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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实用新型专利,什么是立体商标外观专利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6 15:18:29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什么是实用新型专利,什么是立体商标外观专利。



什么是实用新型专利


什么是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是产品专利申请。

授予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

1、新颖性:

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创造性:

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

是指该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申请所须提交的材料:

1、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 2、实用新型专利所属技术领域和背景技术; 3、完成本实用新型的目的; 4、达到本实用新型目的的技术方案:

产品实用新型要求详细描述产品的结构组成; 5、附图(一定要求有附图):

能清楚看到产品的结构,分清各零部件的连接关系,可是分解图、剖面图等; 6、具体实施例(完成本实用新型的具体的实施方式); 7、本实用新型能够达到的最佳效果; 8、申请人为单位的需要单位盖章;申请人为个人的需要个人签字; 9、申请人为单位的需要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10、提供清楚的申请人名称、详细地址、电话、邮编、设计人名称等材料。

注意事项:

1、专利名称应该简短、准确地表明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主题名称,不应含有非技术词语、含糊笼统的词语,一般不超过25个字; 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应当是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 3、背景技术部分尤其要引证包含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

此外,还要客观地指出背景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和缺点,说明存在这种问题和缺点的原因以及解决这些问题时曾经遇到的困难; 4、技术方案是针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客观而有根据地反映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进一步说明其效果,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同时说明有益的效果;

什么是立体商标外观专利


什么是立体商标外观专利 立体商标又叫三维商标,是以立体标志、商品整外型或商品的实体包装物以立体形象呈现的商标。

简单的说就是立体形状的商标。

立体商标与平面商标、颜色组合商标被统称为可商标,他的基本功能与平面商标一样,区别商品来源或服务提供者。

根据《商标法》第 37 条和第 38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10 年,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并且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如需要继续使用的,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这样看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只有10年,而商标权的保护期限则是无期限的。

什么是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这是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明文规定的。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比较窄,根据《专利法》第56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产品为准。

在保护期限上,《专利法》第 42 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 10 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立体商标和外观专利分别是什么的相关内容。

由此可见,通常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对象,包括产品的装饰性等。

可以二者结合,也就是色彩与图案、形状的相互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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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和专利权


什么是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和专利权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法定的情形下,不经专利权人许可,授权他人实施药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律制度, 显然,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和药品专利权是相互矛盾的。

药品专利保护保护对象主要是药品领域的新的发明创造,即技术创新,包括新开发的原料药即活性成分、新的药物制剂或复方、新的制备工艺或其改进。

专利权具有独占性,也就是说专利保护的创新药品是唯一的,其独占性可体现在对市场利益的垄断,包括对创新药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口的垄断,专利制度有利于鼓励新药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

但在紧急情况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不仅不会被视为侵权,相反还应被政府组织予以支持,理由在于:

首先从国家和社会利益来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目的是为了促进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得以实施,防止专利人滥用专利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次从人权保护的确定来看,获得药品在性质上是人权,是健康权、生命权的一部分。

在联合国人权框架内,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是国家履行人权义务的一项措施,国家确保患者获得药品的不仅义务优先于相关国际贸易协定下的义务,也优先于TRIPS协定下的专利保护义务;第三,从人权的实现来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措施作为国家确保患者实现获得药品治疗权利的一项措施,其他国家及医药企业负有合作或尊重的义务。

所以,法律承认的药品专利权是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但这不是绝对的,应受到公众分享医学进步利益权利的限制,这种限制是解决公众健康与药品专利保护冲突问题的一种平衡机制,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措施是实现这种平衡机制的一种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强制许可是对知识产权专有权的限制,因此对药品专利强制许可予以认可的前提是各国授予药品本身或药品生产过程专利,而并没有剥夺该药品专利人的专利资格,即药品专利权人仍然有权制造已取得专利的产品和进口该专利产品,发明专利权人仍然有权利与强制许可的受益人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签订许可协议。

强制许可的这种非独占性同时还意味着一国批准了强制许可并不排除其他国家进一步批准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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