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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专利分类表有哪些原则,国际专利技术转让许可合同怎么写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6 15:29:05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国际专利分类表有哪些原则,国际专利技术转让许可合同怎么写。
国际专利分类表有哪些原则
国际专利分类表有哪些原则 虽然IPC对各个类别做了明确的定义,但是具体给专利标记分类时,需要遵循IPC的分类原则。
IPC分类表分类表定义了5个分类原则:
(1)整体分类 有的技术主题应当尽可能作为一个整体来分类,而不是将它的各个组成部门分别分类。
(2)功能分类 技术主题按功能分类分入功能分类位置;分类表中不存在该功能分类位置的,分入适当的应用分类位置。
(3)应用分类 有的技术主题按应用分类分入应用分类位置;分类表中不存在该应用分类位置的,应当分入适当的功能分类位置。
(4)既功能分类又应用分类 有的技术主题既按功能分类分入功能分类位置,又按应用分类分入应用分类位置。
若分类表中不存在该功能分类位置,则只分入应用分类位置;若分类表中不存在应用分类位置,则只分入功能分类位置。
(5)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的分类 以上就是 小编为您总结的关于“国际专利分类表”的相关知识,国际专利分类表在上文小编已经有为大家详细地介绍,大家可以根据自己想要找的东西详细地观看。
希望可以帮您解决相关的问题。
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国际专利技术转让许可合同怎么写
转让方(乙方):
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资料 1、向中国专利局递交的全部专利申请文件(附件1),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摘要及摘要附图、请求书、意见陈述书以及著录事项变更、权利更新丧失后恢复权利的审批决定,代理委托书等,(若申请的是PCT,还要包括所有PCT申请文件)。
2、中国专利局发给转让方的所有文件(附件2),包括受理通知书,中间文件,授权决定,专利证书及副本等。
3、转让方已许可他人实施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书,包括合同书附件(即与实施该专利有关的技术,工艺等文件)。
4、中国专利局出具的专利权有效的证明文件。
指最近一次专利年费缴费凭证(或专利局的专利登记薄),在专利权撤销或无效请求中,中国专利局或专利复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做出的维持专利有效的决定等。
5、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转让文件。
第二条:
交付资料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1、合同生效后,转让方收到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的转让费后**日内,转让方向受让方主交付合同第一条所述的全部,或者合同生效后,**日内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合同第一条所述的全部(或部分)资料,如果是部分资料,待受让方转让费交付给转让方**日内,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其余的资料。
第三条:
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及处置办法 在本合同签订前,转让方已经实施该专利,本合同可约定,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转让方可继续实施或停止实施该专利。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则转让方应停止实施该专利。
在本全同签订前,转让方已经许可他人实施的许可合同,其权利义务关系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
转移给受让方。
第四条:
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涉及的专利权的转让费为****(元),采用一次付清方式,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或在专利局公告后**日内,受让方将转让费全部汇对转让方的账号,或以现金方式汇至或(面交给)转让方。
2、本合同涉及的专利权的转让费为****(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或在专利局公告后**日内,受让方即将转让费的**%(元)汇至转让方的账号;待转让方交付全部资料后**日内,受让方将其余转让费汇至(或面交)转让方; 或采用合同生效后,**日内支付**元,**个月元支付**元,个月内支付**元,最后在**个月内付清其余转让费的方式。
支付方式采用银行转账(或托收、现金竞付等),现金兑付地点一般为合同签约地。
第五条:
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的处理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在本合同成立后,转让方的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如无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且转让方无恶意级受让方造成损失,则转让方不向受让方返还转让费,受让方也不返还全部资料。
如果本合同的签订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或转让方有意给受让方造成损失的,转让方应返还转让费。
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请求撤销专利权,或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宣告无效或对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对发明专利)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在本合同成立后,由受让方负责答辩,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请求或诉讼费用。
第六条:
过渡期条款 1、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至专利局登记公告之日,转让方应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在这一期间,所要缴纳的年费、续展费(对**年12月31日前申请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由转让方支付。
2、本合同专利登记公告后,受让方负责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如办理专利的年费、续展费、行政撤销和无效请求的答辩及针效诉讼的应诉等事宜。
(也可以约定,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维持该专利有效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支付)。
3、在过渡期内,因不可抗力,致使转让方或受让方不能履行合同,本合同即可告解除。
国际外观设计分类法适用范围
一、国际外观设计分类法适用范围 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不是认定产品同类唯一依据 【要旨】 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从产品类别和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两个方面判断。
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近似,主要依据产品用途判断,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案情】 原告福建省漳州市越远食品公司通过独占许可方式获得“工艺品(凤梨拼盘)”的外观设计专利,属《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第11装饰类中“11-02小装饰品,桌子、壁炉台和墙的装饰,花瓶和花盆”。
2011年12月15日,原告公证购买了“旺来拼盘吸冻”,其外观与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生产商是被告晋江维多利食品公司。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审理】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被控侵权产品只有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为果冻,系可食用食品,而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为“工艺品(凤梨拼盘)”,系装饰品,两者用途不同,产品的功能不同,且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分别属不同的类别,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福建高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生产的虽是果冻食品,但产品与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比较,两者整体视觉效果没有实质性差异。
其在凤梨模型中注入可食用的材料并不影响其具有装饰的功能和用途,可以用作装饰、摆放。
因此,被告在与原告专利相近的产品种类使用与原告专利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构成侵权。
故改判:
维多利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
【评析】 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关键在于对《解释》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综合理解。
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由此可见,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是以产品为载体的外观设计,而并非脱离产品的外观设计。
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同时考虑产品的类别以及外观设计两个层面。
《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该规定从产品类别及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似两个因素来确定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而在产品种类相同或者相近的认定方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产品的用途来确定。
《解释》第九条对产品的用途作了进一步的指引,列举了认定产品用途的参考因素,即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是否构成相近设计的判断,应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外观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从整体视觉效果进行判断。
将被诉侵权产品外观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进行比对,二者整体形状均为一“菠萝”造型,下面附有托盘。
两者的外观设计,只是局部细微差别,整体视觉效果没有实质性差异,应当认为是相近设计。
在判断产品类别是否相近方面,被告主张其产品是果冻食品,并用于食用,与原告的外观设计属工艺品装饰类别不同,不构成相同或相近。
《解释》第九条指出,确定产品种类相同或相近的依据是产品是否具有相同或相近的用途,参考的主要因素有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
《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仅是判断产品种类的参考因素之一,不能作为确定产品种类的唯一依据。
本案中被诉产品的整体造型为装在托盘上的凤梨,其实际使用情况,除了食用之外,也可用于装饰或者摆放。
综上,被诉侵权产品无论从外观设计还是产品种类,均构成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近,落入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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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专利分类表有哪些原则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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