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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中取得哪些成果?,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都有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3 01:00:57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我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中取得哪些成果?
我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中取得哪些成果?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的植物新品种。
我国近些年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哪些历史?又取得了哪些成果?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植物新品种保护历史 植物新品种,作为人类智力劳动成果,在农业增产、增效和品质改善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新中国成立50年来,我国农业科技人员共培育出主要农作物新品种6000多个,使主要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品种更换了4-6次。
对植物新品种实施保护,是当今世界的潮流和人类文明的标志。
要推动农作物育种不断创新,关键是要为其提供一种内在的动力机制,创造一个保护育种成果并维护种子贸易公平竞争的外部法律、政策环境。
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9年4月23日我国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取得的成果 一是保护制度日趋完善,组织体系初步形成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UPOV公约的实施,我国先后制定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规定》等规章制度;组建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和复审委员会,绝大多数省级农、林业行政部门成立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农业部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保藏中心;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内部还制定有《审查指南》等,从而使品种权审批、品种权案件的查处以及品种权中介服务等工作更具可操作性。
二是申请数量及审批授权能力大大提高 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是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
这两部门按照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与审查,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农业部在全国建立了1个测试中心、14个测试分中心;国家林业局在全国建立了1个测试中心、5个测试分中心、2个分子测定实验室和5个专业测试站。
在借鉴国际植物新品种测试技术规范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我国研制了102个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其中18个已以国家或行业标准予以公布实施。
UPOV给我国提供了多种培训和交流的机会,给我们提供了100多个植物新品种DUS测试指南,这对我国新品种保护技术支撑体系建立和保证品种权审批的科学性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
中国牵头制定了茶树、山茶属、粟、牡丹等植物的UPOV测试指南,其中茶树测试指南(TG/238/1)是中国为UPOV制定的第一个植物新品种DUS测试指南。
农业部在1999年发布了第一批新品种保护名录以后,截至2008年4月21日共发布了七批名录,目前使受保护的农业植物属和种达到74个,其中观赏植物有21个属或种,有春兰、菊属、石竹属、唐菖蒲属、百合属、鹤望兰属和补血草属等;截至2004年10月14日国家林业局先后发布了四批新品种保护名录,目前使受保护的林业植物属和种达到216个,其中观赏植物有个属或种,有牡丹、梅、桃花、紫薇、榆叶梅、腊梅、桂花、木兰属、蔷薇属、山茶属、柳属、桉属、银杏、红豆杉属、杜鹃花属、鹅掌楸属、金合欢属、连翘属、刚竹属等。
我国园林植物新品种的申请出现了持续发展的势头。
三是品种权意识得到加强 农林业行政和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品种权意识得到了加强,通过宣传《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精神,普及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公众增强了对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信赖度,使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效应得到了充分发挥,越来越多的人特别是育种企事业单位人员认识到,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就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拥有了品种权,也就拥有了市场竞争的制高点。
四是行政执法力度得到加强 农业部和林业部先后在全国20余个省市开展农业品种权行政执法试点,积极探索品种权行政执法模式。
截止2008年,全国农业行政机关共受理各类品种权案件1123件,有力打击了各类品种权违法,保障了品种权人合法利益,调动了社会资金投入新品种选育的积极性,提高了育种者的信心。
五是野生植物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都有哪些?
一、我国在保护方面的法律都有哪些? 我国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等基础法律制度,以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规范。
其中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发明创造,包括、实用新型和。
商标法保护的对象是,商标是识别某商品、服务或与其相关具体个人或企业的显著标志。
保护的是具备独创性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有哪些? 1、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遵循国际贸易通行规则,信守企业间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同、承诺。
既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也注重对自己知识产权的保护。
通过与国际社会的通力合作,赢得中国企业和企业家的荣誉与尊严。
2、完善企业自主创新机制,积极开展自主创新活动。
只有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拥有企业所在领域的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才能摆脱受制于人的弱者地位,才能有经济竞争力,才能享有受人尊重的国际影响力。
为此,我们必须加快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在学习别人的同时立足自主创新,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能力。
3、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依法办事。
不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不盗用他人的专利技术;不制造、不使用、不销售、不传播假冒产品;不盗用和仿造他人的商标、产品标识和外观设计。
4、坚决与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作斗争,积极举报涉及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主动配合政府做好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遏制、查处和打击工作。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对国家及企业都很重要,对知识产权保护有多种措施,从法律上应当先健全,这样保护起来有法可依。
在法律上我国主要有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商标法等。
如果企业的知识产权被侵犯,其可以依据法律进行维权。
我国就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我国就保护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我国就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是包括《》、《》、《》、《》等基础法律制度规定知识产权受到法律保护,一旦遭受到他人的侵害行为,可以得到司法保护。
知识产权的对象是“知识”, 知识产权的性质包括以下几点:
1)无形; 2)专有性; 3)地域性; 4)时间性; 5)可复制性。
知识产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创新者的权利,维护其权利不受侵害。
但知识产权也有保护的期限,到日期必须公开,是为了为社会谋福利,促进社会进步。
知识产权保护特征权利对象自然属性的不同,决定民事权利的区别。
根据对象的自然状态,可以用形和体作为划分不同财产权的标准。
物权是以人类的支配物为前提,物是形式与质料的统一; 债权以人的行为作为前提,行为无形无体; 知识作为形式,既非物质亦非行为的这一属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既不同于物权,也不同于债权。
二、“知识”的规定是什么? 知识不具有实体性,不能独立存在,它必须“栖身”于物质载体。
知识描述人类的认识,认识是反映一定思想和情感的信息。
信息是抽象的,不具备可感知的形式特征。
比如,以精神为依托的“胸中之竹”,无法为他人感知。
知识又是具象的,它必须找到得以“栖身”的质料才能成为“手中之竹”。
手中之竹一旦完成,就转化为不再依赖于他的描述者的独立的客观存在。
这种可感知的存在形式,就是“知识”。
知识作为形式,在时间上具有永存性。
“知识”一旦被生产出来,其后,无论是形之于物质材料,还是被存储于大脑的记忆中,具有永不磨损的品格。
靠了这种品格,知识可以不断地积淀、传承。
形式和物不同。
物,不能永存。
比如,一件造型优雅、色彩和谐、精美绝伦的南宋瓷瓶,是材料、造型、色彩的统一体,尽管人们精心呵护它,其寿命总是有限的。
物质的运动是绝对的,无条件的。
质料与形式的统一则是相对的,有条件的。
这种统—一旦被打破,物就不复存在。
物权以物的存在为前提,如影随形,物灭权消。
因此,法律不必为物权设定时间界限,而是任由物的自然寿命决定。
作为“形式”的知识,其存在和再现并不依赖于特定的质料,它有无限的选择余地,只要它能找到得以彰显或存储的质料,就不会灭失。
知识靠表现和传递而存在,并维系其寿命。
除非是知识的现实形态全部灭绝和存储于大脑中数字化了的“胸中之竹”全部失忆,这两种情况同时出现,否则,知识的寿命是无限的。
在当代社会现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的力度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多的,而知识产权它首先是需要进行一定的确定,哪些是属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它的特征必须是具有一定的原创性。
在确定范围之后才能够进行司法保护。
我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中取得哪些成果?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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