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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专利局的各种通知书,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参与专利产品经营活动怎么处罚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6 15:49:46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答复专利局的各种通知书,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参与专利产品经营活动怎么处罚。



答复专利局的各种通知书


牟瑶律师,知识产权专家律师,武汉大学法学硕士,中共党员。

该律师涉足律师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律师从业经验,长期致力于著作权(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侵权业务方面的研究。

其凭借专业的理论知识、深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谈判及诉讼技能,为国内外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处理了多起重大疑难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已赢得了各界的支持和客户的高度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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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瑶律师执业理念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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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参与专利产品经营活动怎么处罚


一、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参与专利产品经营活动怎么处罚 1、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七十九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专利管理机关可以处理的专利纠纷 专利管理机关是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专利法的规 定,在本部门、本地区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行政部门。

根据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管理机关可以处理的专利纠纷有:

1、专利侵权纠纷;有关发明专利申请公 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他人实施发明的费用纠纷;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关于对职务发明人奖励和报酬的纠纷。

2、专利管理机关对上述纠纷所作出的处理决 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专利管理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当该法院对专利案件无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向专利管理机关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专利管理机关对侵权行为作出的处理 决定,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专利法》的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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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怎么处理


管理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怎么处理 管理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0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一条当事人请求处理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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