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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于外观设计是如何规定的,法律对于电脑软件的保护是如何的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6 15:45:03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法律对于外观设计是如何规定的,法律对于电脑软件的保护是如何的。



法律对于外观设计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于外观设计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七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年12月28日 国务院修订发布) 第二十八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

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2001年10月18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 简要说明用来对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省略视图以及请求保护色彩等情况进行扼要的描述。

因此,仅限下述情况可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1)外观设计产品的前后、左右或者上下相同或对称的情况,注明省略的视图; (2)产品的状态是变化的情况,如折叠伞、活动玩具等; (3)产品的透明部分; (4)平面产品中的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四方连续等而无限定边界的情况,如花布、壁纸等; (5)采用省略画法的细长物品的长度; (6)用特殊材料制成的产品; (7)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有色彩; (8)新开发的产品的使用方法、用途或者功能; (9)设计要点。

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结构。

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中,外观设计较为特殊。

作为一种发明,它可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作为某种美学思想的表述,它可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当它在市场上获得显著性或第二含义后,又可以作为商标得到商标法的保护,或作为商品外观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外观设计问题涉及专利权、版权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外观设计与商品包装外观设计可获得专利法的保护,但商品包装只能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

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法律对于外观设计相关的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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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于电脑软件的保护是如何的


法律对于电脑软件的保护是如何的 可以申请著作权登记。

1。电脑软件的专利保护 电脑软件能否成为专利法的保护对象,是长期以来争论的法律课题之一。

从总的情况来看,多数国家对电脑软件的专利保护持否定态度。

由于软件是人的智力成果,软件研制是把人的智力表现为电脑可执行的形式,因此,电脑软件的内容总是鲜明地表现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所以,国外绝大多数国家的有关立法中都规定对电脑软件不授予专利。

电脑软件要获得专利,必须符合专利申请条件。

首先专利的公告制度就不适于软件。

由于软件开发具有秘密的性质,一旦其内容公之于世,就会启发别人创造出更高水平的软件。

其次,使用软件的结果通常并不直接反映在所制造和销售的产品上,因此,即使有人使用开发者的软件,也难以发现和制裁。

再者,专利审查制度也不适于软件,尤其是实质审查,因为一种发明只能取得一项专利,但软件是无形物,用于同一目的的软件可能极其相似,很难确定其具有首创性,现在软件数量之多、软件描述方式之独特,也使专利局很难对提交申请的软件作实质性审查。

2。电脑软件的版权保护 采取版权法来保护软件是世界上的主要趋势。

这是因为电脑软件具备适合于版权保护客体所必须具备的两个特征。

(1)电脑软件是一种创造,同时也是借助于文字符号表达特定内容的特殊作品,它是研制人员通过设计、实验、计算而完成的程序系统,这种产品尽管在形式上与通常的文学艺术作品有所不同,但它们之间也有相似之处:

软件中的文档部分基本上属于原来就享有版权的作品,而以符号表示的程序也是用特殊方式表达人的思想的作品。

因此,只要电脑软件本身不是抄袭或复制的,并且有独创性就可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2)受版权保护的作品须以一定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还未以一定的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作者的思想不能成为版权保护的客体。

电脑软件是软件设计人员使用高级语言编写,并利用电磁效应记录在磁带、磁盘和其他一些介质上的。

它有一定的物质载体,并可像其它作品一样能够直接或通过电脑间接地供人利用,它可以成为版权法的保护客体。

目前以版权法保护电脑软件在国际上已成为一个占主导地位的世界性趋势。

国际上两个版权公约――《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使得版权在国际上形成了国际保护体系,大多数软件产业发达国家都有版权法,只要将电脑软件纳人其保护范围,就能适应这种世界性的保护。

采用版权法保护软件具有的优点是不可否认的,但也应看到采取这种方法的不足之处和由此而引出的新问题。

版权保护的主要缺陷在于只考虑阻止复制,而不像专利那样,同时考虑被保护作品的应用。

版权法的本意是鼓励创作、保护作品的完整性、促进文化的进步,而软件处于不断修改、完善和适应变化的动态过程中,这又与版权保护精神权利的静态特征相矛盾。

事实上,人们不仅担心软件复制,而且更担心软件的权利及软件应用问题,因为软件的商业应用远比文化因素更为重要。

这就加深了人们对版权法是否适宜软件保护的疑问。

因此,现在仍有一些国家不采用版权法保护软件。

3。电脑软件的专门法律保护 用专利法或版权法保护软件都有难以克服的缺点。

在软件高速发展的今天乃至将来,都需要全新的专门法律来保护软件。

不可否认的是,尽管有些专门法律方法具有很多缺点,而它们却是对电脑软件进行专门法律保护的较成功的尝试,并取得了一些成效。

从长远看,随着电脑软件技术的不断发展,软件保护新问题的不断出现和现有保护方法的不适应,大多数国家可能将采用新的专门法律来保护软件。

现在,许多法学工作者和电脑专家正密切合作,致力于全面系统地研究有关软件保护的方法、理论、制度和司法实践问题,世界各国也在为健全软件保护而努力。

毫无疑问,完成这一艰巨而重要的任务将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

可以预言,随着电脑的国际性和全球性联网的发展趋势,急需一部适用于全球电脑技术保护的专门法律。

这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否则将阻碍电脑技术的发展及电脑软件的传播,从而阻碍社会进步。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法律对于电脑软件的保护是如何的”问题进行的解答,电脑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电脑技术发展是非常重要的,电脑软件的开发者可以通过法律的保护享受丰富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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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是如何规定的 《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 (一)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本职工作即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职务范围,属日常工作职责的范围,既不是指单位的业务范围,也不是指个人所学专业的范围。

从事日常工作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这里的“本单位”包括:

职工的人事隶属单位和临时工作单位(如借调人员从事工作的借调单位、专业人员的受聘单位等。

)“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是指工作人员根据本单位的安排承担的短期或临时的任务。

单位如果安排特定人员参加本职工作以外的为特定目的而是定的研究开发任务时,应当签订协议,明确任务范围,并保存好有关证据,以免发明创造完成后,双方为该发明是否为职务发明创造而产生纠纷。

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应当注意,退职、退休、调动工作后作出的发明创造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能构成职务发明创造。

1)该发明创造必须是发明人设计人从原单位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 2)该发明创造与发明人设计人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联系。

(二)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在实践中,很多发明创造的完成都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但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并非凡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就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发明创造的完成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所谓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2、发明创造的完成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本单位是指发明人隶属单位、借调单位、聘请单位,如果主体在发明创造完成的过程中所利用的物质技术条件,与本单位无关系,则不认为是职务发明创造。

3、发明创造的完成“主要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的物质技术条件。

这里强调的是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在发明创造完成过程中的作用和比重。

对这一点,专利法并没有详细规定。

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

如果这种利用对发明创造而言是必不可少的、起决定性作用的条件,则发明创造应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如果发明人或设计人仅少量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而且这种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的关系不大或者没有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则该发明创造不认为是职务发明创造。

应当注意的是,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才能人为该发明创造的完成“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资条件”,也才能认定为职务发明。

其原因就在于,这种发明创造的完成同单位的物资帮助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没有这种物质帮助,该发明创造是不可能完成的。

判断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不取决于发明创造是在单位内还是在单位外作出的,也不取决于是在工作时间还是在本工作时间外的业余时间做出的,只要属于执行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即便发明创造是在家里利用业余时间完成的也属于是职务发明创造。

因为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不同,它可以不受特定场所和上下班时间的限制。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的权利

法律对于外观设计是如何规定的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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