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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权是知识产权客体吗?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消费者权益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8 14:38:47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地理标志权是知识产权客体吗?,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消费者权益

地理标志权是知识产权客体吗?


一、地理标志权是知识产权客体吗。

地理标志权可以是知识产权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二、知识产权一般几年过期。

关于知识产权一般几年过期的相关规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发行权等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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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消费者权益


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消费者权益 仔细甄别,依法维权。

目前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被告涵盖了独立经营店面的个体工商户、大型综合批发市场内租赁店面的商户、甚至还包括了一些知名的大型生活超市。

除此之外,有很大的一部分案件是涉嫌针对知名品牌的侵权行为。

面对目前侵害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和审理情况,建议消费者应当尽量从有经营资质的、信誉口碑较好的商家购买产品。

在法院审理的大部分案件中,由于侵权产品成本低廉,所以多数侵权商品与正品在材质、用料、细节等方面存在较为明显的区别。

消费者在购买的同时,应当认真检查产品的包装、合格证、防伪标识等等,切勿贪图小便宜,最终损害自身利益。

同时,在购买时,应注意索要发票或者收据等证据,以便在维权时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消费者在发现假冒商品时,应及时的向有关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举报,配合有关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共同打击此类犯罪,切实维护人身与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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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效益


如何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效益 公平是效益是实现知识产权制度效益的前提。

知识产权制度效益中的公平,更多的情况下由相互制衡的利益之间的平衡来体现。

随着经济和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关系的丰富,制衡公平的因素日益多元化,但其主流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 1、权利人的投入与收益的平衡 以专利制度为例,专利制度的规则应该使专利权人在以下利益的比较中占有优势:在使用自己投入研制的创新成果收益与购买他人创新成果的使用收益比较中占有优势;购买他人创新成果使用收益与使用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现有技术的收益的比较中占有优势;创新成果的市场收益与创新成本及维权成本的比较中占有优势。

当然,这种优势只需在整体评价中体现,就足以证明专利制度的公平,不排除个案的特殊性。

对一个处于市场竞争中的企业来说实现专利权效益最大化的方案自然是专利权原始取得,即自己投入创新,这也是一些有远见的企业组建强有力的创新机构的根本原因。

2、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 知识产权制度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了权利人的法定权利,而这种法定权利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的“对世权”,即权利的确定和行使是对公众的一种义务要求和权利限制。

知识产权制度在其发展过程中也一直在谋求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

传统知识产权制度中还包含了许多维持这种平衡的规则:例如,专利法要求发明人精确定义他们的发明的范围是为了保证专利对继续发明者留有空间。

专利法还通过强制发明人仔细描述发明的特殊细节而作为授予专利的条件,从而使其他人有可能在不违背专利法的情况下阅读和使用这项技术,从而促进继续发明;在商业秘密保护法中,通过对反向工程合法性认证完成了最初发明与继续发明之间的平衡;此外,还有专利法中的“专利权用尽”、“临时过境”原则,版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原则等。

这些规则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权利的独占性对技术的发展可能造成的障碍。

但是,由于在知识产权法律框架的形成初期,人类的创新活动更多的是处于一种无序的、偶发的状态,因此,激励创新者的积极性显得更为重要。

知识产权法作为保护智力成果权利人的利益并调节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天平,一直是倾斜于权利人的,这种立法思维的惯性一直延续至今。

近年来,许多国家的立法和一些国际条约都不断加大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也更多强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

这种内聚的、垄断的权利体系与开放的、公共的新经济形态的冲突,具体就表现在对社会公众利益与权利人利益的兼顾与平衡上。

过分强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可能为权利人违背公平、滥用权利以至损害公众利益提供法律借口,不利于经济的良性发展。

在制度的天平上增加一些社会公众利益的砝码,将是确保知识产权法健康发展的有益举措。

3、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与地区利益的平衡 贸易的前提是存在差距:一个地区资源稀缺,才有向这里输送资源的必要;劳动力便宜,才有在这里建厂的可能。

贸易的目的是缩小差距:通过输送资源改善地区的生存条件,通过建立企业拉动地区的经济发展。

知识产权法所提供的知识产权许可证贸易机制,在理论上也应该与货物贸易前提和目的一致。

当然这首先需要一个共同的前提,即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给予知识产权以应有的保护。

知识产权法如何平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问题,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势的增强变得越来越尖锐,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分别有各自的利益所在和利益驱动,其经济基础的巨大差异必然导致上层建筑的不同,反映在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对智力成果所提供的保护水平自然也会有所差别。

发达国家在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应当顾及竞争对手的合理权益,保留发展中国家合理发展的空间,才能逐步缩小二者之间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上的差距,进而也缩小经济的差距。

发展中国家在这种制度平衡调节中的合理愿望,决不是某些西方学者所谓“难道发达国家欠了发展中国家什么,而一定要作出补偿吗”之类的狭隘观点。

4、技术创新与可持续发展的平衡 科学创新的双刃剑效应人类已有切身感受,在一种创新给人类带来的恩惠大于灾难时,是可以接受的;而与此相反,则这种创新是应该受到遏制的。

传统的专利制度并没有明确将伦理的要求作为专利性的条件之一,协调这一矛盾的办法要么是制定不同于任何专利法的新法律来禁止克隆人,要么改变现行的可授予活的生物体以专利的法律。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面临的许多挑战都来自于生物技术,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能否适应这种挑战,还在检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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