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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利代理公司,成立专利代理机构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5 17:18:23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申请专利代理公司,成立专利代理机构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专利代理公司,成立专利代理机构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专利代理机构的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符合下列条件: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

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三)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四)合伙人或者股东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2、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3、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4、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5、品行良好。

(一)作用 专利代理是专利制度有效运转的重要支撑,是知识产权权中介服务体系的核心组成。

专利代理服务水平和质量对依法保护我国的自主创新成果有着重要影响。

(二)发展成果 专利制度建立以来,截止2009年7月底,我国专利代理机构已经发展到735家,执业专利代理人已达到6000多人,全行业从业人员达到17000人左右,通过15规划,国家进一步的提高了专利制度的重要性。

(三)工作原则 专利代理工作的:

1、告知原则

申请专利代理公司,深圳市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4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年第一批非正常专利申请情况通报,其中,深圳市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以2550件涉嫌非正常专利申请而排名广东省第一位。

为查清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于4月22日对当事人进行了初步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4月25日,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是一家具备国家专利代理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机构代码为:

44367,总部设在深圳,全国分公司共计46家(其中深圳3家),执业专利代理师共39名。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5批次筛查结果,共筛查出当事人涉嫌非正常专利申请5784件,涉及其在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业务,其中2021年第四批及2022年第一批,当事人在深圳市的涉嫌非正常专利申请2760件。

2021年,当事人为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高效率,自行设计了一套“专利申请流程自动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

自研系统),实现专利申请流程程序化、专利申请提交自动化的目的。

但是,由于管理不到位,在自研系统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在2021年11月29日至12月7日系统测试期间,当事人以自身名义,使用真实有效的专利代理师曾某的 “递交key” (即电子签名),将仅供测试的公司内部存档且无实际应用价值的2438件专利申请材料误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电子申请系统”,并分别收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在短时间内从而形成“巨量”非正常专利申请。

当事人于2021年12月8日发现了自研系统出现专利申请申报错误后,立即停止该系统的运行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撤回上述2438件误提交的专利申请。

二、调查与处理 经审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

当事人疏于管理,首先,未对专利代理机构账号、代理师曾某的电子签名约束性使用,未限制自研系统测试范围,突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电子申请系统”对资质管理的限制要求,提交2438件无实际应用价值的测试用专利申请,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

其次,对当事人就该批专利申请的撤回,国家知识产权局需耗时近一个月进行审查,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是《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二) 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四) 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或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所指的违法行为,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虽然当事人已将自研系统停用并删除,并撤回测试时误报的专利申请,且能够积极配合我局的调查工作,但是,当事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且在业内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七)5。 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2022年7月11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二)处人民币伍万元(¥50,000)罚款。

三、法律分析 (一)基层知识产权执法单位查处专利代理机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案件法律适用的尴尬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代理机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案件的查处,一般适用《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进行查处,在《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了那些行为属于“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如:

“(一)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 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四) 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或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八) 默许、指派专利代理师在未经其本人撰写或者审核的专利申请等法律文件上签名,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

2021年3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规范性文件”《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的公告(第411号),在第一条中出现二个概念:

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及非正常专利申请,其中,“非正常专利申请”在公告中再一次出现仅在第四条“对于被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从公告本意理解:

“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需要由国家局来审查认定,被认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专利申请即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由此可见,所有“非正常专利申请”均需由国家局审查认定专利代理机构存在“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否则,基层行政执法部门将处于处罚无据的尴尬。

其实在2017 年 4 月 1 日实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 75 号《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部门规章),并无“非正常专利申请”这一概念,2021年版的“规范性文件”《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文中也才出现了二次“非正常专利申请”这一说法,而这个概念正式提出是2019年5月1日实施的《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即使是在2015年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及2019年3月1日实施的《专利代理条例》也都没有出现这一概念。

正是由于2019年版的《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对非正常专利申请这一概念的提出,导致基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一致认为它需要国家局的审查认定,在没有认定结论的情况下,此类案件的查处具有非常大的法律风险。

(二)“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查处 显然2021年版的“规范性文件”《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列示了“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具体规定,也强调了审查认定由国家局实施。

但是,在实践中专利代理机构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电子申请系统提交专利申请时,基层行政执法部门已经可以查实代理机构可能存在的一些违法行为,例如该办法第二条所列某些事项,但是,根据《办法》规定仍然需要国家局来审查认定,虽已查明当事人存在同类违法行为,也案件仍免不了处于无法查处的尴尬。

其实,此类案件的查处难度不大,并不涉及专利本身,纯粹专利申请过程中事务性的工作,国家局应该放手由于基层执法部门查处,减轻国家局自身负担,放开基层执法部门的手脚,以专利代表机构向国家局提交专利申请作为节点,专利提交之前由基层执法部门进行监管,专利提交之后由国家局出具意见进行规范。

