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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专利诉讼逐年递增 态度强硬成众矢之的,方法专利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分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4 01:42:10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谷歌专利诉讼逐年递增 态度强硬成众矢之的,方法专利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

谷歌专利诉讼逐年递增 态度强硬成众矢之的



北京时间2月19日,据国外媒体报道,谷歌于近日表示,在针对本公司的专利诉讼案件上,谷歌将继续采取强硬政策,以此来减少诉讼案件并保护公司利益。

谷歌高级辩护律师凯瑟琳·拉卡维拉(Catherine Lacavera)透露,近年来,针对谷歌的专利诉讼案不断增加,2006年仅3起,2007年增加到11起,2008年继续增加到了14起。

在这些诉讼案中,谷歌并没有采取和解措施,而是在法庭上与原告辩驳,以强硬的方式来解决诉讼案,希望扼制这一增长趋势。

拉卡维拉说:“我们高兴地发现,专利诉讼案的增长趋势正在得到控制。

我们希望这有助于阻止针对我们的专利诉讼。

”目前,谷歌仍面临着24起待解决的专利诉讼。

去年,谷歌没有通过和解方式解决一起专利诉讼案。

美国著名专利案件律师阿伦·费什(Alan Fisch)认为,这是一种危险的策略。

微软和黑莓手机制造商RIM都曾采取过类似策略,但遭到了数亿美元的巨额罚款。

和解不失为一种聪明的方法,可以避免案件拖得太久以及高昂的诉讼费用。

费什说:“如果采取强硬策略,你最好有把握赢得诉讼。

” 谷歌主管诉讼律师希拉里·瓦尔(Hilary Ware)表示,自两年前采取这一强硬策略以来,谷歌已经赢得了五场专利诉讼案,胜多负少。

瓦尔说:“这种强硬的反诉讼策略确实起到了一些效果。

我们看到了自己的努力成果。

” 然而,曾代表HyperPhrase科技公司与谷歌在法庭上辩驳的律师雷蒙德·内罗(Raymond Niro)认为,谷歌这种策略将招致更多的诉讼。

内罗说:“律师们会认为,与谷歌这样的公司交涉没有什么意义,只能走上法庭起诉他们。

”2006年,HyperPhrase科技公司起诉谷歌,称后者侵犯了其一项名为AutoLink的网页浏览器工具栏专利。

最终,谷歌赢得了诉讼,并索取50万美元的法律诉讼费补偿。

但HyperPhrase拒绝支付,并称谷歌只是依靠对专利的荒谬解释赢得了官司。

不过,希拉里·瓦尔表示,谷歌并非完全反对和解。

目前,谷歌仍有很多待解决的专利诉讼案,他们并不想成为众矢之的。

其实,专利诉讼并非谷歌面对的唯一法律挑战。

谷歌旗下的视频共享网站YouTube面临着版权侵权起诉,美国总统奥巴马任命的国家反垄断官员克里斯蒂·瓦尔尼(Christine A。 Varney)也将谷歌称为在线广告业的垄断者。



方法专利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



基本案情 原告:朱某 原告:顾某 原告:海门市江x化工二厂 被告:常熟市金x山染料化工厂 三原告于2000年1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2.5-双(1“-氨基-2”-蒽基)-1.3。4-恶二唑还原红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2002年7月24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00111410。

2001年底,原告发现被告公开销售还原红F3B,认为被告使用了专利方法,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原告在起诉的同时,申请法院对被告制造还原红F3B的方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法院在审查了原告提出的初步证据后,决定对被告生产还原红F3B的车间进行现场勘验。

由于被告车间停工检修,审判人员要求在场的被告负责人提交生产操作记录,该负责人表示保管人出差了。

根据审判人员指示,被告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了常熟市染料化工二厂生产还原红F3B的操作规程。

