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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的产品被告专利侵权,怎么无效这个专利,阻止专利实施是否属于侵权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4 11:05:25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销售的产品被告专利侵权的,怎么去无效这个专利?,阻止专利实施是否属于侵权。



销售的产品被告专利侵权的,怎么去无效这个专利?


销售商所销售的产品被告侵犯他人专利权的,销售商可以其在上述专利申请日之前已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作为比对基础,向专利复审委请求宣告此专利无效。

若两者相同或等同,复审委宣告专利无效;若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复审委维持专利有效。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据此判决:

专利被无效的,销售商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专利有效的,因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销售商也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

蔡某享有切石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

蔡某认为福建省某机械公司销售的Q×××桥式切石机为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蔡某以福建省某机械公司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

福建省某机械公司在答辩期间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并将其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销售的Q×××桥式切石机作对比基础。

专利复审委作出审查决定,维持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决定理由为:

对比文件的Q×××桥式切石机有四个升降导向支撑圆柱,本案专利的升降导向支撑圆柱为一个大直径的中心圆柱体,两者结构完全不同,其作用也不相同。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诚如国家专利复审委在其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中所言,将被控侵权产品Q×××桥式切石机与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可以看出,Q×××桥式切石机的四柱式引导机构与涉案专利的一个大直径圆柱和圆柱升降支撑体滑动配合的引导机构,二者的技术特征完全不同,其目的和作用也不相同,所以二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

且上述事实,双方在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及其决定中亦已确认。

由此可见,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未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

法院判决,驳回蔡某的诉讼请求。


扩展阅读:

销售商所销售的产品被告侵犯他人专利权的,销售商可以其在上述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作为比对基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上述专利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将被控侵权产品与上述专利进行比对,结论如下:

一、若两者相同或等同,则专利复审委作出宣告上述专利无效的审查决定。

二、若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则专利复审委作出维持上述专利有效的审查决定。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根据上述审查决定作出判决:

上述专利被无效的,销售商没有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上述专利有效的,因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销售商也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



阻止专利实施是否属于侵权


一、阻止专利实施是否属于侵权 阻止专利实施不属于侵权。

专利侵权为以下情况:

1、未经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2、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销售、许诺销售未经许可的专利产品的行为; 4、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5、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得的产品的行为; 6、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7、冒充专利的行为。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非职务发明的申请权属于谁


一、非职务发明的申请权属于谁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2、法律规定:

《专利法》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二、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属于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这一般是指单位短期或临时下达的工作任务,如合作开发、组织攻关、接受委托研究等。

在这些工作任务完成中所产生的发明创造与单位的宏观指导、具体方案的制定以及必要的物质条件密切相关,所以,应该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这些发明创造的完成,与原来担任的职务或所接受的工作任务有密切关系,在任职期间已经开始研究设计,有的甚至已经接近完成,所以应该认为是职务发明。

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可作如下理解:

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其中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包括技术档案、设计图纸、新技术信息等。

单位图书馆或资料室对外公开的情报、资料不包括在内。

对上述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应当是完成发明创造所不可缺少的,也即该利用对发明创造有决定性的影响。

少量的利用或者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没有实质帮助的利用,不应算作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条件。

值得提出的是,如果使用了单位的物质条件,如实验室、仪器、设备等,但向单位交付了使用费的则应除外。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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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申请专利 发明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