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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聘请专利代理人代理专利申请,主动提出分案申请有什么好处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4 00:59:29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为什么要聘请专利代理人代理专利申请,主动提出分案申请有什么好处。



为什么要聘请专利代理人代理专利申请


为什么要聘请专利代理人代理专利申请 在决定申请前,申请方需要对有关专利申请的利弊得失做出周密的考虑。

比如要对申请内容的专利性进行初步判断,还要对申请内容的市场潜力进行预测,衡量申请与否的利益高低,对申请的地区进行选择,以确定保护区域。

在决定申请后还要准备各种申请文件,不仅要符合法律和各种要求,而且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在取得专利后还要对取得的权利与以保护和维持,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在进行专利许可证贸易的过程中,也有很多法律手续需要办理。

如此复杂的过程对仅具备专业知识的发明人和技术人员来说实在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而专利代理人正是填补了专利人在法律方面的不足,专利代理人一般是经过专门法律培训的专业人员,他们熟于申请的一切程序,可以按时完成为申请和维持专利所需的经常性工作,发挥他们既懂法律又懂技术的优势,从技术、经济、法律等多个角度维护专利人的合法权益。

专利申请手续繁琐,专利代理人可以帮助专利人摆脱申请过程中不必要的羁绊,从而节约专利人的大量时间,减轻其负担,让他们专心投入更新的技术研发工作当中去。

而且专利人的有效工作可以极大减少申请文件的被修改、补充率,从而缩短审批时间,提高专利审查机关的工作效率,早日通过专利的申请,投入现实生产,实现经济价值。

如果专利人要向外国进行跨国的专利申请,由于客观限制的存在,专利的申请更是要求高,难度大。

聘请专利代理人进行专利申请才有利于申请的顺利进行。

我国《专利法》第20条规定: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以书面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两份。

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申请人有2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外,以请求书中指明的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

如果希望能够用法律维权,建议你可以进行 在线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会为你解答问题,及时合法的保护你的权益。



主动提出分案申请有什么好处


主动提出分案申请有什么好处 利用主动提交分案申请可以扩大原申请的专利保护范围。

例如一件专利申请要求保护一种一种压燃式发动机,在原始申请中,权利要求1包括如下技术特征:

“其设置成通过使用甲烷基气体和点火引发剂的混合物而运行”。

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阶段,申请人想要将其中的“甲烷基气体”修改为上位的“燃料气体”。

尽管说明书中已经公开了使用燃料气体的压燃式发动机的技术方案,修改没有超出原始公开的范围。

但是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由于这种修改改变了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因此尽管修改内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于不利于节约审查程序,审查员肯定不会接受。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申请人认为使用“燃料气体”的技术方案非常重要,可以基于此上位的技术方案提出分案申请,由于分案申请的技术方案没有超出原始公开的范围,同时满足分案申请与原申请要求保护不同的发明的条件,因此可以顺利得获得授权。

利用主动提交分案申请可以尽快获得授权。

例如在一件包括10项权利要求的专利申请中,审查员在一通中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3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而其他权利要求具有专利性。

这时申请人在答复一通时可以放弃权利要求1~3,而保留审查员未拒绝的权利要求4~10,从而获得尽快授权。

对于放弃的独立权利要求1~3,申请人可以另外提出分案申请,在分案申请中争辩其具有专利性的详细理由。

这样申请人一方面可以尽快获得权利,以保护其产品,另一方面可以争取尽可能大的保护范围。

根据新修改的审查指南,对于不同的发明创造的定义为权利要求书具有不完全相同的保护范围。

显然,原申请与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不完全相同,保护范围不同,因此满足不相同的发明创造的条件,符合分案申请的要求并可以在授权后两个专利可以同时存在。

另外,由于审查指南中对分案申请的内容的要求仅为不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

理论上申请人可以将原申请原封不动地作为一件分案申请再次提交。

尽管指南中规定分案申请与原申请应当分别要求保护不同的发明,但是专利法和细则中并没有明确的条款禁止这种做法。

因此客观上申请人可以达到专利申请被重新审查一遍的效果,以期达到不同的审查结果。

但是很显然这种做法并不符合分案申请的立法本意,目前专利局已经注意到这种情况的存在,相信在以后的指南修改过程中会有明确的规定。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来说,如果原申请仅包含一项外观设计,申请人想通过提交分案申请的方式再次提交审查的话,专利局会依据细则第四十二条驳回分案申请的。

因为分案申请的前提条件是一件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

对于外观设计,由于没有权利要求书,通过图片很容易判定包含几项外观设计,因此只能在包含多项外观设计(多套图片)的情况下提出分案申请。

相反,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来说,由于判断存在几项发明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分析,另外权利要求中未写明但在原说明书中已经公开的发明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因此对于是否符合包括多项发明的条件,申请人有较大的争辩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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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博导申请飞利浦专利无效


一、背景--专利池(PatentPool) 专利池是专利的集合,最初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所有者达成的协议,通过该协议将一个或多个专利许可给一方或者第三方,后来发展成为“把作为交叉许可客体的多个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权-放入一揽子许可中所形成的知识产权集合体”。

“专利池”的实质,就是一种由专利权人组成的专利许可交易平台,平台上专利权人之间进行横向许可,有时也以统一许可条件向第三方开放进行横向和纵向许可,许可费率是专利权人决定。

“专利池”(联合许可)平台上的各个专利权人之间依然有专利许可问题。

专利池的初衷是提高使用许可的效率,加快专利授权,促进技术应用和创新。

但是,在专利强势者的联合下,难免存在垄断和滥用的现象,比如“入池”的专利中可能收容了非必要的专利、过期的专利,而打包后仍然共同收取高额许可费。

这种现象日益严重,甚至已经危及相关产业中处于弱势的被许可方的存续。

比较有代表性的,DVD的3C(指飞*浦、索-尼、先-锋)专利联营许可中,就有类似的问题。

3C专利池中包括了许多在不同国家申请的同族专利,表面上,3C专利池中有数千项专利,但其中的有效专利可能并没有专利池清单所列举的那么多。

而且,3C专利许可政策规定专利数量与许可费用无关,只要有一件专利有效,许可费就有效。

在庞大的专利优势下,中国企业可能要为一些无用的专利或者公知自由技术买单。

事实上,3C专利联营许可的模式近年来已经受到挑战。

2005年6月15日,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飞*浦的一项专利在德国无效,值得注意的是,这项在德国被认定无效的专利正是现在张-平在国内申请无效的95192413.3号专利。

“我们已经从标准的角度切入,准备了充分的证据。

在德国都被认定无效的专利,在国内难道就不行?”谈到这,张-平反问本报记者。

1995年以来,以飞*浦、索-尼、先-锋3家跨国公司组成的“3C集团”和东-芝、三菱、日-立、松-下、JVC、**华纳6家跨国公司组成的“6C集团”为主,对我国DVD行业与企业联合发布DVD规格标准,实施专利联营许可协议,强行推行“专利池”模式的“一揽子许可”。

而我国DVD行业与企业对此毫无应对,被动接受单方确定的许可价格,使得偌大一个DVD产业遭遇发展壁垒,国内DVD企业在单机时代曾一度抢占世界份额80%的辉煌时代一去不返。

二、概况 作为3C成员之一的飞*浦公司,其专利“编码数据的发送和接收方法以及发射机和接收机”(专利号ZL95192413.3)是3C联盟专利池中为数不多的中国专利之一,为基础性技术专利,已被广泛运用到手机、DVD、数码相机等数码产品。



为什么要聘请专利代理人代理专利申请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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