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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怎么认定,外观专利侵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6 15:30:52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外观专利侵权怎么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怎么判定,外观专利侵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外观专利侵权怎么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怎么判定


外观专利侵权怎么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怎么判定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 外观设计,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有三个步骤:

一、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

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

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

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有着明显的区别,前者是人们视觉可见的美感外观,后者为符合专利性的技术构思或技术方案。

二、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并继续进行下面第3点的比较。

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到此就可以结束我们的侵权判定步骤,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三、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 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

经过对比,可能出现以下三种结果:

(一)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就认定前者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 (二)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将可能根据等同原则,也认定专利侵权成立; (三)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认定问题 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时,一般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首先,要根据专利证书、专利授权公告、专利登记薄、原告的主体资格证明等文件对专利权的主体予以确认,看看原告是否为合格的专利权人。

2、其次,要对专利权的有效性予以确认,确认该专利权是否仍然处于专利权有效期内,受法律的保护。

3、然后,要根据专利授权时的公告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什么,被控涉嫌侵权的产品是否与外观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应当首先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

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审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应当参照外观设计分类表,并考虑商品销售的客观实际情况,对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作出认定。

同类产品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前提,但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类似产品之间的外观设计亦可进行侵权判定。



外观专利侵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一、外观专利侵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一)被控侵权产品需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范围 我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因此,判定判定被控侵权物是否侵权,首先应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确定:

应以表示在照片或图片中的外观设计为准。

专利权人申请专利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图片、照片以及相关说明,是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唯一依据,具体体现为外观设计申请书中专利产品的主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后视图等,必要时还有剖视图、剖面图、状态参考图,尤其是图中富有美感的要素。

由于外观设计专利是面对社会上普通的消费者,依据普通消费者对外观设计的认知能力,所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仅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理应包括与专利产品实质上相似、普通消费者难以分辨的相似外观设计。

2、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对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准确限定作用。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

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

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有助于准确理解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但是,简要说明对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所做的扩大或者缩小的解释限定无效。

设计要点是外观专利设计人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中独创的、全新的部分,是设计人员在外观设计中独特的智慧体现,一件外观设计之所以能取得专利权,正是由于这件外观设计具有其他外观设计所没有的独特的设计要点。

当一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存在简要说明时,在判断一件设计是否侵犯专利权时,专利权人有义务提交其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图,并说明其外观设计要求保护的独创部分与内容,以利评判人判断。

但是,如果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已向专利局提交了设计要点图的,那么,设计要点图的专利档案就是设计要点的证据。

从某一角度来说,外观设计可以说是一件能应用于一定产品上的美术作品,因此,色彩在外观设计中占有重要地位。

如专利权人在简要说明中请求保护色彩,那么,请求保护的色彩应当作为限定该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考量要素。

作是否侵权判断时,不应当仅考虑专利权人对色彩的语言描述,语言对色彩的描述是有限的,权利人还应该出具由专利局证明的相关色彩证据,用以确定外观设计的色彩保护范围。

双方争议过大时,应当与专利档案中的色彩进行核对。

色彩比对的方法,是将申请人提供给专利局的外观设计图片中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组合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组合逐一对比,而不是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之间的比对。

因为,专利法所保护的是表示在照片或图片中的外观设计,现实中的专利产品,有可能作了变动,至少不是照片或图片的完全复原。

为了避免偏差,应当是侵权产品与照片或图片中的产品进行对比。

3、不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内容。

因为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是一项有用物品的具有装饰性和美学价值的外表,而不是外观设计存在其上的载体产品,因此,外观设计的载体—产品的材料、功能、大小、技术特性、结构内容等与品本身的有关的内容不在保护范围之内。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是一种新设计的外表,为一种实实在在的东西,不是一种思想、观点,所以,设计者的设计理念、设计者的构思技巧、技术方案、产品图案中文字的含义等一些有关思维的内容不属于专利法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是由设计人的独创性思考创造出来的,仅由产品的功能决定的形状、色彩、图案是产品的自然特性的反映,不属于设计人的创造性劳动范畴,因此,仅由产品本身功能就能决定的形状、图案、色彩理应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外。

外观设计的新颖性要求外观设计不能是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以前已有的公知技术,外观设计中公知技术内容不在保护范围之内。

所要强调的是,本文所指的公知内容,是指外观设计的整体而言,不是指局部与要素。

如果一件设计,在公知设计上加上独特的设计要点或创新要素,表现出不同于公知设计成分的具有独创性且富有美感的新设计,仍然可构成一件专利,其独特的设计要点或创新部分当然在专利法的保护范围之内。

对于纯粹由已知技术组组合而成的富有美感并适应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是否可以取得专利,理论与实践中有不同的争论。

笔者认为,几种已知技术组合而成的新设计,如果申请人通过独特的、以前没有出现过的组合手段,起到了单一已知技术或者其他已知技术组合无法达到的效果,形成富有美感并适应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并且符合外观设计新颖性的要求,理论与实践均应该认定其为专利产品,受专利法的保护。

