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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何种措施保护专利权,销售专利产品是否侵权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4 23:09:27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采取何种措施保护专利权,销售专利产品是否侵权

采取何种措施保护专利权



一、专利侵权行为产生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种: 1、漠视法律、利益趋动。

2、科研人员自我保护意识薄弱,让侵权者有机可乘。

3、专利行政部门管理力度不够维权困难。

专利侵权行为既侵犯了国家专利管理制度,又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其手段各异、花样翻新,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有利于吸进国外先进技术和境外投资,更好的开拓国际市场,必须加大专利权的保护力度,综合专利市场的形势,以及侵权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应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 二、专利权保护措施 1、认真实施专利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我国已颁布了许多保护专利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如《专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等,不折不扣地贯彻实施专利权保护的各种法律法规,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要加大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使侵权人畏惧法律,侵权行为才能有效地受到遏制,体现出法律法规对专利权保护的作用。

2、增强专利权法律保护的意识、加大专利权保护的国内和国际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宣传力度。

使专利权人该熟知与其专利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专利权人自我保护的认识,落实从申请到授权各个阶段的保护措施。

3、鼓励专利申请、国家应当出台一系列鼓励科研人员积极申请专利的措施,让专利尽快转化成生产力,造福于民,尤其要注重到国外去申请专利,以更好地保护专利权。

4、建立完善的专利转让机制、我国目前还未建立一个完善的保障专利转让的机制,专业的专利评估人员和推广机构也较少,出现了“研究专利难,转让专利更难”的现象。

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保障专利转让的机制,加快专利转让人才的培养,造就一批既有专利评估知识、又懂专利推广技巧、并能维护专利权人利益的高素质人才势在必行。

5、加强专利权海关保护的力度、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许多是专利产品,其中有些是专利侵权产品,专利侵权行为既有来自国内也有来自国外。

因此,为了保护专利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声誉,应该对海关、专利管理机关加大人、财、物的投入,严把国门,杜绝专利侵权产品进出国境。

6、重视专利权的国际保护、专利权的国际保护是通过国家间缔结的条约来实现,但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专利权人在国内获得专利申请后,并未在公约规定的期限内到其他成员国行使自己的优先权,这样就使得该专利在其他成员国内丧失新颖性,得不到这些国家的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必将受到损失。

只要我们重视专利权的国际保护,类似的损失完全可以避免。

总之,专利侵权行为的普遍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在中国,享有知识产权的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享受切实有效的司法保护。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加大了专利权的保护力度。



销售专利产品是否侵权



一、销售专利产品是否侵权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专利产品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二、怎样申请专利产品 根据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要经过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只需初步审查就授权公告。

①发明专利需提交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及权利要求书,必要时应有说明书附图。

②实用新型专利需提交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③外观设计专利需提交请求书、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需约8-12个月,形式审查通过后,发授权通知书,并办理领证手续,在缴纳领证费后约2-3个月拿到专利证书。

具体时间取决于审查员的审查速度与申请人交底资料的详实程度及附图的提供情况等。



陈惠华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



陈惠华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一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6)一中行初字第1255号 原告陈惠华,女,汉族,1952年2月2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大西路41号。

委托代理人文昭岱,男,汉族,1950年1月1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自行车总厂退休职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大西路41号。

委托代理人王俭,广西桂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冯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徐洁玲,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吴业初,男,汉族,1961年10月22日出生,玉林市常昌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林镇大西路124号。

委托代理人邓定机,北京申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陈惠华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4月17日作出的第820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8200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06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吴业初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于2006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惠华的委托代理人文昭岱、王俭,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冯涛、徐洁玲,第三人吴业初的委托代理人邓定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8200号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陈惠华就吴业初所拥有的200430065802.8号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的。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8200号决定中认定:1、关于证据。

附件1-5是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专利复审委员会对附件1-5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附件1-5的授权公告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属于本专利申请日前的公开出版物。

2、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简要说明用来对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省略视图以及请求保护色彩等情况进行扼要的描述,不能仅依据简要说明来限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其保护范围主要应由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来确定。

本外观设计专利虽然在简要说明中说明设计要点在于“圆形、易拉”,但不能认为本专利的保护范围仅限于此,本案中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仍应由其六面视图的照片来确定,因此,无效请求人要求以简要说明来确定保护范围的主张不能成立。

本专利与附件1-5的图案中所示易拉罐的形状是相同的,但附件1-5的图案设计与本专利的图案设计存在明显差异,主要表现在:背景图案设计如人挑担子等、文字与图形的排列组合方式如在主视图和后视图中分开体现文字和图形、较大的横向文字在一面视图的背景图上突出显现、在右视图上存在一处较明显的印章设计和竖向排列的手写文字和俯视图上有说明开罐动作顺序的4个说明图。

上述不同导致本专利与附件1-5中的外观设计形成了显著不同的整体视觉效果,对一般消费者会产生明显的视觉区别,不易对本专利与附件1-5中的外观设计产生混同,所以本专利的外观设计与附件1-5所示外观设计是不相近似的。

基于上述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8200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原告陈惠华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称:首先,原告在无效程序中提交的对比文件均有简要说明内容,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多次检索的本专利文件中均无“简要说明”的内容,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首先查明“简要说明”的真实性。

其次,如果本专利“简要说明”是真实的,至少其中“装牛巴食品”一项肯定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因此应当先确认该“简要说明”的合法性再进行审查。

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确认本专利“简要说明”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之前作出的第8200号决定程序错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第8200号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首先,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原告并未提出本专利“简要说明”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问题,而是坚持本专利的“简要说明”对其保护范围起限定作用,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其次,虽然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未能注意到“简要说明”已在公告文本中删除,确有疏漏,但 “简要说明”对本专利的保护范围的确定没有任何实质作用,即本专利的“简要说明”存在与否不影响本专利与附件1-5的相近似性判断的结果,因此,对“简要说明”的审查不会对审查结论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

综上,被告作出的第8200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第三人吴业初述称:被告审理程序合法;第8200号决定正确,原告起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第8200号决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4月1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牛巴食品易拉罐”的外观设计专利,其申请日为2004年10月14日、专利号为200430065802.8、专利权人为吴业初。

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中包括主视图、后视图、立体图、右视图、左视图、仰视图和俯视图。

2005年10月31日,陈惠华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无效并先后提交了附件1-5。

附件1是专利号为00307359.9和00307361.0的外观设计专利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2月28日;

采取何种措施保护专利权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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