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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审理哪些知识产权案件,最高法2023年十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8 14:39:28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哪些知识产权案件,最高院公布2023年十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哪些知识产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哪些知识产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主要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

资料扩展: 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案件: (一)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二)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确权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行政处罚等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五)对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再审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六)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管辖权争议,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报请延长审限等案件; (七)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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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公布2023年十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


1、**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与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上诉案 【创新意义】本案是国内首例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件,也是全国首例原告终审判决胜诉的垄断纠纷案件,在我国反垄断审判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本案涉及对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进行反垄断分析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二审判决对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的法律评价原则、举证责任分配、分析评价因素等问题进行了探索和尝试,其分析方法与结论对推进我国反垄断案件审判和反垄断法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该案的判决,充分体现和发挥了人民法院依法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职能作用。

2、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研发公司与黄某炜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创新意义】新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行为保全制度,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全部民事案件领域。

行为保全措施是权利人在紧急情况下保护其权利的有效手段。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积极合理采取知识产权保全措施,可以充分利用保全制度的时效性,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便利性和有效性,对于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具有重要促进意义。

本案系我国首例依据新民事诉讼法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适用行为保全措施的案件,凸显了人民法院顺应社会需求,依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践努力。

3、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与**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创新意义】近年来,互联网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纠纷频频发生,很多纠纷都是因为互联网产品或者服务之间的相互干扰而产生。

在对此类纠纷进行裁判的同时,如何通过判决规范互联网经营者的竞争秩序,维护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自由公平竞争秩序,是知识产权审判面临的重要任务。

本案二审判决强调,互联网产品或服务应当和平共处,自由竞争。

是否使用某种互联网产品或者服务,应当取决于网络用户的自愿选择。

互联网产品或服务之间原则上不得相互干扰,如果为了保护公共利益采取干扰措施,也应当确保干扰的必要性。

本案二审判决确立的互联网产品或服务在竞争中应当遵守的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对规范互联网经营者的竞争秩序进行了有创新的探索,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4、**公司与王某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创新意义】如何具体认定合理使用,是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纠纷常见争议焦点之一。

本案一、二审判决都对合理使用的具体认定规则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索。

本案二审判决认为,只要实施了《著作权法》规定的应当由著作权人实施的行为,原则上应当认定构成侵权,除非使用者提交相反证据证明该行为符合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如果使用行为构成合理使用,专门为了该使用行为而进行的复制行为应当与使用行为结合起来看待,在使用行为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况下,该复制行为也可能构成合理使用。

二审判决对合理使用具体认定规则的探索,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对在网络著作权纠纷中规范和发展合理使用认定规则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5、**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上诉案 【创新意义】本案就涉案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提出的裁判思路具有探索和创新意义。

该案裁判思路的创新点在于,为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知识产权的运用价值,借鉴强制许可制度,在平衡双方父本与母本对于涉案品种生产具有相同价值的基础上,以司法裁判的方式直接判令双方当事人相互授权许可且互免许可费,促使涉案已广为推广种植的优良杂交水稻品种9优418得以继续生产。

该案二审裁判后,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履行生效裁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6、中山市**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与**童霸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提审案 【创新意义】在侵害知识产权案件中,权利人往往难以证明其损失及侵权人的获利,导致其赔偿损失的诉请不能全部得到法院的支持。

赔偿数额低与举证困难,是制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裁侵权行为的重要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本案判决明确了以下三点认识:一、权利人与侵权人就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作出的事先约定合法有效,这种约定的法律属性,是双方就未来发生侵权时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预先达成的一种简便的计算和确定方法;二、前述关于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约定,不构成权利人与侵权人之间的交易合同,故侵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仅为侵权责任,不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形;三、法院可直接以权利人与侵权人的事先约定作为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依据。

本案的审理对于探索采取各种合法有效措施,适当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完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7、**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与**淮海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纠纷申请再审案 【创新意义】本案涉及对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理解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明确了该条所指的“不正当手段”是指在后的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该在先商标,而且具有从该商标声誉中获利的恶意。