侵犯此类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同样应当承担责任。

(二)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的载体产品需属同类 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因此,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存在于确定的产品之上,如果仅仅是一种图案,或者一幅图画,或者其组合,但是没有使用在确定的产品之上,其设计本身不能构成外观设计专利,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畴,不受专利法调整。

此处所指的产品必须是申请时申请人指定的产品。

产品必须有名称,申请外观设计时使用的产品名称,与产品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没有关系,但是与判断外观设计侵权时确定产品是否属于同一类别有关。

产品是外观设计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富有美感并适应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与其载体产品是不可分割的整体,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之所以出现与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如此实质性差别的规定,是因为富有美感并适应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只有与特定的产品相结合,才能显现出独特的美感效果。

试想,将一件用于冰箱上的富有美感的新设计应用于地毯上,其效果肯定差之千里。

实践中需注意的是,外观设计专利产品面对的是普通消费者,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如果被控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类别相近、形状相同、用途与功能相同或重叠,在消费者眼中产生相同的美感效果,从公平角度出发,也应该认定为类似产品,可以进行侵权比较。

同样的理由,判断是否是同类产品,产品划分标准不能仅仅依据《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而应当根据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商品分类的惯例与规律。

只要根据消费者眼光,两种产品属于同一类或者同一种,就可以进行侵权比较。

那种纯粹以《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为依据,将被控外观设计侵权产品严格限制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必须属于相同类别的做法,理论上不符合专利法立法本意,实践中不利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



外观专利侵权被告怎么办


一、外观专利侵权被告怎么办 被起诉侵犯了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第一件事情是要审查一下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有效。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我国的专利可以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发明专利经过了实质审查,而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没有经过实质审查,只要形式上符合要求,就会发给专利证书。

所以,在我国很多大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是不符合专利法要求的实质要件的。

有一段时间,如认为他人侵犯了自己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到法院起诉的话,法院会要求原告提供专利评价报告,否则不给立案。

专利评价报告,就是对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实质要件进行检索、评价之后出具的报告。

这里指的实质要件,主要是新颖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当然,现在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不用再起诉之前进行专利权评价了。

新颖性,即专利技术方案在专利申请以前国内外都没有过,没有人公开发表也没有人公开使用(2008年专利法修改以前,新颖性规定的是国内公开使用和公开发表、国外仅公开发表)。

这个时候的参照物不仅仅要求能跟专利进行比对,而且时间上必须在专利申请之前。

虽然专利法规定,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但是,很多时候,法院的法官没有理科或者工科背景,不能独立的对技术的问题作出判定,或者不愿对技术的问题作出判定。

如果技术比较复杂,建议可以到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专利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后,请求法院中止审理,一般法院还是比较喜欢这种方式的。

解决了专利是否有效的问题(新颖性的问题比较多),如果专利依然有效,下一步就是拿原告的专利跟被告的产品或者技术方案进行比对。

很多人拿原告的产品跟被告的产品进行比对,这样是错误的。

这种比对并非简单的一样还是不一样。

关键是要看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书第1项(有的时候包括第2项)独立权利请求的技术特征有哪些,被告的产品和技术方案有没有包括这些技术特征。

如果包括了这些技术特征,虽然多出了一些技术特征是不一样的,也构成侵权。

如果不能全部包括这些技术特征,但是有些技术特征与专利请求书的从属权利请求(一般是第2项往下)一样,也不构成侵权。

当然,还有同等替换的问题,不过再写就更复杂了。

二、知识产权纠纷诉讼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确定原告资格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原告可以是知识产权合同的当事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以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知识产权的独占、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知识产权的合法继承人等。

(二)、需要提交哪些证据:

1、著作权纠纷案件 (1)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证据,如:

作品的原稿、原件,创作作品的证明材料,受让或许可使用著作权的合同等。

(2)被告侵权的证明,如:

侵权复制品、销售侵权复制品的发票等等。

2、商业秘密侵权案件(1)原告具有某种经营秘密或技术秘密的证据,如:

该秘密的研发及形成的材料、受让该秘密的合同等;(2)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非法获取、披露、使用该经营秘密或技术秘密的证据,如:

未经原告许可,擅自接触该秘密的证明材料;收买原告工作人员,引诱其泄露该秘密的证明材料等。

3、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书面合同、与合同有关的技术资料、可行性论证报告、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与计划书、技术标准与规范、原始设计与工艺文件、技术图纸、有关技术表格和数据照片等。

4、专利侵权案件(1)权利证明,如:

专利证书、专利申请文件、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应当提供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2)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明,如:

侵权产品、侵权方与他人的订货合同或转让合同、侵权产品的销售发票、侵权产品说明书、技术对比文件等。

5、商标纠纷案件(1)原告享有商标权的证据,如:

商标注册证,使用商标的商品,使用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量减少的数量、使用商标商品的利润、商标及使用商标的商品的广告宣传等。

(2)被告侵权的证明,如:

侵权产品及其数量和利润、侵权产品的销售发票等。

(三)、知识产权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专利纠纷案件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由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外观专利侵权怎么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怎么判定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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