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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对象是什么,知识产权保护对象有哪些特征?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3 01:08:19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知识产权保护对象是什么
知识产权保护对象是什么
一、保护对象是什么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智力成果或是知识产品,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和邻接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邻接权在中被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2),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实施权。
(3),即人或权利继受人在法定期限内对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
(4)商业秘密权,即民事主体对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5)植物新品种权,即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享有的专有权。
(7)商号权,即商事主体对商号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依法享有的独占使用权。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 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国际经济秩序的战略制高点,并成为各国激烈竞争的焦点之一。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鲜明特点:
一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面临挑战,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在不断扩大。
如在领域中,美国已对含有计算机程序的计算机可读载体、基因工程、网络上的经营模式等发明给予了专利保护。
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创新空间受到了极大的扼制。
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专利保护的范围,已成为一个紧迫而重大的研究课题。
世界银行在1998年年底发布的一份报告中指出:
“日益强化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立法,面临着扩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差距的危险。
” 二是某些发达国家近年来极力推行专利审查的国际化,提出打破专利审查的地域限制,建立“世界专利”,即少数几个国家负责专利审查,并授予专利权,其它国家承认其审查结果。
所谓“世界专利”,实质上是世界各国的专利审查工作,由美、日、欧等少数几个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局来进行。
三是知识产权已纳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范围。
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重,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三大支柱,并且将货物贸易的规则、争端解决机制引入知识产权领域。
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定,世贸组织任何成员将因知识产权保护不力,遭到贸易方面的交叉报复。
知识产权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前沿阵地,随着关税的逐步减让直至取消,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将更加突出。
四是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纷纷调整和制定其面向新世纪的知识产权战略,并将其纳入国家经济、科技发展的总体战略之中。
在《》中还没有规定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犯罪之前,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成本相对是比较低的,在一定程度上也就造成了大量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出现,严重损害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我国在逐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同时加大对的打击,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违法成本上面有了显著提高。
知识产权保护对象有哪些特征?
一、保护对象有哪些特征?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知识产权,根据我国有关知识产权法律规定,我国的知识产权类型主要包括 和等权利类型 。
知识产权的对象是“知识”, 知识产权的性质包括以下几点:
1)无形; 2)专有性; 3)地域性; 4)时间性; 5)可复制性。
知识产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创新者的权利,维护其权利不受侵害。
但知识产权也有保护的期限,到日期必须公开,是为了为社会谋福利,促进社会进步。
二、知识产权保护特征 权利对象自然属性的不同,决定民事权利的区别。
根据对象的自然状态,可以用形和体作为划分不同财产权的标准。
物权是以人类的支配物为前提,物是形式与质料的统一; 债权以人的行为作为前提,行为无形无体; 知识作为形式,既非物质亦非行为的这一属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既不同于物权,也不同于债权。
形式这一本质,决定了“知识”具有如下特征:
1。 知识不具有实体性,不能独立存在,它必须“栖身”于物质载体。
知识描述人类的认识,认识是反映一定思想和情感的信息。
信息是抽象的,不具备可感知的形式特征。
比如,以精神为依托的“胸中之竹”,无法为他人感知。
知识又是具象的,它必须找到得以“栖身”的质料才能成为“手中之竹”。
手中之竹一旦完成,就转化为不再依赖于他的描述者的独立的客观存在。
这种可感知的存在形式,就是“知识”。
2。 知识作为形式,在时间上具有永存性。
“知识”一旦被生产出来,其后,无论是形之于物质材料,还是被存储于大脑的记忆中,具有永不磨损的品格。
靠了这种品格,知识可以不断地积淀、传承。
形式和物不同。
物,不能永存。
比如,一件造型优雅、色彩和谐、精美绝伦的南宋瓷瓶,是材料、造型、色彩的统一体,尽管人们精心呵护它,其寿命总是有限的。
物质的运动是绝对的,无条件的。
质料与形式的统一则是相对的,有条件的。
这种统—一旦被打破,物就不复存在。
物权以物的存在为前提,如影随形,物灭权消。
因此,法律不必为物权设定时间界限,而是任由物的自然寿命决定。
作为“形式”的知识,其存在和再现并不依赖于特定的质料,它有无限的选择余地,只要它能找到得以彰显或存储的质料,就不会灭失。
知识靠表现和传递而存在,并维系其寿命。
除非是知识的现实形态全部灭绝和存储于大脑中数字化了的“胸中之竹”全部失忆,这两种情况同时出现,否则,知识的寿命是无限的。
我国的法律会在各个方面都规范保障着公民的全会以,如果企业和公民研发出了自己的产品后,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到侵害,也是可以保护,如果在申请了专利保护后,任何的企业和公民做出了任何的后,当事人也是可以申请索要赔偿费用的。
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基本特点有哪些?
