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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知识产权的规定包括哪些,想法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吗?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3 01:00:42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惩罚性赔偿知识产权的规定包括哪些
惩罚性赔偿知识产权的规定包括哪些
一、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包括哪些? 惩罚性赔偿知识产权的规定包括如果存在着重复侵权或者是其他类型的的话,那么应当适用于惩罚性的赔偿。
1、重复侵权。
对于重复侵权应当属于“恶意侵犯专用权”,适用惩罚性赔偿,一般争议较少,但问题在于如何定义重复侵权。
重复侵权应包括狭义和广义两种定义。
狭义的重复侵权仅指针对同一权利的再次侵权行为。
广义的重复侵权则不限于同一权利及同一权利人,而是指对同一类权利的重复侵权行为。
在确定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时,不应限于狭义的重复侵权,广义的重复侵权同样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即侵权主体此前存在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劣迹,无论再次侵犯的是否为同一枚商标,是否为同一人的商标,只要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或者关联商品上,同一侵权主体再次侵犯商标权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均属于重复侵权。
原因在于,商标的显著识别特性使得商标权的检索比其他知识产权容易,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有过侵权行为的主体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此前的侵权行为理应使得侵权方对此类商品的市场状况有进一步的了解,有鉴于此前侵权的教训,善意的市场主体理应主动进行检索以避免再次侵犯他人商标权。
因此,在相同类似商品的再次侵权,无论是否针对相同商标或相同权利人,在无充分相反的情况下,应被视为“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进而面对较之以往更加严厉的惩罚性赔偿。
换言之,对重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意在强化市场主体的商标专用权意识,同时严惩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业的情形。
2、侵权者曾与商标权人签订过或涉及被侵权商标的许可合同、或产品,在期内,以及或解除后,从事针对该商标侵权行为,应当属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
许可使用方、商或经销商,对被侵权商标十分熟悉,如果其从事侵犯该商标的行为,可以推定不存在过失的可能。
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其主观心态应当认定为基于此前在经营中对商标的使用和了解,谋取该商标所蕴含的商业利益,即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邪恶动机”,较之普通故意主观恶性更强,应认定为“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
同时需要指出,此类侵权行为在损害后果方面比其他普通主体的商标侵权行为更为严重,原因在于此类侵权者此前曾基于合同关系合法使用被侵权商标或销售过被侵权商标的产品,熟悉商品的销售渠道和特征,对消费者而言必然更加具有欺骗性,对被侵权商标的市场美誉度贬损更为严重。
鉴于此类商标侵权行为侵权主体的主观恶性较强,对被侵权商标损害较大,应当对该类商标侵权行为适用保护力度更大的惩罚性赔偿,惩罚本次侵权行为的同时吓阻类似商标侵权行为再次发生。
但并非所有与被侵权商标有关的合同均属于上述情况。
合同性质应与商标的实际使用紧密关联,代理注册或对商标进行广告宣传等合同的签约方,虽然其对该商标较为熟悉,但因其此前未销售过标注有该商标的商品,不应认定为“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而仅为普通商标侵权行为。
同理,仅仅与商标权人就许可合同、代理合同或产品销售合同进行磋商,但最终未签订协议,也不属于上述“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情形。
二、侵权的认定 侵权行为发生时,被侵权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使用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商标,构成“恶意侵犯商标权”。
此类侵权行为不同于对驰名商标在其他类别商品上的复制、摹仿或翻译等侵权行为,对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以及是否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翻译,需要进行司法或行政程序上判断。
但基于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在该商标赖以驰名一类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消费者很难区分的基本相同的商标,一般市场主体均可以判断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因此,此类侵权行为明显假借驰名商标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图谋不正当的商业利益,主观恶意明显,属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理应对此类商标侵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
在我们国家一般情况下,民事方面的纠纷发生之后,所进行的赔偿的话,都是补偿类型的赔偿,但是有一些比较恶劣的侵权行为也会进行惩罚性赔偿知识产权类别当中是有一些惩罚性的,当商标被认定为侵权的时候,就有可能会要求惩罚赔偿。
想法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吗?
一、想法作为保护吗? 不具有知识产权保护的特征,不能申请保护。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财产权”,是“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
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虽然不需要提供品,但必须撰写相关的申请文件;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方式,并不保护想法本身。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对方法 一要在高科技局部领域抢占制高点。
中国在高科技的整体水平和绝对水平上,与世界工业强国还有一定差距,但在某些局部领域也有自己的优势,处于世界前沿,其中许多极有价值的发明创造应予以高度重视和保护。
二要在民族优势产业领域取得绝对控制权。
中国在一些传统民族产业领域占绝对优势,然而,他们一味固守传统,不重视传统产业技术的研究开发和知识产权保护,这种绝对优势也会逐渐丧失掉。
突出的例子有中药产业稀土产业基因产业等。
三要加强对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与创新成果的保护。
企业技术引进后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是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关键环节之一,是技术引进成功的重点。
工业发展组织编写的《发展中国家技术引进指南》中,甚至将消化、吸收与创新作为引进技术必须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
日本的崛起与其说是技术引进的成功,倒不如说是消化、吸收与创新的成功。
四要采取“以小换大”的竞争策略。
入世必然带来大量外国科技企业的涌入,中国企业完全可以采取适当的专利政策,打破他人专利权的独占地位。
这主要是利用后续专利与在先的比较优势,在入世后对国外高新技术及其在中国申请的专利采取主动进攻的策略,在对在先专利进行研究改进之后,积极申请后续专利。
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情况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想法并不属于知识产权的范围,所以不能申请保护。
当事人在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时,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可以咨询知识产权部门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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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知识产权的规定包括哪些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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