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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屏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防伪铆钉”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分析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6 14:33:30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组合屏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防伪铆钉”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评析。



“组合屏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牟律师,知识产权专家律师,武汉大学法学硕士,中共党员。

该律师涉足律师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律师从业经验,长期致力于著作权(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侵权业务方面的研究。

其凭借专业的理论知识、深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谈判及诉讼技能,为国内外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处理了多起重大疑难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已赢得了各界的支持和客户的高度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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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伪铆钉”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评析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472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本决定涉及“防伪铆钉”的00249571.6号实用新型专利。

其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1为:

“1。一种防伪铆钉,所述铆钉由铆沿(1)和铆体(2)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铆沿上端面压制有凹凸部(11)。

”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人1于2002年6月6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认为该实用新型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所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在提出无效请求的同时还提交了6份证据; 请求人2于2002年7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认为该实用新型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所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

在提出无效请求的同时也提交了6份证据。

请求人2还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为它不属于一个“技术方案”,不应当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

经审查,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1)关于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 请求人2认为本专利不属于一个“技术方案”,故不能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

合议组认为:

本专利涉及一种防伪铆钉,在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该铆钉的具体结构特征——“所述铆钉由铆沿和铆体构成”及“铆沿上端面压制有凹凸部”。

通过本专利的说明书可以看出,采用本专利的铆钉,可以对所封装的产品起到防伪的作用,产生了一定的防伪效果。

因此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5.1—5.4节的有关规定,即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证据4是一份有关铆钉的国家标准。

在该证据中并未公开与本专利相同的技术方案,也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记载的区别技术特征。

相反,在该证据中却写明:

铆钉的顶面不允许有影响使用的裂缝和凸起。

从本专利的说明书中可以得知,本专利的铆钉是专门适用于纸板材料的,具体说是用于纸质包装材料的封口和封箱。

由于所封装的材料不同于传统铆钉所连接的材料(金属),而且该铆钉作为封口件使用时不需要过高的强度,因此即使铆钉的顶面存在一些凹凸不平也不影响使用。

就此而言,本专利的铆钉不同于国家标准中所称的结构铆钉,结构铆钉不可能给出在铆沿上端面压制凹凸部、以实现防伪目的的技术启示。

因此,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本专利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有创造性。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担保法》,特制定《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专利局是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出质人必须是合法专利权人。

如果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则出质人为全体专利权人。

第五条全民所有制单位以专利权出质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中国单位或人向外国人出质专利权的,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办理涉外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应当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

第六条申请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中国专利局寄交或面交下列文件:

(一)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 (二)主合同和专利权质押合同; (三)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四)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利权的有效证明; (六)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 (七)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八)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中国专利局以收到上述文件之日为登记申请受理日。



“组合屏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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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专利申请 如何申请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