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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怎么申请专利?发明专利申请中创造性审查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02 15:24:13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怎么申请专利?发明专利申请中创造性审查讲解。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怎么申请专利?
修改的专利法规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进一步要求,对于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提当在申请文件中说明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如果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相关法律条款 专利法第5条第2款: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26条第5款: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上述法律条款中术语解释:
1。专利法第5条第2款中“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定义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法所称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完成的发明创造。
发明创造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是指对遗传功能单位进行分离、分析、处理等,以完成发明创造,实现其遗传资源的价值。
2。“遗传资源”定义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法所称遗传资源,是指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的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
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的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是指遗传功能单位的载体,既包括整个生物体,也包括生物体的某些部分,例如器官、组织、血液、体液、细胞、基因组、基因、DNA或者RNA片段等。
3。“遗传功能” 遗传功能是指生物体通过繁殖将性状或者特征代代相传或者使整个生物体得以复制的能力。
4。“遗传功能单位” 遗传功能单位是指生物体的基因或者具有遗传功能的DNA或者RNA片段。
遗传资源的获取或者利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含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是指遗传资源的获取或者利用未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事先获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或者相关权利人的许可。
例如,按照《畜牧法》和《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的规定,向境外输出列入中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应当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如果某发明创造的完成依赖于中国向境外出口的列入中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某畜禽遗传资源,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该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即发明创造的完成依赖于违法获得的遗传资源的,既是授权前经初步审查或者实质审查予以驳回的理由,也是在授权后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5。披露遗传资源的专利范畴 适用所有在中国提出的专利申请,即包括首次在中国提交的专利申请和通过巴黎公约或PCT途径进入中国的外国专利申请。
6。“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定义 专利法所称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是指获取遗传资源的直接渠道。
申请人说明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应当提供获取该遗传资源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供者等信息。
7。“遗传资源的原始来源”定义 专利法所称遗传资源的原始来源,是指遗传资源所属的生物体在原生环境中的采集地。
遗传资源所属的生物体为自然生长的生物体的,原生环境是指该生物体的自然生长环境;遗传资源所属的生物体为培植或者驯化的生物体的,原生环境是指该生物体形成其特定性状或者特征的环境。
申请人说明遗传资源的原始来源,应当提供采集该遗传资源所属的生物体的时间、地点、采集者等信息。
日本局部外观设计的相似性判定讲解
在日本,外观设计被称为“意匠”。
日本的《意匠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需要经过实质审查才能获得授权。
日本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授权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工业上的可利用性,即该外观设计可以在工业上被利用和量产; 2。新颖性,即该外观设计在其申请前不为公众所知; 3。创造性,即该外观设计并不是通过容易的创作即可得到的。
由此可见,日本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较为严格。
那么,在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之后,就新颖性和创造性方面而言,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和稳定性如何?这可以通过学习和分析日本法院对外观设计专利与相应的对比设计之间的相似性对比的案例来获知一二。
发明专利申请中创造性审查讲解
在对发明的创造性进行审查时,“三步法”是一种常见的判断方法,其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步骤:(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基于“三步法”提出的创造性审查意见中,往往着重于对要求保护的发明与对比文件中的特征进行比对和对显而易见性进行分析,而在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通常一笔带过。
然而,这种看似自然而然确定的技术问题并不总是合理的,如果能针对所确定的技术问题是否合理多做一些考虑,有可能会改变创造性的判断结果。
关于如何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审查指南中有如下表述:“在审查中应当客观分析并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为此,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从这个意义上说,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为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需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 。
在实际确定技术问题时,可能会忽视了上面表述中的一个或多个方面,进而导致对创造性的判断存在问题。
下文中,将结合示例来说明几种可能的情形以及相应的应对策略。
在一个示例中,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提出了一种电路系统,该电路系统包括电路部件A1和A2,其中,电路部件A1和A2为同样类型的电路部件,但电路部件A1的参数B的取值为B1,电路部件A2的该参数B的取值为B2,且B1和B2不相等,由于参数B的不同取值将影响电路部件所在电路路径的特性C的取值,因此在本申请中通过使电路部件A1的参数值B1和电路部件A2的参数值B2之间满足预设条件,使得整个电路系统的特性D具有期望取值,其中,C和D为电路的不同特性。
另外,在针对上述申请检索到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中,也提出了一种电路系统,该电路系统包括电路部件A,且在同一个电路系统中,所有电路部件A的参数B的取值都为B0,对比文件1中还提到可以通过改变参数B的取值B0来改变电路系统的特性C的取值。
情形一 在确定区别特征时存在问题,未能完整地考虑所有区别特征,进而导致据此确定的技术问题也是不恰当的。
例如,区别特征可能被确定为“电路系统包括具有不同取值的参数B的多个电路部件”,进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被确定为“如何改变电路的特性C的取值”。
这样,由于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可以通过改变电路部件的参数B的取值来改变电路系统的特性C,由此得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然而,仔细分析会发现,在这个示例中,区别特征并不仅在于“电路系统包括具有不同取值的参数B的多个电路部件”,而且还包括“多个电路部件的参数B的取值要满足预设条件”。
这样,电路系统中多个电路部件的不同取值的参数B协同作用,才能通过改变各个相应电路路径的特性C的取值,最终使得整个电路系统的特性D具有期望取值。
换句话说,对单个部件的某一参数进行调节并不能等同于设置参数取值不同且满足预设条件的多个部件。
从这个角度出发,当完整地考虑了本申请相对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之后,将会发现多个电路部件的参数取值之间的关联性也是十分重要的,基于此所确定的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将包括如何使电路系统的特性D具有期望取值,而这是对比文件1未能公开或启示的。
情形二 在确定区别特征时,还可能将区别特征割裂为多个部分,并针对每个部分来分别确定相应的技术问题,而忽视了区别特征的整体性和其中各个部分彼此之间的关联性。
尤其是在区别特征的各个部分之间在语言形式上存在较大差别时,有可能出现这样的问题。
例如,本申请关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被确定为包括(1)“电路系统包括具有取值为B1的参数B的电路部件A1”和(2)“电路系统包括具有取值为B2的参数B的电路部件A2”,进而针对区别特征(1)所确定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改变电路部件A1所在的电路路径的特性C的取值,而针对区别特征(2)所确定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改变电路部件A2所在的电路路径的特性C的取值。
这样,由于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可以通过改变电路部件的参数B的取值来改变电路系统的特性C,也会得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对此,可以通过分析区别特征的各个部分之间彼此相互支持的关系,以及各个部分之间所存在的相互作用关系,来整体地考虑区别特征及其所能实现的技术效果,从而对方案的创造性进行争辩。
具体而言,在本申请中,当确定电路部件A1的参数B的取值B1和电路部件A2的参数B的取值B2时,是需要协同考虑的,使得它们之间满足预设条件,或者说它们之间存在特定的关联性,将能够解决如何使得整个电路系统的特性D具有期望取值的技术问题,而这是对比文件1中未能公开或启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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