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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的区别是什么,外观设计与著作权冲突如何处理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6 15:30:41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的区别是什么,外观设计与著作权冲突如何处理。



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的区别是什么


牟瑶律师,知识产权专家律师,武汉大学法学硕士,中共党员。

该律师涉足律师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律师从业经验,长期致力于著作权(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侵权业务方面的研究。

其凭借专业的理论知识、深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谈判及诉讼技能,为国内外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处理了多起重大疑难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已赢得了各界的支持和客户的高度赞誉。

牟瑶律师代理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上百余起,为客户挽回经济损失上亿元。

其代理的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被列入四川法院2016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成为业内关注亮点并具有指导性意义。

至今已与多家著名出版社、六神花露水、六个核桃、农夫山泉、郫县豆瓣等知名企业等建立了合作关系,为其提供全面、高端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牟瑶律师执业理念是:

以法为本、忠职敬业、竭诚为客户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详细>>

外观设计与著作权冲突如何处理


外观设计与著作权冲突如何处理 绘画、书法、摄影、影视、图形等作品首次用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受著作权之保护;在同类产品上再次使用该作品的,则由专利法调整,不为著作权法保护。

为解决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这一重合,可采取一次卖绝,是指绘画、书法、摄影、影视、图形等作品用于工业品外观设计时,著作权人必须将在该产品上使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转让给生产者。

权利转让后,该产品则同上专利法调整,不再适用著作权保护制度。

一次卖绝的办法有以下特征:

第一,生产者首次将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在产品上使用,必须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二,作品的著作权人必须将在同类产品上使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卖绝。

第三,一次卖绝后,该产品只适用专利法,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他人不得仿制,未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任由他人复制。

第四,该作品在不同种类的产品上使用的权利,仍属于著作权人。

按照这种办法,绘画、书法、摄影、影视、图形等作品首次用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适用著作权法;在同类产品上再次使用该作品的,转为专利法调整。

外观设计的定义 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中,外观设计较为特殊。

作为一种发明,它可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作为某种美学思想的表述,它可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当它在市场上获得显著性或第二含义后,又可以作为商标得到商标法的保护,或作为商品外观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外观设计问题涉及专利权、版权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外观设计与商品包装外观设计可获得专利法的保护,但商品包装只能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

外观设计的申请要求 外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

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中规定: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Industrial Design)是指:

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可见,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2)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3)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4)必须富有美感。

在专利申请时需要考虑到两者之间的关系,了解相关的知识,才不会出现不该有的矛盾,以上的就是 小编为大家在网上寻找到的知识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问题!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侵权判定的区别有哪些


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基准是整体视觉效果是否相近似、商标的侵权判定基准是能否构成消费者的混淆,而由判定基准不同又直接带来二者在侵权判定原则、具体判定方法上的差异。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富有美感的工业设计,从这种意义上讲,更接近于著作权,而商标保护的一种标识性权利,保护的最终目的是防止消费者对商品发生混淆,由此,形成了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侵权判定基准上的本质区别。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基准是,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之间的整体视觉效果是否相近似,如果相近似,则构成侵权;商标侵权判定基准是,被控标识与商标相比是否有可能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如果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则构成侵权。

混淆在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侵权判定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对于商标侵权判定,如果被控标识与商标造成消费者混淆,则一定构成侵权,反之,一定不构成侵权。

有的时候即使被控标识与商标相近似,但是如果没有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仍不构成侵权。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如果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造成消费者混淆,则认为二者的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相近似,一定构成侵权,反之,则不一定不构成侵权。

也就是说,有的时候即使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但仍有可能构成侵权。

比如,被控产品是一个双门消毒柜,外观设计专利是一个单门消毒柜,二者一个是双门,一个是单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但是二者的边角门把手等部位相近似,由于消毒柜的边角门把手等是易见、创新部位,根据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基准,认为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相近似,构成侵权。

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侵权判定具有共同的侵权判定原则,即整体观察原则和要部观察原则。

2004年以前,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侵权判定还具有一个共同的侵权判定原则即隔离对比原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2004年6月对审查指南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判定的隔离对比原则,这也意味着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不再适用隔离对比原则。

笔者认为,这种改变是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基准密切相关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基准是整体视觉效果是否相近似,而不是是否构成消费者的混淆。

外观设计专利更接近于版权,当判定两个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时候,一定是将两个作品进行直接对比,而不会隔离对比。

尽管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侵权判定都有整体观察原则和要部观察原则,但在具体适用时二者是明显不同的。

在商标侵权判定中,要部观察原则是对整体观察原则的一个补充。

首先将被控标识与商标进行整体上的对比,在此基础上,找出最能吸引消费者的部分确定为要部,再进行比较,比如当商标为文字与图案的组合,图案最具有显著性,可以确定图案为要部。

而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整体观察和要部观察只能择其一。

原则上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适用整体观察原则,只有那些在使用状态下相对于其他部位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明显强烈的部位可以适用要部观察原则,比如,以特定方向朝向使用者的产品,如壁挂式固定信箱,其在使用状态下能够看到的部位相对于看不到的部位(如壁挂式固定信箱的背面)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明显强烈。

另外,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的侵权判定除了在判定基准和判定原则上存在区别外,由于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保护内容的不同,在一些具体的判定方法上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比如,在商标侵权判定中,会考虑构成商标文字的含义,如果商标是cyclone(旋风的意思),被控标识是tornado(也是旋风的意思),由于二者含义相同,构成侵权,而如果这两个词分别用在产品包装袋上,对于外观设计专利而言则不构成侵权。

再有,如果商标是一个金-鹰的图案,被控标识是金-鹰文字,构成商标侵权,对于外观设计而言,也不构成侵权。

还比如,如果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相比,图案相同或相近似,但色彩不同,此时被控产品有可能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但如果被控标识与注册商标相比,文字、图案相同,只是色彩不同时,仍有可能构成侵犯商标权。



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的区别是什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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