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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审查质量能力不断提高,我注册了一个软件,我想要注销,怎么办理?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8 14:39:1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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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审查速度、质量、能力不断提高


金融危机的阴霾尚未散去,在世界经济舞台上,中国强劲的创新力令世界瞩目。

最新统计数据显示,今年1月至10月,中国3种专利申请受理总量达71.23万件,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2%。

专利申请量一路高歌猛进,不仅反映出中国创新水平的不断提高,也折射出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的蓬勃发展。

作为知识产权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利审查工作备受关注。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贺-化表示,我国专利审查能力与时俱进。

目前,我国专利整体审查速度已位居世界前列,审查质量稳中有升,审查能力在国际知识产权舞台上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尊重和信任。

审查速度位居世界前列 科技的快速发展、专利申请量的持续增加,给世界各国专利审查机构带来了一个共同的问题——审查案件积压,中国也不例外。

在专利申请量快速攀升的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局锐意提高审查能力,减少案件积压,缩短审查周期,整体审查速度已位居世界前列。

审查结案量和审查周期是反映各国专利机构审查效率的重要指标。

贺-化表示,近年来,我国的专利审查结案量保持了较高的年增长率。

以发明专利为例,2001年至2008年,发明专利实审结案量平均每年以30%的速度增长;今年1月至9月,发明专利实审结案量达到15万件以上,同比增长40.9%,超过2008年全年的结案量。

预计今年发明专利实审结案量将达到20万件左右。

此外,我国的专利审查周期也在逐渐缩短。

例如,发明专利申请从进入实审程序到首次结案的审查周期已从2001年的53个月大幅下降至2008年的25.8个月。

今年1月至9月,发明专利平均审查周期进一步缩短至25个月。

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周期从2005年的11个月下降到6.1个月;外观设计专利审查周期缩短的趋势也非常明显,2008年平均审查周期是9.5个月,而今年缩短至7.2个月;复审无效审查周期也从2005年的15个月大幅缩短至今年的8.2个月。

审查质量稳中有升 专利审查速度与质量是否能齐头并进,一直是各界所关注的话题。

国家知识产权局基于充分的调研分析,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和当前社会发展需求的审查效率和质量目标,并将审查速度作为专利审查服务整体质量的一部分来衡量,使二者有机地统一在一起。

贺-化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贯重视专利审查质量的提升,近年来,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对审查质量管理的体制和模式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和探讨,初步建立起一套较为科学、合理的质量管理体系,逐步实现了多个方面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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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剧将翻拍,翻拍电视剧要给哪些人支付费用 翻拍或者摄制电影都是对原著的改编,都需要得到作者的授权,需要得到作者的同意,因此需要像作者支付费用。

电影著作权归属于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一个特别的作品类型。

摄制电影类作品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的智力创作过程,要有提供资金和组织拍摄的制片人,要有电影脚本(包括改编和直接创作的剧本和音乐、作词等),要有导演、摄影、演员、特技设计、美工(包括服装、道具设计)、灯光、布景等等。

摄制电影投资巨大并且编剧、导演、摄影等作者付出了大量的创造性劳动,电影的发行、放映也会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但也有巨大的商业风险。

作为保护的作品,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都对此作专门规定。

尽管各国的规定不尽一致,但其规定的目的主要是解决电影类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核心问题是协调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与制片人的关系。

对电影作品的看法在不同法系国家是有差别的,在大陆法国家,由于只承认个人是作者,由制片人制作的电影作品的著作权首先是属于编剧、导演、摄影等电影作者而不是给予制片人,而制片人对电影作品的权利是从电影作品的作者转让而来的。

对电影作品的规定,我国修改前后的著作权法的规定基本是一致的,对于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与国外的一般做法及公约的规定也是一致的。

我们采纳大陆法国家的做法。

根据创作产生著作权的原则,首先应当承认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由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创作完成的。

考虑到制片人的巨额投资和电影作品的商业运作,将电影作品的著作权赋予制片人,在理论上讲是将著作权法定转让给了制片人。

但是,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仍享有署名权。

修改前的著作权法没有规定电影作者的获得报酬权,并不是说电影作者没有这个权利,实际上获得报酬的问题是可以由制片者与编剧、导演、摄影等作者在其合作之初协商解决的。

这次著作权法修改,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对电影作者的获得报酬权作了明确规定。

随着改革开放,出现了独立制片人以及专业制片投资公司,电影的制作也走向了市场,电影业也可以按照市场运作。

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可以就报酬问题与制片人协商,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从电影的发行、放映中按照比例提取。

电影作品与其他一些法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一样,存在整体著作权与作者个别的著作权的问题。

特别涉及编剧、作词、作曲等作者,他们的剧本、歌词、音乐作品,虽然可能是专为拍摄该电影所作,也可以作其他使用,只要不与电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使相冲突即可。

如编剧作者可以另外出版其创作的剧本,词曲作者也可以将他们的作品另外制作唱片。

制片人行使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也不能超过电影的正常商业运作的合理限度,超过这一限度,就有可能侵犯电影作者的权利,除非在与电影作者的合同中获得了这些权利。

比如,如果音乐作者只转让了其作品在电影中使用的权利,制片人就不能将其制作唱片,除非其获得了音乐作者的授权。

这是个一般性原则,也是个普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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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协议书怎么写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现就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关电子政务系统的技术支持和数据保存等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日内向乙方支付元/年的技术服务费。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加工贸易申报系统,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向加工贸易审批部门申报加工贸易合同。

3、甲方应确保计算机系统和IE浏览器能正常工作,自行解决网络接入问题。

4、甲方应指定专人(该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加工贸易业务知识)负责系统的操作,甲方指定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指定联系人:********电话:*******传真:***********信箱:********** 5、甲方在遇到技术问题时,应及时跟乙方联系,如实向乙方描述故障现象,积极协助乙方解决问题。

6、甲方如需乙方提供上门技术服务,应及时跟乙方联系,乙方会按照标准的上门服务收费标准收取一定的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向甲方提供加工贸易CA证书的使用培训。

2、乙方向甲方提供加工贸易系统的技术支持,但不包括对甲方计算机的维护和提供加工贸易业务咨询,不对甲方合同数据的正确性以及能否通过审批承担责任。

技术支持电话为:传真:信箱: 3、乙方的服务时间为正常工作日的8:30—17:30,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不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

4、乙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形式是用户的电话咨询或来访培训,不包括上门服务(VIP会员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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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乙方应当准确记录甲方传输电子数据的过程和时间,保证所存储的数据不被人为更改和灭失。

电子数据的保存期限为10年。

7、乙方应采取国际上通行的网络安全措施,保证存储在系统内的电子数据的安全、真实、完整,不得对电子数据进行删除、修改、篡改等。

8、因加工贸易审批部门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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