;一等奖每届5项,每项奖励人民币20万元;二等奖每届15项,每项奖励人民币10万元;三等奖每届30项,每项奖励人民币5万元。

《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http://www。sipo。gov。cn/twzb/bjzlfmjxwfbh/bjzl/200805/t20080508_398351。html

天津---受理、兑现专利申请资助金时间为:

每月21日~27日(节假日向后顺延),截止时间为下一年度2月底。

资助专利申请费及专利代理费标准:

①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2000元/件;② 国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1000元/件;③ 符合中国专利法规定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每项技术资助专利申请费及专利代理费人民币2万元。

《天津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 内蒙古---发明专利费用资助申请经自治区科技厅批准后,资助单位的资金以转帐的方式划转,资助个人的资金以现金的方式予以支付。

申请资助的范围为发明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申请代理费。

申请资助单位和个人,应根据申请专利所处的不同阶段,选择相应的申请资助方式,获得一次性资助。

《内蒙古自治区发明专利费用资助暂行办法》 

辽宁---对获得省专利金奖和外观设计金奖项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一次性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获得省专利优秀奖和外观设计优秀奖项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一次性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并对获得省专利奖项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颁发证书,对专利权人颁发奖牌。

山西---专利申请代理费资助标准:

发明专利每件不超过12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不超过8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不超过500元。

低于此标准的,按实际缴费的金额资助。

申请外国专利的,每件资助1至3万元。

《山西省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对获得山东省专利奖的单位及个人,颁发奖金和证书。

获奖单位及个人,应按不少于70%的比例将所获奖金奖励给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人或设计人与获奖单位及个人事先就奖金分配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其余奖励资金应用于专利相关工作。

《山东省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的资助额为每件300元,其它费用按不低于实际发生额50%的比例资助。

《河南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江苏---实施资金项目的资助额度视情况而定,原则上不低于20万元,特别优秀的项目可相应增加资助额度。

《江苏省专利实施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专利创造的资助标准:

已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资助标准5000元/件;已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资助标准2万元/件(每项发明专利最多资助2个国家)。

获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给予重大奖励。

专利创造的资助标准:

已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资助标准5000元/件;已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资助标准2万元/件(每项发明专利最多资助2个国家)。

获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给予重大奖励。

《安徽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资助的专利费用种类和额度包括:

(一)已申请中国发明专利的,每件资助人民币500元;(二)已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权的,每件资助人民币2500元;(三)已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权的,每件只资助一个国家,资助人民币8000元;(四)已授权的港澳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3000元;(五)专项费用。

专项费用是指已被授予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权或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专项资助。

专项费用资助额度为:

已被授予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每件资助人民币600元;已被授予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每件资助人民币300元。

申请专项费用资助的,同一发明创造只能提出一次,不重复资助。

《江西省专利费资助暂行办法》

湖北---由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授权专利奖励资金预算和实际申报、评审情况,确定各类奖励奖金额度。

《湖北省授权专利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湖南省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设一、二、三等奖。

(一)一等奖8项,每项奖励人民币7万元,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80%;(二)二等奖12项,每项奖励人民币3万元,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70%;(三)三等奖30项,每项奖励人民币1万元,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50%。

对为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发明专利授予特别奖,每年不超过1项,奖励人民币30万元。

对为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发明专利授予特别奖,每年不超过1项,奖励人民币30万元。

《湖南省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对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按每件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一)新评上国家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奖的,金奖奖励50万元,优秀奖奖励10万元;(二)新评上省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奖的,金奖奖励10万元,优秀奖奖励5万元。

《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特等奖1项,奖励人民币30万元;一等奖不超过3项,每项奖励人民币10万元。

二等奖不超过10项,每项奖励人民币5万元;三等奖不超过30项,每项奖励人民币3万元。

《福建省专利奖评奖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对获得广东专利金奖的单位,给予每项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专利优秀奖的单位,给予每项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发明人奖的个人,给予每项2万元的奖励。

《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

广西---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奖励1000元/件;外国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奖励5000元/件,同一专利项目只奖励一次;企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申请量和三种专利的申请总量在全区当年排位前三名的,分别给予奖励6000元、5000元、4000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

海南---费用资助按从专利申请到授权实际缴费额核定,但发明专利每件不超过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不超过1000元。

《海南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

四川---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实审费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费按实际发生额的70%予以资助。

