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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权出质首次规定,新专利法实施细则 我看新有“四点”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9 21:45:44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权出质首次规定,新专利法实施细则 我看新有“四点”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权出质首次规定


细则中的专利权出质值得关注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 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专利制度完善具有飞跃性进步。

从专利的创新到专利的申请审批,还有专利的保护执行都以立法形式具体确认下来,不但刺激了各行各业对专利知识产权的积极性,同时也规范了法院对专利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

然而,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实现是多方面的,除了企业自用、许可他人使用等,还可以以他项物权实现利益。

这一次新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第十四条新增加的第三款规定:“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这是我国从专利法律法规层面首次对专利权出质做出规定,也是这一次新修改的亮点所在。

我国有关专利权出质的规范,并非首先出自专利法,而是出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担保法。

1996年10月1日,中国专利局颁布施行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自该办法实施以来,截至2007年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合同共有300多项,涉及专利700多件,质押总额近60亿元。

截至2009年9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的贷款总金额约156亿元。

与此直接相关的是,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专利局于1996年10月18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专利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并于1997年4月20日共同发布《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7月23日,财政部发布《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对包括专利权在内的无形资产评估做出规范。

2006年4月19日,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述行政规范文件的出台,直接推进了专利权质押工作的开展。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这实质上是对担保法第七十九条有关质押合同生效的规定,根据《合同法》做出重要修改。

配合物权法的出台,2007年6月29日,中国银监会印发了《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取代了2005年发布的《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其中第14条明确规定:“银行可接受……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设定“以应收账款出质”,2007年10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施行,明确将“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列入可以出质的“应收账款”,这为知识产权质押开辟了另外一种新的途径。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 我看新有“四点”


■新闻缘起 1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法第二十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专利法规定,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2008年12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专利法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保证专利法的顺利实施,根据专利法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修改。

(新华社) 新实施细则对专利法的相关条款作了细化和明确,将更有利于专利权保护 从2月1日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以下称《决定》)将正式施行。

这意味着,自2009年10月1日实施以来,经过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将有与之相对应的实施细则。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科院研究生院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全面参与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专利法》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的研究。

“当时修法的时间比较紧,有些问题没有完全考虑周到,也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

”李顺德告诉记者。

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将给我国的专利制度带来哪些变化,本文将一一揭晓。

禁止重复授权同日申请方可转换保护 2008年,济宁无压锅炉厂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舒学章发明专利无效纠纷提审案,历经三审,耗时8年,最高法院的判决为这场争论画上了一个句号。

本案中的两个专利本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但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做法是否符合专利法上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始终是争议的焦点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为,专利法所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保护范围相同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在判断方法上应当仅就各自请求保护的内容进行比较即可,本案涉案两个专利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专利法上的禁止重复授权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权同时存在,而不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次专利权,有关行政操作并不违背立法精神。

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和复审委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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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上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A;署名权被侵犯的表现:?作者已完成的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

?非作者的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

?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也称作者身份权。

?依据】═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領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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