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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浅析技术抗辩原则,从专利侵权案例谈专利保护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6 15:18:47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从一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浅析现有技术抗辩原则,从两个专利侵权案例谈专利保护。



从一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浅析现有技术抗辩原则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拥有名称为“瓷座”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02372831.0号。

2007年12月18日,陈某以佛山市**区神达照明电器厂(下称神*厂)生产销售的瓷座产品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诉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中,神*厂向法院提交了一份《顺德家电快讯广告》以及一份名称为“加热器的结构”、申请号为95117585.8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以此证明两份证据公开了陈某的涉案专利,神*厂的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是现有公知技术,其不构成侵权。

2008年6月13日,佛山中院一审判决神*厂的公知技术抗辩成立,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此后,陈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9年1月,我所接受陈某的委托,代理了本案的二审诉讼。

【二审判决】 2010年3月15日,广东省高院经审理后认定:

原审法院以名称为“加热器的结构”、申请号为95117585.8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中公开了陈某的涉案专利,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是现有设计,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本院予以纠正。

据此,广东省高院判决撤销佛山中院的一审判决;判决神*厂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销毁库存被控侵权产品、专用模具及半成品;判决神*厂赔偿陈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法律分析】 一、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的概念、法律依据、法理基础 1、概念。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作为被告的常见抗辩方式之一就是以“公知技术”进行不侵权抗辩。

在具体专利案件中,公知技术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所涉及的专利技术在其申请日前已经成为公众所能得知的技术。

因被告使用的是公知技术,故其没有侵犯原告的专利权。

2、依据。

于二00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的新《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此条即为专利侵权诉讼中“公知技术抗辩”的法律依据。

3、法理基础。

众所周知,我国《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即是鼓励发明创造、保护科学技术成果。

我国《专利法》也明确规定:

授予专利权的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据此,与专利技术相对应的自由公知技术因不属于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任何人都不能获得专利权。

即使被授予专利权,任何人均可向专利复审委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

但在具体的专利侵权案件中,如果被告认为原告的专利权无效,其只能向专利复审委提出申请,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后,法院才可以判决被告不构成侵权。



从两个专利侵权案例谈专利保护


**炼海律师事-务所许*辉 目前我国正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明确了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目标是,在国内,形成社会公众认知知识产权的思想意识,认同知识产权的价值观念,尊重知识产权的自觉行为的社会氛围。

确实,一个国家一个企业要发展,自主创新是关键,以专利为代表的知识产权意识的树立和传略意识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中,**炼海律师事-务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是福建省目前唯一一家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律师事-务所,该所律师在大量的专利保护实践中,挑选两个实际案例加以评点,以求对读者能有所启发。

某实业公司是专业生产休闲运动产品的厂家,2006年1月,突然收到一家律师事-务所的警告函,称某运动器材公司在2000年将该款式的运动产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授权,实业公司未经运动器材公司同意生产同款式的运动产品侵犯了运动器材公司的专利权,要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行为。

紧接着实业公司也收到客户反馈回来的信息,称他们也收到了类似的警告函,威胁他们不要购买实业公司的产品,否则将构成共同侵权。

原来该运动器材公司是实业公司的直接竞争对手,两家公司的年产值均接近亿元,在国内同行业中已处于领先地位,在大型的产品展览会总能同时看到两家公司的影子,客户群也有很多的同质性,经常出现客户重叠“短兵相接”的情况。

该运动器材公司在2000年将该款式的运动产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授权。

该实业公司收到律师函后,认为该款产品在欧美国家80年代就已开始广泛生产使用,90年代末期也有不少国内厂家开始根据欧美国家的订单加工后出口,况且实业公司早在1998年就已生产该款式产品出口。

因此未予理会,而是多方向客户说明解释,但销量仍然受到一定影响。

2006年3月,该运动器材公司将生产同款式产品的实业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实业公司停止生产销售等侵权行为,并要求实业公司赔偿损失50万元。

同时运动器材公司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实业公司生产的涉嫌侵权产品。

之后法院依法对实业公司的生产的同款式产品进行了查封扣押,致使实业公司无法履行已接受的外贸订单,实业公司面临违约巨额索赔的压力,同时给实业公司造成的信誉损失更是无法估量。

实业公司觉得很冤枉,以该款产品外观设计早已是公知设计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为由,在答辩期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该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法院依法中止诉讼。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8月以“实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于证明在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公开发表过或使用过”为由作出了维持该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实业公司不服该决定,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冒妇??本┦械谝恢屑度嗣穹ㄔ汉捅本┦懈呒度嗣穹ㄔ旱纳罄恚??007年2月作出判决仍维持该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此后,本已中止的侵权诉讼恢复审理。



从宝鸡秦源防盗螺丝厂专利侵权案看专利侵权的认定


一、关于专利侵权认定的理论依据。

所谓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是指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任何人未经专利权利人许可,也没有法定事由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而实施该专利的行为。

(一)要正确认定专利侵权,首先要明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只有确定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才能说明侵权产品或技术是否落入了保护范围,是否构成了侵权。

一般来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去认定。

“权利要求书”制度的出现、发展和不断完善使专利侵权的认定或否定,与商标权、著作权相比,更具有客观性和准确性。

但是由于撰写“权利要求书”的原则的不确定,使得这条试图走向“客观性”终点的道路上,已经布满了主观性的荆棘。

郑*思先生曾称之为专利侵权认定的“模糊区”。

作为其典型代表,这里有三个传统的原则。

1、“周边限定制”,它以英、美专利制度为代表,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由权利要求书的文字内容来确定,被控侵权行为必须重复再现了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每一个技术特征,才被认为是落入到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

若有任何不同,侵权指控就不成立。

2、“中心限定制”,它以德国为代表,是指权利要求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定义发明人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作出了何种贡献,其目的仅仅是供专利局和公众来判断其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采用这种判断方式,申请人只需确保权利要求的内容能够反映发明的实质点,满足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即可,不必挖空心思地进行概括和抽象。

在授予专利权之后,法院在判断侵权时可以通过专利说明书和附图来理解发明的构思,较为自由地对权利要求的范围作出扩大解释。

3、主题内容限定原则,这是对前两种截然相反的原则予以折衷的方式,即专利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的实质内容决定,而不是完全取决于权利要求的文字。

我国即采用这种原则。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这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确定不仅仅局限于其权利要求的内容,还可以参照说明书及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

我国之所以选择将上述两种原则折衷的方法,大概是因为前者便于确保专利保护范围的法律确定性,但是却不利于给专利权人提供灵活而有效的专利保护,而且实践中常常是专利请求的权项写得越细,范围划得越明,越容易引出有利于被告的结果,即容易在侵权诉讼中被判为不属于侵权;而后者能够确保给专利权人提供有效保护,但是却不利于公众确切地预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实践中常常是在专利请求中只写了一个总的概念,一个大的轮廓,倒使得很多“边缘”侵权行为最终被判为侵权了。

然而我们所谓的折衷是否就真能确定在二者连线的中点呢?其实并不是任何时候中庸之道都能左右逢源,正如鱼与熊掌不好兼得。

确实,我们也并没有因此使问题变得简单一点儿、变得客观一点儿。

或许,我们可以这样想,它本来就不是一个可以公式化的东西,究竟几加几等于侵权,我们永远无法武断地确定。

总之,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论从来就没有休止过,直到现在。



从一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浅析现有技术抗辩原则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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