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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特征有哪些,知识产权保护律师代理费又谁承担?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3 01:08:23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特征有哪些
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特征有哪些
一、保护对象的特征有哪些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知识产权,根据我国有关知识产权法律规定,我国的知识产权类型主要包括 和等权利类型 。
知识产权的对象是“知识”, 知识产权的性质包括以下几点:
1)无形; 2)专有性; 3)地域性; 4)时间性; 5)可复制性。
知识产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创新者的权利,维护其权利不受侵害。
但知识产权也有保护的期限,到日期必须公开,是为了为社会谋福利,促进社会进步。
二、知识产权保护特征 权利对象自然属性的不同,决定民事权利的区别。
根据对象的自然状态,可以用形和体作为划分不同财产权的标准。
物权是以人类的支配物为前提,物是形式与质料的统一; 债权以人的行为作为前提,行为无形无体; 知识作为形式,既非物质亦非行为的这一属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既不同于物权,也不同于债权。
形式这一本质,决定了“知识”具有如下特征:
1。 知识不具有实体性,不能独立存在,它必须“栖身”于物质载体。
知识描述人类的认识,认识是反映一定思想和情感的信息。
信息是抽象的,不具备可感知的形式特征。
比如,以精神为依托的“胸中之竹”,无法为他人感知。
知识又是具象的,它必须找到得以“栖身”的质料才能成为“手中之竹”。
手中之竹一旦完成,就转化为不再依赖于他的描述者的独立的客观存在。
这种可感知的存在形式,就是“知识”。
2。 知识作为形式,在时间上具有永存性。
“知识”一旦被生产出来,其后,无论是形之于物质材料,还是被存储于大脑的记忆中,具有永不磨损的品格。
靠了这种品格,知识可以不断地积淀、传承。
形式和物不同。
物,不能永存。
比如,一件造型优雅、色彩和谐、精美绝伦的南宋瓷瓶,是材料、造型、色彩的统一体,尽管人们精心呵护它,其寿命总是有限的。
物质的运动是绝对的,无条件的。
质料与形式的统一则是相对的,有条件的。
这种统—一旦被打破,物就不复存在。
物权以物的存在为前提,如影随形,物灭权消。
因此,法律不必为物权设定时间界限,而是任由物的自然寿命决定。
作为“形式”的知识,其存在和再现并不依赖于特定的质料,它有无限的选择余地,只要它能找到得以彰显或存储的质料,就不会灭失。
知识靠表现和传递而存在,并维系其寿命。
除非是知识的现实形态全部灭绝和存储于大脑中数字化了的“胸中之竹”全部失忆,这两种情况同时出现,否则,知识的寿命是无限的。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特征可以从时间和地域上来认定,同时根据知识来说还是可复制性的,所以可以根据以上特征来对知识产权对象来进行保护,而公民在研发了产品后应该保护以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到侵害。
知识产权保护律师代理费又谁承担?
一、费又谁承担? 、专用权、案件等案件,权利人可以将聘请的费用作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支出要求由侵权人承担。
(一)第48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包括为制止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规定:
商标法第56条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规定: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
权利人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第六十五条确定的赔偿数额之外另行计算。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则在起诉或仲裁时,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支持。
因此,律师提示,合同双方在拟定合同时,可将律师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甚至可以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
在拟定这样的违约条款时,须特别注意必须明确写明“律师费”,其他如“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均属约定不明确,可能不会得到关于律师费的支持,法院对此约定的审查非常严格。
原告在起诉时须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作为律师费支付的。
但是支持的具体数量会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性质酌情支持,通常法院会支持“合理”的律师费用,而并非全部的费用。
对于专利行为的侵权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侵犯的对象应当是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有效专利。
首先,鉴于专利权的地域性,有效专利一般应当是指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
其次,鉴于专利权的时效性,只有在规定保护期内未因缴费、无效宣告、放弃等原因失效的专利权才是有效专利。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项专利权由于某些原因被宣告无效,则该专利权将被视为自始不存在,因此即使有他人在前已经实施也不够成。
(二)有违法行为存在。
即行为人未经许可,有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定了五种不认为是侵权的行为,是专利的例外规定,如果行为人不能举证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则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专利侵权,并依法承担责任。
(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侵权人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而实施该行为;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而实施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
但也有例外,例如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就规定,即使行为人主观无过错,也构成专利侵权,只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罢了。
(四) 应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
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实施其专利,而实施即是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因此,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也应是判断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
在知识产权的相关赔偿之中原告人,可以要求被告对其进行损失赔偿,以及停止侵害和支付律师的相关费用,这些都是可以的。
在诉讼案件之中原告必须提供被告侵权的相关材料和证据,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调查,确定被告人属于侵权行为的话,那么就对其进行相关的处罚。
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有哪些
一、保护措施有哪些 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措施是:
不断健全、完善国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惩罚额度,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各种行为。
同时,要建立对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避免自主知识产权流失。
防止企业的垄断发生,实现知识产权强国即科技强国。
二、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有哪些? 一般行为发生时,可以先与侵权者协商解决,当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综合处理:
(一)工商局查处、局查处、版权局(文化执法大队)查处:
通过向工商局、专利局、版权局(文化执法大队)举报,要求侵权企业停止侵权,同时对其进行。
(二)向公安局或海关等机关查处:
向公安机关举报检举,请求对侵权方责任人予以刑事处罚,从而从根本上制止再次发生。
涉及海关备案、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向海关提出查处。
(三)人民法院起诉 通过,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侵权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一般分为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主要有三类:
第一类是民事纠纷案件,包括各种纠纷案件,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案件,以及知识产权案件中有关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纠纷,经主管行政管理部门调处后,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案件;第二类是行政诉讼案件,主要指当事人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第三类是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而由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
这种保护主要适用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遭受严重侵犯,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
(四)其他行政部门查处 与知识产权相关侵权行为涉及的行政部门。
如食品工艺可能需要相关监管部门介入。
一般来说,各个部门查处并非完全独立,有时需要同时使用多个机关同时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维权。
企业当发现知识产权侵权时应及时维权,这样才能有效维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价值。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要从不同的层面来看,首先大方向上,肯定是国家在立法上面,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断完善现有的保护机制。
同时与国际接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而对于各企业而言,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上面,其实就是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以获取来自法律、的保护。
而实践中,也要定期加强对侵犯自己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
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特征有哪些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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