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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侵权怎么处理,新专利法实施细则再度完善的要求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6 15:42:52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文章侵权怎么处理,新专利法实施细则再度完善的要求。



文章侵权怎么处理


现在网上充斥着大量的阅读文章,而很多人在浏览了某篇文章之后,喜欢转发到自己的朋友圈、博客等,更有甚者甚至直接摘取别人的文章,这种行为很容易侵犯别人的著作权利,那么文章侵权之后,应该怎么处理呢? 文章侵权怎么处理 对于被侵权人来说,著作权利受到侵害之后,有以下几种方式来进行维权:

1、自行协商。

也就是和侵权人进行沟通协商,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自行协商是一种高效便捷的方式,也是应当最先使用的一种维权方式。

2、调解。

调解是指经过第三人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调解不是解决著作权纠纷的必经途径,当事人达成调解或者未达成调解、或者调解之后反悔的,都可到法院起诉处理。

3、仲裁。

仲裁是指通过仲裁机构来解决纠纷,但是一般都仅限于合同纠纷,而且要在合同中有关于提请仲裁的约定才可以。

4、起诉。

起诉就是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双方当事人对簿公堂,由法官根据案情,依法作出裁判,法院的判决具有极强的法律效力,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如果拒不执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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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实施细则再度完善的要求


“强制许可制度在第一个时就有规定,但是在实际中并没有执行过。

不只是中国没有用过,很多国家都没有用过,这点一定要强调,不要总觉得只有中国有问题。

”社科院中心教授、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秘书长李明德表示。

1月18日,国务院网站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专利法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增加了强制许可的类型,同时明确了强制许可的适用范围。

因此,相关的实施细则也必须加以修改。

“专利法增加强制许可制度,主要是落实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另外就是平衡专利人和专利使用者的权益,比如需药品治疗的患者与专利持有者。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秘书长张云才表示。

强制许可使用谨慎《决定》将实施强制许可的“未充分实施专利”的条件,界定为专利权人及其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的方式或者规模不能满足国内对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需求的情形。

“简单说,强制许可制度主要施行于需求与供给矛盾非常明显的情况或者紧急情况。

过去典型的案例是在非洲最贫穷国家执行。

”张云才说。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答问时也表示,对强制许可制度的修订是为了适应应对公共健康危机的需要。

“美国曾经应用过,但只是个案,而且是在危害公共健康、国家紧急状态等情况下会应用,这个和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是一致的。

”李明德介绍说。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公共健康宣言》的规定,《决定》将取得“专利权的药品”界定为“解决公共健康问题所需的医药领域中的任何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包括取得专利权的制造该产品所需的活性成分以及使用该产品所需的诊断用品。

据集佳律师李永波介绍,在国外,医药公司比较关心这个问题,而国内业界对此关注的不多。

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一例专利被强制执行。

“2009年有家企业为了生产甲流疫苗,曾经申请强制许可,但目前尚无结论。

”李永波告诉记者,除此之外,暂无别的案例。

“毕竟和非洲贫穷国家不同,我国的药品需求和供给还没有达到矛盾过于尖锐的状况,目前没有出现过紧急到需要执行强制许可的事件,即使在sars这样的状况下。

”张云才说。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对法院审判工作有什么的影响


在以往的专利审判工作中,由于申请文件表述的内容不够清晰、明确,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一定难度。

“今后简要说明将是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一项重要依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审判人员需要特别注意这一点。

”陈锦川如是说。

新修改后的专利法允许申请人就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申请,即外观设计可以提出关联申请。

“新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对此进行了细化,要求申请人必须指定一项基本设计,并规定一件申请中的相似设计不得超过10项。

”陈锦川认为,此次专利法修改前,实践中虽然存在着外观设计的关联申请,但不为法律规定所承认,与多数国家的相关制度也有差异,许多研究者注意到了这一问题。

据介绍,在防止重复授权方面,新修改后的专利法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同时又规定了一种例外情况,对同一申请人同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的,可以先后两次授予专利权,即实用新型与发明之间的转换申请保护,这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利申请制度。

为了在考虑申请人利益的同时确保公众利益,新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在申请时分别声明、授权时放弃实用新型的具体操作程序。

依现行法律,专利权授予后,重复授权可以作为一项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在过去的实践中,由于实用新型和发明之间的转换申请保护在具体操作上存在不够严谨之处,造成了公众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此次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这一问题及具体操作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也为人民法院今后审理重复授权纠纷提供了确切依据。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评价报告是此次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修改的重要内容。

新修改后的专利法将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的对象范围扩大到外观设计专利,将请求人的范围扩大到利害关系人,并将报告名称改为“专利权评价报告”。

为了贯彻落实这些规定,新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具体规定专利权评价报告应在两个月内作出;为防止冲突,针对同一项专利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能作出一份评价报告;公众可以查阅、复制评价报告。

对于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应当注意: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审理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民事案件时是否中止案件审理的参考依据,而非立案依据,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不能提供评价报告的,也应当予以立案;在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件的审理中,人民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认定专利权的创造性或授权条件,专利权评价报告对于专利权创造性或授权条件的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为了保证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权威性和确保公众利益,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能作出一份评价报告且允许公众查阅和复制是必要的。



文章侵权怎么处理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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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申请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