通常情况下,如果在先使用商标已经具有一定影响,而在后商标申请人明知或应知该商标而将其申请注册即可推定其具有占用他人商标声誉的意图,即二者一般是重合的。

但不排除如本案中的特殊情况下,虽然在先商标已经具有一定影响,但在后的商标申请人并不具有恶意,从而不构成该条所称的“不正当手段”。

8、李某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三亚市海棠湾管理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 【创新意义】商标抢注是我国目前商标法实施中较为突出的一类现象,本案所反映出的没有真实使用意图、大量申请囤积商标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指明了商标法关于申请商标注册的本意,并以此认定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不具有合理性或者正当性、大量囤积商标的行为属于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的行为,应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予以撤销,对于遏制商标抢注的相关法律适用具有指导作用。

9、**斯特制药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 【创新意义】在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的申请中,制药用途权利要求是一类特殊的权利要求。

涉案专利是以瑞士型权利要求撰写的物质的医药用途的发明,这类权利要求在新颖性的判断和保护范围的界定方面存在长期的争议。

尤其是当与已知的技术方案的唯一区别在于权利要求中与治疗相关的特征,如给药方案、给药途径、治疗对象时,如何区分用药行为中的特征还是制药用途的技术特征是判断具备新颖性的关键。

本案明确了物质的医药用途发明属于方法类型,应从方法权利要求的角度来分析其技术特征。

确定了何为专利法意义上的制药过程,区分了给药剂量与单位剂量,就给药特征对此类发明是否具有限定作用,以及权利要求限定的不产生特定毒副作用的特征是否对医药用途发明产生限定作用进行了详细分析。

对于极度依赖于专利权对创新成果进行保护的医药产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0、**亿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沃德打印机设备有限公司、余某宏、罗某和、李某红、肖某娟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创新意义】本案系全国最大一宗侵犯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刑事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判处的罚金总额高达3700万元。

该案是广东省法院系统实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模式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成功范例,突出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整体性和有效性,充分体现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本案裁判无论是在罚金数额的计算还是自然人刑事责任的承担方面,都体现了严厉制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导向。



正确理解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正确理解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我们应该正确理解和看待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在经过近20多年实践的今天,已经有了一个明确的答案:这就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在鼓励创新、促进发明成果的推广应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改善我国市场环境方面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具体而言,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鼓励发明创造,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创新能力的提高。

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发明创造活动的蓬勃发展。

截至2007年5月底,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受理了355万多件专利申请,其中81.7%是国内申请;而在技术含量较高的117万多件发明专利申请中,国内申请占52.2%。

我国的《专利合作条约》(PCT)专利申请已经从1991年的1件上升到2006年的3826件,世界排名第8位。

我国专利申请量的快速发展,表明了我国创新能力的快速提高。

二是为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改革开放近30年来,我国之所以能够成功地大量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们建立并实行了知识产权制度,为外商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护环境。

截至2007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国外专利申请64万多件,其中近86%为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发明专利申请,这是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下成功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一个重要标志。

目前,外商在华设立的研发机构已经有980家,全球500强企业绝大部分已经在华投资,部分设立了地区总部,我国目前已经成为全球第三大外国投资接受国。

毫无疑问,知识产权制度为我国良好的外商投资环境提供了重要保障条件。

三是大大推动了创新成果的产业化。

知识产权制度自其诞生之日起,就把激励和保护创新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作为根本出发点。

正是由于知识产权制度的积极作用,我国出现了一批像华-为、海-尔、“好孩子”、中*微等拥有大批专利和知名品牌、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企业。

截至2006年底,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累计申请国内专利近2万件,申请国外专利2122件;海-尔累计申请专利7008件,申请国外专利500多件;“好孩子”申请国内专利达2500件,国外专利47件。

这些企业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不仅注重自主创新,而且更注重将创新成果产权化、市场化,这才是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永远处于不败之地的制胜法宝。

当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尽管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我们起步较晚,经验不足,还存在亟待加强和改善的地方。

尤其是企业和公民知识产权意识不强,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不高等问题,还相当突出。

但这对于一个有13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而言绝非一朝一夕之事,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新一轮的专利法修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也即将出台。

这些重大措施的实施,必将会极大地推动我国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能力的提高,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也一定会更加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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