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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的关系是什么,数据信息能否作为知识产权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8 14:39:20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的关系是什么,数据信息能否作为知识产权

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的关系是什么


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的关系是什么 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一)技术转让交易的内容就是知识产权 技术转让中交易的是“技术”,它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不是物质形态,而是一种知识形态。

技术转让的标的实质是某种权利——即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它是指对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从事智力活动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在一定地域、一定时间内所享有的独占权利。

这种权利是通过某些法律程序(如申请、注册、登记、审查、公告、授权等)取得的,因此,受法律的保护。

以专利权为例,我们通常说的“买专利”,买的是专利(申请)权人对其专利的专有权,而不是该项发明创造本身。

一项发明创造一旦被授予专利权,其发明内容和权利要求等相关资料都由中国专利局公开,作为文献资料,任何人可以自由查阅,本行业一般技术人员根据公开的资料就能掌握技术发明。

但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或采用。

因此,对于拥有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而言,任何人均可以通过公开途径得到,专利交易受方所获得的只能是该项发明创造的某种使用权或占用权。

技术贸易中的知识产权转让,主要包括: 1。有关专利技术的转让或许可。

主要有:(1)专利申请权转让;(2)专利权转让;(3)专利实施许可。

在实际中,所有权的转让较为少见,绝大多数是转让使用权,即专利实施许可,专利权人许可受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

2。商标权的许可。

单纯的商标转让或许可,不能视为技术转让活动。

实际上,技术转让往往是各种知识产权在贸易中得到利用的一种综合行为,包含了商标的转让或使用许可。

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技术供方愿意把技术秘密提供给受方,也就会同意把商标的使用权提供给对方。

3。非专利技术(也称专有技术、技术秘密、技术诀窍等)的许可。

技术秘密是否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目前在知识产权界看法不一,但是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对此作了肯定的回答,使之成为知识产权的新客体。

技术秘密,在我国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

4。计算机软件的许可。

计算机软件是一种新型的无形资产,属于智力型商品,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是采取列入版权法保护的形式。

计算机软件是当今高科技的重要载体,近年来,国际上计算机软件的许可贸易量剧增,我国的贸易量也发展很快,每年的贸易量已达到好几亿美元。

计算机软件转让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软件与硬件一起转让,一种是单纯的软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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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信息能否作为知识产权


一、数据信息能否作为知识产权 1、数据信息一般不能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而知识产权的客体包括:作品、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二、知识产权诉讼管辖法院是如何确定的 (一)、法律分析:知识产权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方式:首先,确认级别管辖。

知识产权纠纷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或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然后,确认地域管辖。

知识产权纠纷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5、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或者所属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或者所属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7、其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无形资产融资条件下摊销方式的选择的问题


1。合理划分无形资产的类别 根据新会计准则,根据使用寿命可以分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摊销方法。

无形资产的内容可以根据随时间和技术进步它们的价值变化程度分为:容易贬值的无形资产、不易贬值的无形资产、可能升值的无形资产。

容易贬值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使用新型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软件权、技术和商业秘密等;不易贬值的无形资产包括商标权、名称权、著作权、域名权、特许权、版权等;可能升值的无形资产主要有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对于容易贬值的无形资产,一定要根据实际特点,采用加速摊销的方法,保证将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对于不易贬值的无形资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直线摊销法,保证摊销的合理性;对可能升值的无形资产,不宜采用摊销,只需定期评估它们的价值。

2。财政、税务部门要积极支持企业的无形资产加速摊销 由于无形资产加速摊销会对企业所得税产生影响,这就要求我国的财政、税务部门从支持技术进步、鼓励技术创新,增强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角度,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积极支持企业的无形资产加速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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