(三)对专利代理机构负责人及代理师的查处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对专利代理师查处的有关规定,但是代理师从事了条例规定的“五项”行为之外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呢?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也没有补充更多的实质惩罚性处罚条款。

对专利代理机构负责人更没规定实质惩罚性处罚。

我局在调查中发现,代理师往往实际听命于专利代理机构负责人,指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负责人却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关规定让人不能理解。

应该参照《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尽快修订《专利代理条例》,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违法行为的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负有责任的人员制定惩罚性处罚。

四、典型意义

申请专利代理公司,申请专利需要找代理公司吗?


申请专利需要找代理公司吗? 需要! 为什么需要? 当然是专业,专业如何体现呢?下面以发明专利为例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第一:

检索专业 对发明专利而言,申请前的检索十分重要,这样不仅可以避免浪费不必要的申请费,也可以增加发明专利的授权率。

目前市面上有很多免费的检索平台,而且专利局也可以直接检索。

既然有这么多免费的检索平台,为何还需要专利代理公司来做呢? 因为很多人对发明专利的授权条件不清楚,发明专利授权基本要求是:

需同时具备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

实用性很容易理解,即拟申请的技术方案能够制造或者使用。

什么是新颖性呢?《专利法》二十二条二款规定: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 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也就是在你申请前没有相同的技术被公开或已申请。

这个可以逐一对比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同,是否觉得非常简单呢?不!要检索全面,需要罗列非常贴合的检索式,以及查阅详细的参考文件,这里的参考文件不仅包含专利申请文件,还包括论文、杂志以及现有产品等。

什么是创造性呢?《专利法》二十二条三款规定: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也就是拟申请的技术方案相对现有技术的改进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不是显而易见的,相对现有技术的结合也不存在启示。

何为显而易见?何为启示?这里的分析就比较见仁见智,不同的人对此看法不一,因此,专业知识及检索经验就很显得十分重要。

例如:

将 “一”字型的螺丝改为“十”字型螺丝(假定该设计之前还未出现),是否可以申请发明专利呢? “一”字改为“十”字,改动的点非常细微,很多人可能认为无法获得发明专利授权,但“十”字型螺丝的出现,让螺丝的使用更加方便,属于整个行业颠覆性的创新,所以该设计成功获得了发明专利授权。

如果没有撰写前的专业检索,容易将现有技术作为新的技术方案提出申请,也可能错失对具有高价值技术方案的保护。

第二:

撰写专业 我们常说,专利工程师是翻译家,因为专利工程师最主要的工作之一就是将客户拟申请的技术方案,翻译成符合专利法要求的法律语言。

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包括:

发明专利请求书、摘要、摘要附图(适用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适用时)。

其中最重要的是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权利要求是对整个专利的保护范围的限定;说明书是对权利要求书的解释说明,帮助大家对权利要求的理解。

很多人对权利要求书不了解,认为所有的技术点都写进去,保护才更全面,其实不然,权利要求包含的技术点越多,保护范围反而更少,所以专业的专利工程师会根据前期的检索结果,合理的撰写权利要求书,让权利要求既具有创造性,又能保护最大化。

例如:

现有技术是“茶杯,包括杯身和杯盖”,拟申请的技术方案是“茶杯,包括杯身和杯盖,还包括把手、设置在杯盖底部的凸圈”,这里有两个创新点(把手和凸圈),但撰写权利要求时,就不需要全部写入权利要求一中,可以将杯身、杯盖、把手写入权一,凸圈写入权利要求二。

说明书撰写最大的问题就是对权利要求书公开不充分,出现这种问题,这个专利基本就死了,很难再答审成功。

答主在工作中,就常遇到权利人自己向专利局申请,后因为撰写问题,下审查意见,这时才委托专利代理公司帮忙答审,无论是否答审成功,这都很浪费专利权人时间。

而且很多撰写问题在答审过程中无法修改,最后导致专利被驳回。

第三:

跟进专业 发明专利审查时间是1.5-2年,有效期是20年,期间可能会收到审查意见、驳回、无效等诸多通知,若权利人申请地址稳定,还能收到专利局下发的通知书,如若中途地址发生变更,则就可能错失对专利及时跟进,导致失去专利权。

这里就体现了专利代理公司的必要性,因为专利代理公司基本采用电子报文的形式,所以不会因为地址变更而遗漏各类通知。

且专利申请后还需每年缴纳专利年费,专利代理公司会将客户的信息录入监测系统,定期提醒专利权人缴费,避免专利权失效。



申请专利代理公司,成立专利代理机构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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