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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利侵权律师函怎么写,商标专利侵权的抗辩事由有哪些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6 15:28:22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商标专利侵权律师函怎么写,商标专利侵权的抗辩事由有哪些。



商标专利侵权律师函怎么写


牟瑶律师,知识产权专家律师,武汉大学法学硕士,中共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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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凭借专业的理论知识、深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谈判及诉讼技能,为国内外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处理了多起重大疑难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已赢得了各界的支持和客户的高度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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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利侵权的抗辩事由有哪些


商标专利侵权的抗辩事由有哪些 1、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抗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侵权诉讼的原告应当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因此,原告的主体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如果原告不符合上述规定,被告可以提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的抗辩。

2、不相同以及不相近似抗辩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上述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因此,被告抗辩时应当根据原告的具体主张进行抗辩。

此处仅以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主张为例进行抗辩。

首先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应当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而不能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标和该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为准。

然后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一是被控侵权的商标,二是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

接下来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

判断近似商标时所称的近似需要达到了易造成混淆的程度,即将该商标使用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普通消费者可能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

比较时应当采用隔离观察、整体观察和要部观察的具体比较方法。

经过上述比较如果得出商标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或者产品不属于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就可认定不构成侵权。

3、在先权利抗辩 《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因此,如果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人的合法权利(如企业名称)相冲突,就可以以在先权利进行抗辩,主张自己不构成侵权。

4、通用名抗辩 《商标法》规定,以本商品的通用名称进行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除外)。

因此,如果某商标是商品的通用名称,即使经过注册,只要符合以下特征,仍然可以考虑通用名抗辩:

注册商标是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且使用地域范围广泛;通用名称作为商标在使用中没有获得显著性;通用名称仅仅作为注册商标的一部分,不能限制他人对该商品通用名称的使用;含通用名称的商标权人无权阻止其他人也将通用名称作为商标的一个组成部分使用。

5、合理使用抗辩 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根据上述规定,含有县级以上地名的商标,在允许注册的同时又限制了商标权人的部分权利,即不能限制他人对地名的合理使用,只要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就不构成侵权。

6、销售商品合法来源抗辩 《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原告的商标符合上述情况,被告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以否定原告的商标权。

一旦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撤销申请,被告可以据此向法院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并附撤销申请的副本及证据。

法院将根据撤销申请的理由和证据来决定是否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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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和专利权有哪些区别


商标和专利权有哪些区别 商标权和权利权的区别主要包括保护的目的不同、保护的对象和范围不同、国家主管机关和适用的相关法律不同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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