一、保护对象的基本特点有哪些? 1、依据知识产权与其他(一般)民事权利联系和区别,知识产权的对象为包括、、版权()在内的以独创构思为核心并附以载体表达的民事权利。
2、知识产权和其他(一般)民事权利的区别主要源于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殊性,即知识产权的对象具有复制性、地域性、时间性:
(1)、复制性在于知识产权在载体上重复体现价值特点; (2)、地域性源于各个主权国家或地区对其范围知识产权的特殊规定; (3)、时间性源于各个主权国家或地区对其管辖范围知识产权时间有效性限制。
4、知识产权本身融合了权利人的财产权、人身权(人格权和身份权),因此单纯对比财产权和人身权,知识产权均有区别。
5、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区别主要在于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更加排他,由所有权权利人自己意志行使即可完成,所有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永久性特点,而知识产权需要法律和法定程序的保障才能完成;且二者产生权利冲突时候,知识产权必然要让渡于所有权。
二、知识产权的 1、网络按主体可分为网站侵权(法人)和网民(自然人)侵权,按侵权的主观过错可分为主动侵权(恶意侵权)和被动侵权,按侵权的内容可分为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也有同时侵犯的情况)。
2、网站侵权多为主动性侵权,即网站转载别的网站或他人的作品既不注明出处和作者,也不向相关的网站和作者支付报酬,这就同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因为大多数网站都是盈利性质的经济组织,利用别人的劳动成果为自己牟利而又不支付报酬,其非法性是显而易见的。
我们可以发现,这种情况大量存在着,很多网站把属于别人的软件、文章、图片、音乐、动画拿过来放在自己网站上供用户浏览、下载,以此向用户收费或者吸引广告主的资金投入。
当然,侵权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影响侵权的构成。
3、网站的被动侵权主要是指在网站所不能控制的领域内本网站的用户有侵权行为的发生,经著作权人向网站提出后网站仍不将侵权作品移除的情况。
由于网站信息的海量和自由度较大的特征,决定了网站不可能审查所有上传信息的合法性,当网络用户有行为的发生时,网站往往不能及时发现。
此时,权利人不能追究网站的。
但网站负有配合著作权人查明侵权人信息(一般的网站都实行注册用户管理)的义务,并在著作权人提出证明侵权行为确实发生并向网站提出警告后及时将该作品移除,否则即构成共同侵权。
4、网民的侵权多为被动性侵权,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在论坛或者博客等网民可以自由发表言论(文章)的领域,大多数网民并不知道自己使用别人的作品(图片、文章、音乐、动画等)还要注明出处和作者,甚至还要向作者支付报酬,虽然大多数网民主观上是没有恶意的,但确实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
当然,如果是复制了别人的作品以自己的名义发表那就是主动的和恶意的侵权了,我们通常把这种情况叫做抄袭。
中国同时规定了一些例外的情况,比如为了个人学习和欣赏而使用别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了介绍或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自己的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既不需要征得权利人的同意,也不需要支付报酬,这些情况都不看做是侵权。
但在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一是权利人明确声明未经同意不得使用(转载、复制)的,须事先征得权利人的同意,二是权利人未明确声明的情况下可以不用征求权利人的同意,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但在使用时必须注明作品的出处和作者,否则一样构成侵权。
综合上面所说的,知识产权对于我们拥有产品的人来说是特别重要的,但对于知识产权也是必须要通过法律来进行办理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也是有它最基本的特点,就是可以按照这些特点给出更好的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对象是什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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