对于重点单位可按实际发生额的85%予以资助。

对本条第一款所列费用给予部分资助。

同一个人申请资助资金,全年度累计不超过1万元。

同一单位申请资助资金,全年度累计金额不得超过3万元。

同一重点单位申请资助资金,全年度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8万元。

向国外申请的专利,可以分阶段资助,在国际申请阶段和进入国家申请阶段分别按三费实际发生额的70%予以资助。

对于重点单位可按实际发生额的85%予以资助。

各阶段资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四川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云南--- 奖励规定:

(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2500元; (二)小微企业首件发明专利授权5000元; (三)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个国家每件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同一件发明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授权发明专利每件不超过5000元; (四)科技型企业,年授权专利达10件以上或授权发明专利5件以上,资助1—3万元; (一)、(二)、(四)款不重复资助。

申请人年度获得本条所规定的专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云南省专利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贵州省优秀专利每项奖励3万元,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贵州省优秀专利评奖办法》(试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向获得省专利奖的专利权人颁发证书和奖金。

省专利奖一、二、三等奖奖金分别为5万元、3万元、1万元。

《甘肃省专利奖励试行办法》

陕西(一)国内专利申请资助 1、一项发明专利申请费的资助不超过1000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不超过500元; 2、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费资助不超过2500元,加快审查费资助不超过1400元; 3、专利申请代理费的资助,发明专利每项不超过2000元,实用新型每项不超过1500元,外观设计每项不超过1000元; (二)国外专利申请资助 通过PCT程序申请国外专利的,资助部分专利申请费及代理费,即每件申请资助2-5万元人民币。

《陕西省专利申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青海---专利奖设金奖和银奖。

金奖不超过2项,银奖不超过8项。

金奖每项奖励标准为10万元;银奖每项奖励标准为5万元。

《青海省专利奖评奖办法》

新疆---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4000元,分两次资助,缴纳实质审查费后资助2000元,专利授权后资助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1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500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的通知


 专利资助及奖励的对象为专利权人。

申请专利资助及奖励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第一专利权人为注册或登记在本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第一专利权人为具有本区户籍或在开州就业的个人。

第三条 专利资助及奖励的对象为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一项专利有共同专利权人的,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资助申请。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资助及奖励的专利应当具有市场应用的前景,企业申请专利应符合主营业务范围;

(二)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或授权的(受理以《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通知书》为依据、授权以《专利证书》为依据); (三)专利已经缴纳了相关费用,且不存在法律纠纷。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单位和个人无研发行为,企业没有实质经营或与生产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二)专利存在法律纠纷;

(三)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列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

(四)申请地址不在我区的专利;

(五)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五条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颁发的中国专利金奖专利权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专利权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六条 专利分为职务专利和非职务专利,职务专利的资助申请人为单位,非职务专利的资助申请人为发明人或设计人。

(一)专利资助标准

1。职务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后,一次性资助2000元/件。

2。职务专利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分别一次性资助15000元/件、2500元/件、500元/件。

3。职务专利通过PCT或依据巴黎公约专利申请渠道获得美、英、德、日、法、瑞士专利权的,一次性资助30000元/件,同一专利多国申请的只资助一次。

4。非职务专利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分别一次性资助10000元/件、2000元/件、500元/件。

(二)发明专利维持资助标准 从授权之日起至6年内,每年由区政府全额资助。

第七条 专利资助及奖励每半年开展一次,上半年申请时间为4月1日至4月30日,5月份完成审定和资金兑付;下半年申请时间为10月8日至10月31日,11月份完成审定和资金兑付,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经审定获批的单位和个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在区知识产权局领取资金。

第八条 专利资助及奖励申报程序:

(一)申请人将所需材料报区知识产权局;

(二)区知识产权局组织审核申请材料。

经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名单,将在区科委(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作出给予资助及奖励的决定;对初审不合格或公示有异议的,将通知提供补正或说明材料,经补正材料仍不合格或不能清楚作出合理说明的,将作出不予资助及奖励的决定。

第九条 专利资助及奖励申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下发后12个月内申报有效,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申报专利资助及奖励,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州区专利资助及奖励申请表;

(二)《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通知书》或《专利证书》,发明专利维持资助的提供缴纳年费发票,专利奖励提供相应证书。

(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单位申请的须分别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自然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区外在我区创业或工作的申请人要提供本人在开州区创业或工作的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专利资助及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申请多件内容明显相同专利、疑似通过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骗取经费的不予资助,已资助的全数追回经费,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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