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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释义第四十五条,商标法释义第四十八条是怎样的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8 14:38:39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商标法释义第四十五条,商标法释义第四十八条是怎样的

商标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不顾商品质量,欺骗消费者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的规定。

本条实际牵涉商标的功能及如何对注册商标进行管理的问题。

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对商标在调控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方面既有所期待,也多有质疑。

商标权人将商标用于商品之上或提供的服务之中,以便使人识别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

即商标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的功能,这是商标的最基本的固有功能,并因此而将商标与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通用标记等区分开来。

与此相关的,可以派生出商标的以下三大功能:一是表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或出处;二是促使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保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三是广告宣传上的功能。

首先,商标最初是作为手工业者表示自己的私有权而在自己的商品上标明的记号,后来发展到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和出处。

由于这些商品或服务来自不同的公司或厂家,各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条件、工艺水平、经营管理和商业信誉不同,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也有差异。

各市场主体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必然寄希望于消费者能在众多的商品或服务提供者中选用自己的商品或由自己提供服务。

但对广大的消费者来说,不可能都具有鉴别、区分商品或服务所必需的知识、经验和技能。

在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上作上标记,也就是使用商标,就能帮助消费者实现挑选商品或服务的愿望。

其次,因为商标具有使人识别出商品或服务属于谁的功能。

商标附着于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上,即可表明该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出处。

商业信誉好的公司企业会对消费者产生巨大的吸引力,通过商标把消费者、商品或服务与公司企业联系起来。

对消费者来说,同一种商标下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保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的同一性。

一个不能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商标不会对广大消费者产生吸引力,消费者不会争先恐后地去购买那些带有表明低质量、低档次的商标的商品或服务。

因此,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项目的提供者首要的任务,是必须保证使用一个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具有同一的质量标准。

使消费者可以根据商标所表明的商品质量去选购商品,挑选服务,并多吸引回头客。

最后,商标凝结着商品的质量和信誉。

商标本身就是一个无声的广告,它可以表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和出处,可以使消费者了解是哪个公司企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其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如何。

商标还是广告宣传的核心。

利用商标进行广告宣传是商品和服务广告的主要形式和重要内容。

附随商品和服务的商标,能促使消费者认牌购货,从而在市场上取得一定的份额。

同时商标的广告功能也容易导致负面影响。

一是极易导致对消费者的欺骗,夸大优点,隐瞒问题和不足,使消费者受骗上当;二是过于强调商标的广告宣传功能,容易使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和服务的提供者以为通过商标的广告宣传就可以占领市场,获取经济利益,而忽略了改进工艺,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的重要性。

根据以上原因,本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使用人对其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应当负责。

凡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等欺骗消费者行为的,应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在商标使用的管理工作中,从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出发,监督产品质量,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

对于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采取下列手段处罚: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处以罚款,撤销注册商标。

此外,对有毒、有害并且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还应依法予以销毁。



商标法释义第四十八条是怎样的


商标法释义第四十八条是怎样的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释义】本条是对商标使用的规定。

所谓使用,按照现代汉语的理解,是指使人员、器物、资金等为某种目的服务。

按照本条的规定,所谓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据此,商标的使用,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其含义: 1、关于商标的使用方式。

从商标的使用方式上来讲,包括以下七种具体形式: (1)将商标用于商品上。

即将商标直接使用在商品上。

如一些汽车制造企业,将注册的商标制做出来,并镶嵌于车头、后备箱等部位。

又如一些计算机制造企业,将注册的商标先制做出来,再镶嵌于计算机显示屏、主机上等。

将商标用于商品上,虽然本身不涉及商品的使用效能,但从整体上、美观上看,商标已经成为商品的一个组成部分。

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商标使用方式,特别是在一些电器、电子、服装、机械等类的商品上。

(2)将商标用于商品的包装上。

即在商品的包装上使用商标。

现实生活中,有些商品,如食品、药品等,需要一定的包装。

在商品的包装上使用商标,如将商标印制在包装物上等,也是一种常见的商标使用方式。

(3)将商标用于容器上。

即在商品的容器上使用商标。

现实生活中,有些商品,如酒类、油类等以液体形式出现的商品等,需要一定的容器盛装。

在商品的容器上使用商标,如在酒瓶上印制商标等,也是一种常见的商标使用方式。

(4)将商标用于交易文书上。

即在合同文本等交易文书上使用商标。

如有些企业将商标直接印制在合同意向书、合同正式文本上等。

这种商标使用方式,主要是一些外资类企业以及国内一些具有相当经营规模或者具有相对优势地位,且通常是提供格式合同文本一方当事人的企业较多采用。

(5)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中。

即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商标。

如有的企业制作的广告宣传片中,反复出现该企业的商标。

又如有的企业在其印制的企业成长历程或者产品介绍等材料上使用商标等。

这也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商标使用方式。

(6)将商标用于展览中。

即在展览中使用商标。

如在某类产品的展销会上,直接在企业的展销摊位上使用商标等。

(7)将商标用于其他商业活动中。

即在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

如在某部电视剧作品中,某企业提供了赞助,在该电视剧中使用该企业的商标;又如某企业举办招待酒会,在酒会现场摆放特别制作的本企业的注册商标等。

2、关于商标的使用目的。

从商标的使用目的来看,在于“识别商品来源”。

即通过使用商标,使他人了解该商品来源于什么地方或者来源于什么企业。

换言之,就是通过商标的使用,使他人知道该商品是由哪个企业生产制造的,或者该企业是做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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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商标复审的相关法律规定是如何的


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商标复审的相关法律规定是如何的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如果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小编提醒您,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如果是驰名商标,将会获得跨类别的商标专用权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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