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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案例适用什么法条,外观设计专利概念是什么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6 15:32:05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外观设计专利案例适用什么法条,外观设计专利概念是什么。



外观设计专利案例适用什么法条


牟瑶律师,知识产权专家律师,武汉大学法学硕士,中共党员。

该律师涉足律师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律师从业经验,长期致力于著作权(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侵权业务方面的研究。

其凭借专业的理论知识、深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谈判及诉讼技能,为国内外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处理了多起重大疑难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已赢得了各界的支持和客户的高度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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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已与多家著名出版社、六神花露水、六个核桃、农夫山泉、郫县豆瓣等知名企业等建立了合作关系,为其提供全面、高端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牟瑶律师执业理念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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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概念是什么


外观设计专利概念是什么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相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都可以涉及产品的形状,但不同的是,实用新型是一种技术方案,它所涉及的形状是从产品的技术效果和功能的角度出发的;而外观设计是一种设计方案,它所涉及的形状是从产品美感的角度出发的。

从上述定义出发,外观设计是关于产品外表的装饰性或艺术性的设计。

这种设计可以是平面图案,也可以是立体造型,或者是二者的结合。

一般而言,它具有下述特点:

(l)只有与产品相结合的外观设计才是我国专利法意义上的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产品的外观设计,其载体应当是产品。

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

构成外观设计的是产品的外观设计要素或要素的结合,其中包括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

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除非产品色彩变化的本身已形成一种图案。

可以构成外观设计的组合有:

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图案;产品的形状和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产品的图案和色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

形状,是指对产品造型的设计,也就是指产品外部的点、线、面的移动、变化、组合而呈现的外表轮廓,即对产品的结构、外形等同时进行设计、制造的结果。

图案,是指由任何线条、文字、符号、色块的排列或组合而在产品的表面构成的图形。

图案可以通过绘图或其他能够体现设计者的图案设计构思的手段制作。

产品的图案应当是固定、可见的,而不应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的。

色彩,是指用于产品上的颜色或者颜色的组合,制造该产品所用材料的本色不是外观设计的色彩。

形状、图案、色彩三要素是相互依存的,有时其界限是难以界定的,例如多种色块的搭配即成图案。

(2)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应用,也就是能够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如果产品的形状或图案不能用工业的方法复制出来,或者不能达到批量生产的要求,就不是我国专利法意义上的外观设计。

(3)能给人以美的享受,即“富有美感”。

对外观设计授予的专利叫外观设计专利。

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目的主要是促进商品外观的改进,既增强竞争能力,又美化人民生活。

随着国际市场的扩大、国内外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和人类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产品的外观设计给予有效保护的必要性已变得更为突出。

这是因为改善外观设计与扩大商品销售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当产品的质量和性能相同时,外观设计的好坏能直接影响消费者的选择,影响产品的销售量。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或者其他事项不明白的可以致电 在线律师解答,律师的专业知识能够帮助到你。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原则有哪些


外观设计在现实生活中是非常常见的,是属于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那么大家对外观设计的审查原则有多少了解呢?接下来小编就为您整理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原则有哪些的相关法律知识,欢迎阅读。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原则有哪些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原则包括保密原则、书面审查原则、听证原则和程序节约原则。

(一)保密原则 审查员在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中,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对于尚未公布、公告的专利申请文件和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内容,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二)书面审查原则 审查员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包括补正通知)和审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初步审查程序中,原则上不进行会晤。

(三)听证原则 审查员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将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通知申请人,至少给申请人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

审查员作出驳回决定时,驳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是已经通知过申请人的,不得包含新的事实、理由和/或证据。

(四)程序节约原则 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审查员应当尽可能提高审查效率,缩短审查过程。

对于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申请,审查员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尽可能在一次补正通知书中指出全部缺陷。

对于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克服的实质性缺陷的申请,审查员可以不对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形式缺陷进行审查,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可以仅指出实质性缺陷。

除遵循以上原则外,审查员在作出视为未提出、视为撤回、驳回等处分决定的同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启动的后续程序。

二、审查程序 (一)授予专利权通知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审查员应当作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通知。

能够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包括不需要补正就符合初步审查要求的专利申请,以及经过补正符合初步审查要求的专利申请。

(二)申请文件的补正 初步审查中,对于申请文件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发出补正通知书。

补正通知书中应当指明专利申请存在的缺陷,说明理由,同时指定答复期限。

经申请人补正后,申请文件仍然存在缺陷的,审查员应当再次发出补正通知书。

(三)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处理 初步审查中,对于申请文件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方式克服的明显实质性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

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应当指明专利申请存在的实质性缺陷,说明理由,同时指定答复期限。

(四)通知书的答复

外观设计专利案例适用什么法条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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