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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代理有哪些事项,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是什么意思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6 14:52:41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代理有哪些事项,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是什么意思。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代理有哪些事项


一、程序 1、委托人说明案由、无效的理由和事实依据,确定无效宣告请求目的。

2、签订无效宣告代理合同、代理。

3、委托人提交身份证明,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4、委托人按合同交纳相关费用。

5、要求委托人书面提供涉及与无效专利有关的在先权利的有关检索资料,或提供相同技术领域、相近技术领域、相关技术领域的有关技术资料;并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检索资料。

委托人所提供的资料必须要求是原件及复印件,如只提供复印件,应书面提供复印件的出处、印刷、出版时间和资料封面、二封、三封或封底、扉页等内容。

如涉及外观专利的无效,还需提供与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各类资料、画册等资料,代理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在先公开文件、技术资料,在先制造销售使用的发票、合同、产品实物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其他经过公证的在先公开行为的证明材料。

6、研究证据材料,确定最有效的无效宣告请求方案,是否需要对重要证据作相关的公证或鉴定;撰写无效宣告请求书,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7、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和解,根据委托人意见提出和解方案和条件,并撰写、签订和解协议书。

8、研究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适时作出答辩。

如涉及高、新技术的专利无效,委托人应指派熟悉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合、指导进行技术分析、撰写无效请求、参加口头审理等过程。

9、专利无效涉及侵权纠纷时,协助委托人以下工作:

1)协助委托人在答辩期(15天内)得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审理通知书; 2)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后,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审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请求; 3)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决定后,向人民法院转送有关无效决定书。

二、委托人提交材料清单 1、委托人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工商执照和法人证明。

2、专利权人的专利证书、授权专利公告文件。

3、与无效专利相关的在先公开的专利文件、在先公开的科技文献、公知技术和其他技术资料。

4、专利无效涉及侵权纠纷时,委托人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委托人的产品实物、照片、产品说明书及其他材料。

2)人民法院送达的包括诉讼请求书在内的全部文件。

3)委托人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经营情况、技术来源、时间、投产准备情况说明。

收费标准无效代理收取代理费的最低标准为5000元,根据案情难易程度酌情协商。

无效请求费、专利检索费、取证费、差旅费采用预交制,按实际发生额凭票收取。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是什么意思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是什么意思 无效宣告程序是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设置的。

该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由此而启动的法律程序叫“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

既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诉讼中的被控侵权人当然也不例外。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即任何人未经允许实施该项技术的行为都不构成侵权。

所以专利侵权诉讼的被告往往以原告的专利权无效作为抗辩理由。

专利复审委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中有相当比例是侵权诉讼的被告提出的。

据此,启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之后,在实体上,涉及权利标的的效力问题进而可能影响法院最终的实体判决;在诉讼程序上(本文讨论不涉及专利行政处理),对于效力待定的权利标的,可能影响诉讼程序的进行而导致诉讼中止。

所以,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往往要涉及无效宣告程序。

理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对于当事人非常重要。

《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并没有对专利侵权诉讼中提起无效宣告程序如何处理作出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对此进行了较具体的规定,在实践中起到很大的指导作用。

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六十七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

第六十八条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第六十九条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举行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

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口头审理通知书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作答复,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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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终止情形是什么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终止情形是什么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终止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前,撤回其无效宣告请求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二、请求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口头审理通知书,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三、已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驳回请求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四、针对一项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无效宣告理由,专利权人自申请日起放弃该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五、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六、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针对该专利权的所有其他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专利法》第四十六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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