1985年化学工业部染料工业科技情报中心站编制的《化工产品手册》记载,还原红F3B的生产厂有上海染料研究所(试制)、上海染化十厂和吉林染料厂。

庭审中,被告辩称:还原红F3B不是新产品,其制造还原红F3B的方法是常熟市第二染料化工厂提供的,与原告的专利方法不同。

审判结果 本案开庭以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1、被告常熟市金x山染料化工厂尊重原告顾某、朱某、海门市江x化工二厂所拥有的生产还原红F3B的方法专利权;2、被告常熟市金x山染料化工厂保证不使用原告的专利方法生产还原红F3B;3、被告常熟市金x山染料化工厂补偿原告人民币20000元整;4、本案诉讼费双方各负担50%。

裁判分析 方法专利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司法实践的难题。

虽然《专利法》对新产品制造方法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对其适用的条件、新产品的认定以及非新产品方法专利权的有效保护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争议。

本文将结合案例探讨这些问题。

一、侵权诉讼的特殊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专利侵权诉讼属于民事侵权诉讼的一种,应当适用民事侵权诉讼的一般规则。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提出指控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首先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证据证明以下事实: (1)是否拥有专利权以及专利权处于何种法律状态;(2)被控侵权人何时何地实施了何种行为;(3)被控侵权行为的技术内容是否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保护范围;(4)被控侵权行为人的实施行为出于生产经营的目的。

由于发明专利包括产品专利和方法专利,因此专利侵权诉讼可以分为产品专利侵权诉讼和方法专利侵权诉讼。

对于产品专利的权利人来讲,承担上述要件事实特别是被告的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并不困难。

因为产品专利是所有由人创造出来的物品,其技术方案承载于机器、设备、部件、仪器、装置、用具、材料、组合物、化合物等产品上,被控侵权产品为获得市场利益都会通过公开渠道进行销售,权利人只要通过合法途径获得被告制造的产品,即完成该项举证责任。

即使获得的产品没有标注制造者,也可以要求产品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合法来源。

销售者不能提供合法来源的,依法可以推定销售者制造,由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方法专利不同于产品专利,它是对加工方法、制造工艺、测试方法或产品使用方法等作出的发明,因此方法的使用总是在产品的制造过程中进行的,要求权利人进入生产现场进行调查,取得被控侵权人实施专利方法的证据几乎是不可能的。

特别是一些产品的制造工艺往往涉及企业的商业机密,企业更是采取慎而又慎的保密措施。

即使权利人可以从销售者那里获得可能是由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但也无法直接推断被告是使用专利方法制造该产品,因为从理论上讲,实现同一结果的途径并非只有一条。

如果一概要求权利人举证,对于专利权人是苛刻的,也不利于方法专利权的保护。

因此,有必要合理分配方法专利权人的举证责任,既有利于维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减轻专利权人的举证负担,也要防止给公众合法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妨碍。

《专利法》所保护的方法发明,可以是专利产品的制造方法,也可以是国外已有但国内未曾出现产品的制造方法,还可以是国内已知产品的制造方法。

一般来讲,专利产品及其制造方法属于同一发明主题,可以在一项申请中同时提出。

对于这样的方法专利,可以推断他人不使用专利方法是无法制造出专利产品的。

如果他人制造了专利产品而否认采用了专利方法,由其举证证明自己所使用的方法是非常合理的。

对于国内未曾出现的产品,即使其在国外是已知的,但由于该产品在国内没有公开出现过,其制造方法在国内也应当视为是未知的。

如果有人在国内制造了相同产品而否认采用了专利方法,由其举证证明自己所使用的方法不是专利方法也比较合理。

但是,如果一项产品是国内已知产品,自然也就存在相应的制造方法。

仅仅因为某人发明了一种新的制造方法,就要求生产已知产品的人在发生纠纷时首先承担举证责任,就显得不够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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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全有哪些具体规定?



开发商的虚假宣传应当按下列标准进行认定,即主观方面是故意进行虚假宣传,客观方面是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并造成了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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