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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宣告对证据提交有什么要求,专利无效宣告对证据提交的要求有哪些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6 14:52:28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对证据提交有什么要求,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对证据提交的要求有哪些。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对证据提交有什么要求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对证据提交有什么要求 国家局《专利审查指南》对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证据的提交做了如下规定:

一、外文证据的提交 (一)当事人提交外文证据的,应当提交中文译文,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中文译文的,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

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中文译文,未以书面方式提交中文译文的,该中文译文视为未提交。

(二)当事人可以仅提交外文证据的部分中文译文。

该外文证据中没有提交中文译文的部分,不作为证据使用。

但当事人应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要求补充提交该外文证据其他部分的中文译文的除外。

(三)对方当事人对中文译文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对有异议的部分提交中文译文。

没有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无异议。

对中文译文出现异议时,双方当事人就异议部分达成一致意见的,以双方最终认可的中文译文为准。

双方当事人未能就异议部分达成一致意见的,必要时,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委托翻译。

双方当事人就委托翻译达成协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委托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翻译单位进行全文、所使用部分或者有异议部分的翻译。

双方当事人就委托翻译达不成协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自行委托专业翻译单位进行翻译。

二、域外证据和地区形成的证据的证明手续域外证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但是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对上述两类证据,当事人可以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不办理相关的证明手续:

(一)该证据是能够从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的国内公共渠道获得的,如从专利局获得的国外专利文件,或者从公共图书馆获得的国外文献资料; (二)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该证据真实性的; (三)对方当事人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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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对证据提交的要求有哪些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对证据提交的要求有哪些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对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证据的提交做了如下规定:

一、外文证据的提交 (一)当事人提交外文证据的,应当提交中文译文,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中文译文的,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

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中文译文,未以书面方式提交中文译文的,该中文译文视为未提交。

(二)当事人可以仅提交外文证据的部分中文译文。

该外文证据中没有提交中文译文的部分,不作为证据使用。

但当事人应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要求补充提交该外文证据其他部分的中文译文的除外。

(三)对方当事人对中文译文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对有异议的部分提交中文译文。

没有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无异议。

对中文译文出现异议时,双方当事人就异议部分达成一致意见的,以双方最终认可的中文译文为准。

双方当事人未能就异议部分达成一致意见的,必要时,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委托翻译。

双方当事人就委托翻译达成协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委托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翻译单位进行全文、所使用部分或者有异议部分的翻译。

双方当事人就委托翻译达不成协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自行委托专业翻译单位进行翻译。

委托翻译所需翻译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各承担50;拒绝支付翻译费用的,视为其承认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中文译文正确。

二、域外证据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的证明手续 域外证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但是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对上述两类证据,当事人可以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不办理相关的证明手续:

(一)该证据是能够从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的国内公共渠道获得的,如从专利局获得的国外专利文件,或者从公共图书馆获得的国外文献资料; (二)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该证据真实性的。

(三)对方当事人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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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证据的审核认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对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各类常见证据的审核认定作了如下规定:

一、书证的真实性 合议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书证的真实性:

(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二)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 (三)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四)证据形成的原因和方式; (五)证据的内容; (六)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二、证人证言 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

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以及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未能出席口头审理作证的证人出具的书面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席口头审理作证的除外。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席口头审理作证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前款的规定对其书面证言进行认定。

三、认可和承认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明确认可的另外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予以确认。

但其与事实明显不符,或者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另外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予以确认。

但其与事实明显不符,或者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另一方当事人既未承认也未否认,经合议组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无效宣告程序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但是,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无效宣告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进行口头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没有进行口头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在无效宣告决定作出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确认该承认的法律效力。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无效宣告程序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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